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应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能否退还?

答:《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提示:如果企业属于直接减免“三税”的,可以直接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从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可在抵减时,就应“抵减”增值税额部分,不再提取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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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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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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