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买卖基金获利如何计算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截至目前除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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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是否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贵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贵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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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预付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就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企业是否预付货款、是否付款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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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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