问题:
公司直接购买国外的商标、专利、软件等服务如何开发票?如何记账,把这些计入成本呢?
解答: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购买国外的商标、专利、软件等,不是服务,而是“无形资产”。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可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税前扣除不需要国内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境外凭证可能需要确认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三)代扣代缴所得税
1.境外销售方是企业的
商标、专利、软件等销售,属于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且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境外销售方是个人的
商标、专利、软件等销售,同样属于个人所得税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实际支付方依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商标、专利、软件等,满足资本化的,通常是计入“无形资产”,然后按照预计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购进: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2.分期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