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防范税收风险的意见》(闽国税函〔2016〕31号)的规定:“三、运用信息技术强化事中监管
……
3.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收缴其结存发票并停止或减供发票。
(1)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4)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5)领用发票后长期不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
(6)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失联的;
(7)税收风险等级较高且风险尚未排除的。如:购销业务严重不匹配、有销项无进项、当期农产品抵扣进项占总进项比例较大且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实际经营地址无法查找等。“
因此,企业有以上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收缴其结存发票并停止或减供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