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以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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