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如何计算个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答疑收到一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在当期计入“递延收益”,未来分期确认“其他收益”,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可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答疑我公司将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使用, B公司负责修缮房屋,来抵交1年期的租金,我公司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政策,贵公司应当按照从租计征的规定缴纳房产税。即按照修缮费用的12%缴纳房产税。
答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同股不同权?
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具体的表决权形式,可以同股不同权。
答疑从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计算项目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分摊的期间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答疑非公立的医疗机构取得收入时是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开具医疗收费票据?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7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根据上述规定,非公立的医疗机构如果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时应开具医疗收费票据;非公立的医疗机构如果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 我公司的投资一个全资子公司B,专门做基金投资管理,B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了几个有限合伙企业,专门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么B公司是要编制合并报表?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B公司仅仅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因此,您说的情况,原则上贵公司应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局进一步沟通确认。
答疑我们去境外参展,在境外租赁展台支付出租方租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答疑现在公司购买叉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
答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政策是有变化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答疑我公司去年采购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是16%,现在销售出去开具发票能否适用13%税率?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后附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现在销售设备,应该按13%税率开具发票。
答疑我公司打深水井产生的费用该如何记账?(该井是与生产相关的)
答: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 中,水井属于构筑物。
《固定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因此,公司打深水井产生的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答疑由于专管员对政策不熟悉,导致我们以前年度多交教育费附加,公司这月收到税局退还的以前年度多交的教育费附加,应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会让我们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
收到退还的以前年度多交税款,原则上应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此,如果是由于专管员对政策不熟悉,导致贵司以前年度多交教育费附加而少交企业所得税的,可以要求贵司补缴少交的企业所得税,但不能加收滞纳金。
答疑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而取得的担保服务费的专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3小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而取得的担保服务费的专票,虽然该笔担保费用与贷款服务相关,但是不是向贷款方(即银行)支付的费用,不符合上述不得抵扣的规定,因此,企业取得的担保服务费的专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疑定额发票有有效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旧版的定额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的新版定额发票没有有效期的规定。
答疑上海新办企业税务登记如何操作?
新办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发起申请时,您需登录上海税务网,进入上海电子税务局新办企业快速通道模块,成功登录后,系统将引导您完成新办企业先关涉税事项的申请和信息填报工作,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填报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选择相关事项进行办理。
收到手机短信信息提示后,请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如下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属税务代理人的,还需提交税务代理合同(原件);
(3)发票专用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
(5)“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主)。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应在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当场发放办理结果。需要当日领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可至税控服务商购买税控盘,并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盘初始发行后当场领用增值税发票。
答疑不动产出租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那去税务局预缴税款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
(一)预缴期限和地点
纳税人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季度)纳税申报期限,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式二份);
2. 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所出租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4.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5. 不动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6. 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答疑个人无偿出租房屋给企业使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综上,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缴纳增值税。
答疑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利润在哪里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原则上讲,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的省份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第六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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