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了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答疑我公司已经是满足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现属于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需要再次提交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疑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在计算所得税时,可扣除的合理费用如何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答疑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答疑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答疑经营所得可以扣除专项附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答疑政府补助什么时间确认会计收入?
财会[2017]15号: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答疑企业收到同城建筑服务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同城建筑服务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疑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为2.9万,本月开具11万的发票,申报时是按11+2.9万申报吗?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按定额申报增值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高于定额,按实际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即按11万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疑 公司为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有出口外销业务和内销业务,享受出口退税后还有留抵,可以享受留抵退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3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留抵退税。
答疑企业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动产和公司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区,须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季度预缴吗,还是每月都要预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动产和公司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区,须预缴的增值税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因此,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为季度,则企业可以按季度预缴增值税;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为月,则企业应按月预缴增值税。
答疑公司在银行贷款除了收基准利率外,又收取了一笔服务费,银行可以开专票,专票上的品名金融服务*手续费是否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小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取得的与贷款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答疑物业公司向个人收取物业费给个人开具发票时需要必须填写税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适用于购买方为企业,不包含个人。因此,物业公司向个人收取物业费给个人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号。
答疑企业库存的到保质期的食品到期报废对应的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
《营改增国5月12日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 如下:
第二,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应该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库存的到保质期的食品到期报废对应的进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答疑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租金总额超过30万元,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只适用于其他个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租金总额超过30万元的,应缴纳增值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关联企业之间分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的规定: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答疑合伙企业当年有亏损,能否将亏损分至合伙人(法人)使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疑如何确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答疑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该如何理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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