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须补缴增值税是否不用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企业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须补缴增值税但是不需缴纳滞纳金,否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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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合伙企业给合伙人发放工资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合伙企业给合伙人发放工资不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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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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