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的原材料享受免税,免税申请是在次年4月30号之前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的原材料享受免税,免税申请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答疑我公司是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2019年版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应付利息”,“应付利息”科目余额怎样填报资产负债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号)附件1资产负债表的填报说明规定:“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根据上述规定,应付利息”科目余额在2019年版资产负债表中应填报到“其他应付款”项目。
答疑外商投资企业在2019年给香港企业股东分配2008年以前累计未分配的利润,香港企业股东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19年给香港企业股东分配2008年以前累计未分配的利润,香港企业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疑因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不让代扣代缴个税是否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个税就没有风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不让代扣代缴个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而不上报税务机关是存在税务风险的 。
答疑支付境外机构广告费用取得境外机构的invoce的形式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支付境外机构广告费用取得境外机构的invoce的形式发票,即为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机构的invoce的形式发票可以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答疑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时需要勾选认证吗?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时需要勾选认证。
答疑企业适用15%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再一次提交15%的声明在哪里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适用15%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疑子公司留抵的进项税怎么可以转到母公司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答疑个人有合理理由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情况是否包含岳父母或公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人有合理理由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情况不包含岳父母或公婆。
答疑《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他们有什么区别?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答疑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外销售农产品是否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上述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农产品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无免印花税的规定。
答疑 我公司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出租给物流公司,涉及的土地是否也能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答疑物流企业购买的土地计划建设仓库用于商品仓储,但目前还在在建工程阶段,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因此,只有实际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才能判断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建工程阶段不可享受优惠。
答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的个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转让一块土地,土地上有储水槽,和土地一并销售,对方如何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答疑企业实物捐赠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实物捐赠属于无偿赠送,综上规定可知,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企业扶贫的实物公益性捐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处于非正常管理状态,现打算注销该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二条规定,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答疑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的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答疑《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一项是否含税?合同里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这种情况如何填写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填写不含税金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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