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金额很小的增值税专票税号错误可以作为普通发票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须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此,金额很小的增值税专票税号错误不抵扣作为普通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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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西部大开发的收入总额是否包含按权益法确认的股息红利?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


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财会[2014]14号规定,按权益法确的投资收益为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不是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的利润(即股息红利),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股息红利为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即股息红利),且确认时点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综上分析,西部大开发的收入总额不包含按权益法确认的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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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以前年度商品房已经销售并结转成本,现在取得的未计入成本的工程款发票其费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综上分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入商品房成本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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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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