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把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给另外的合伙人,如何交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企业勇担社会责任,开展扶贫活动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记入什么科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贵公司开展扶贫活动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扣除。
答疑企业每月发放给部分特定员工的“配眼镜费”(或“视力保护费”),是否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税法上对于员工的“配眼镜费”(或“视力保护费”)并没有免税的规定。
因此,企业每月发放给部分特定员工的“配眼镜费”(或“视力保护费”),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交个税。
答疑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采用差额纳税,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五险一金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参考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五险一金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也应该按5%征收率开。
答疑一个自然人注册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计算个税的时候要不要汇总?
一个自然人投资者注册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分别向每个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答疑我公司从其他自然人租来住房,提供给部分高管领导使用,每月租金由公司支付并取得发票,请问这个租金是否需要并入这几位高管领导的工资薪金计算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原则上每月租金需要并入这几位高管领导的工资薪金并由贵公司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么?
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贵公司的这个业务存在被调整纳税的风险。
答疑我们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一个抵债的房产,没有发票,是否交契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因此,贵公司可以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到税局申报契税。
答疑A公司欠B公司100万,现与B公司达成债转股协议,以A公司10%的股权(公允价90)支付B公司,剩余10万豁免,那么B公司取得A公司10%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所以,B公司取得A公司10%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万。
答疑什么是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
答疑汽车装饰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
依据2019年07月11日《车辆购置税法即问即答》:小张买的小汽车,其实际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做装饰花了5万元,这5万元的装饰费不是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没有做装饰,4S店将20万元的实际销售价格分解为车辆价格15万元、装饰费5万元,分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或者不开发票),这5万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装饰费,而是实际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予缴税。这种分解应税车辆实际销售价格分别开票或者不开票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答疑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规则反馈现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件也表明是与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所以文件中的反馈礼品包括反馈现金。
所以,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规则反馈现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在2019年2月发放2018年的工资,该项费用应该计入2018年度还是2019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所以,企业在2019年2月发放2018年的工资,依据会计准则该项费用应在2018年度计入费用,同时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疑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答疑销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有什么区别?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答疑 收到的通用机打发票应该如何查询真伪呢?
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应通过各自省市的税务局网站查询。如: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卷式);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等。
税务总局现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答疑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答疑公司开具的发票邮寄过程中丢失,是否需要登报申明作废?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从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公司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申明作废,但还是需要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答疑收到发票因为油印将单位及纳税人识别号涂盖,是否可以收取?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涂污的发票应当退回重开。
答疑施工企业交房后,不装修也不使用的,要交房产税吗?
财税地字【1998】8号: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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