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的减免政策能否与财税〔2014〕116号第四点规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因此,如果企业以技术性的投资入股,同时转让技术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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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软件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2017年才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答: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因此,软件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2017年才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财税〔2016〕49号规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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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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