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李某购买体育彩票中奖五千元,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徐某取得一张加油发票,通过发票摇奖取得100元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离退休人员在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李某年终被单位评为先进,取得的先进奖是否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自2022年开始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单位在2019年年底发给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答疑维修电工吴某参加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7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有关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技术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小李因见义勇为,取得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徐某取得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颁发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6〕1241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颁发给获奖征文的奖金不符合免税规定,因此,获奖人员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李某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获得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学生李某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为员工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员工需要就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税款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内容适用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疑企业商品促销活动中的赠品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答:企业在商品促销活动中,采取买一赠一以外的方式销售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在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纳税申报时,应将赠送商品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应税收入填报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第一列税收金额和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填入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的第一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填报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
答疑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月1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前期代开15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疑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3000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关于“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规定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专用发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答:销售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答疑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此次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
答疑一名创业大学生开办了一个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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