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税协发[2016]02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4月13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作;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地方税协监制。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其颁发牌匾的分支机构业绩标准;并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业绩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 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 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 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 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 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 内部管理制度;

  (九)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地方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进行书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中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或委托地方税协对其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二条 实地审核结束后,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就发现的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三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地方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分别由中税协、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认定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或首次符合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六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但分支机构有变动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报送其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中税协向地方税协征求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复核意见后,提交会长专题会审议,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降低或取消其等级,符合认定标准的向社会公告。地方税协公告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 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 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 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A级、AA级、AAA级的具体认定办法,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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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3
文号:中税协发[2016]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6]02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4月13日


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先进,调动税务师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行业突出贡献奖”)的推荐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行业突出贡献奖授予为税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 行业突出贡献奖获奖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为税务师行业发展和拓展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为扩大税务师行业社会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 因事迹突出被国家及部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四) 上年度行业收入全国排前五名及收入增长率全国排前三名的地方税协;

  (五) 在地方税协建设、服务会员、自律管理、诚信建设、党建统战、信息化建设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标准:

  单位突出贡献奖:

  一等奖:八万元;

  二等奖:五万元;

  三等奖:二万元;

  个人突出贡献奖:

  一等奖:二万元;

  二等奖:一万元;

  三等奖:八千元。

  第七条 获奖者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奖励的推荐和申报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分别由中税协秘书处和地方税协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 奖励申报材料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税协推荐和申报,包括事迹材料和拟授奖励等级(申报表见附件);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的审定和监督

  第十条 中税协会员管理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会长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奖惩维权委员会研究。

  第十一条 奖惩维权委员会研究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如对审议结果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中税协会员管理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提出异议的个人,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中税协为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四条 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在受理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由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做出同意授奖结论即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核实后,取消奖励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实施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地方税协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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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3
文号:中税协发[2016]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16]1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了协调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于2015年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我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实施贡献力量;

  2.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承担政府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咨询工作;

  3.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和研究团队的支持。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政府会计理论界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政府会计研究,在政府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

  2.行政事业单位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的会计、财务、预算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国库和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原则上应担任副处级职务或取得会计、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应具有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政府会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三)优先条件。

  在基本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咨询专家拟从以下领域中优先选聘:

  1.全国和地方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

  2.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

  3.熟悉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在政府会计领域研究和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政府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6.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政府会计准则宣传培训工作。

  (二)主要义务。

  1.按时保质完成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2.及时对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3.配合做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调研等相关工作;

  4.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政府会计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

  应聘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下载申报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应聘者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三)提交材料。请应聘者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连同上述(一)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四)审定聘任。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咨询专家聘期2年,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可以续聘连任;聘期内经考核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予以解聘。

  联系人:杨海峰、谭笑

  联系电话:010-68552898、010-68552531(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yanghaifeng@mof.gov.cn,tanxiao@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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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7
文号:财办会[201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农办财[2016]22号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去年9月,中央财政已将2016年有关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部分资金提前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包括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等。为了支持春季农业生产,加快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2016年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要深入贯彻落实《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开拓创新、规范管理,持续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工作。中央财政年中下达的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也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是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机化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对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绿色增产技术所需机具的补贴力度,力争做到应补尽补、敞开补贴。开展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试点的省,要按照《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组织实施。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省,要继续按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的要求,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机制研究,加快老旧农机淘汰,鼓励非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试点,有关要求按照农办财[2012]133号文件执行。

    二是突出补贴重点。要紧紧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以稳定和提高粮食产能、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推动粮经饲统筹发展等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机具品目,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重点用于粮棉油糖及饲草料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将一些低端、低值、需求量小和监管难度大的机具品目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

    三是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的前提下,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档产品近年(或上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浮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标准过高,各省也可采取限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取较低标准额度兑付补贴,具体限定比例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是强化违规问题查处。各省要建立健全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处理机制,加大违规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或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的产销企业,可先暂停其补贴资格,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

    五是积极推进相关试点。各省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和金融租赁试点。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的省,要在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试点,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机制。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的省,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关于实施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等内容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

    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各有关省要在2015年项目实施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资金安排向优势产区、老少边穷地区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贫困地区要通过项目实施,突出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带动作用,将补助资金折股量化给成员。项目实施县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省调整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的30%,并适当控制建设规模、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过2座。补助目录中新增100吨贮藏窖、100吨通风库、200-500吨组装式冷库及清洁能源热风烘房等设施。

    二是大力推动地膜回收利用。各有关省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23号)的要求,根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作物布局和耕作制度,重点针对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确定适宜技术模式,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地膜覆盖、膜下滴灌、蓄水保墒、集雨补灌等旱作节水技术,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和粮食稳产高产。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广地膜科学使用、合理养护、适时揭膜、机械捡膜等集成技术模式,减轻破损,提高回收率。要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残膜回收利用,“以旧换新”的新膜标准不得低于0.01毫米。要加强试验示范,对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开展多功能地膜、可降解农膜等新技术试验,探索减少新膜残留的新途径和土壤中已累积残膜的回收技术,严防形成更多“白色”污染。

    三是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各有关省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任务,健全完善农技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努力将科技创新体系、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行有效衔接,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继续推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探索建立“科研院校+示范基地+农技推广体系+新型经营主体”的成果转化模式,构建精准推广服务长效机制。努力做好科技扶贫工作,大力宣传基层农技推广的好经验、好典型,鼓励体制内基层农技人员大胆创新创业,切实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战斗力。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用于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的内容,继续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

    三、关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东北地区要继续落实好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总体设计,着力探索和总结可复制推广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模式、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试点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民意愿,自主确定补助内容、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并结合实际需要在项目区设置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和一定数量的项目效果观测点,在项目实施后及时评估试点成效。各有关省要抓紧制定黑土地保护利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四、关于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小麦“一喷三防”、草原鼠害防治、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等内容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用于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资金主要支持春耕生产,年度执行中再根据农情需要继续安排。各有关省要选择植保、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和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突出集中连片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要求,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补助方式可以实行物化补助或现金补助。采取物化补助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统一招标采购工作,认真核实作业任务和相关服务协议,将采购的物资及时分发到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实施作业前兑现;采取现金补助的,要按照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用于草原鼠害防治、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的内容,继续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基础母牛扩群、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内容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用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已全部提前下达;第二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执行中下达。上述项目内容继续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其中,各有关省在推进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工作时,如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合作组织过少,地方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准入条件;基础母牛扩群对国家级贫困县可适当降低实施标准。

    各有关省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编制本地区2016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于2016年3月31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并于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政策宣传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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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8
文号:农办财[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四、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 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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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财税[2016]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函[2016]107号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进简政放权、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现就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如满足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家庭住房税收优惠申请时,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税务部门通过开展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工作,对特定的纳税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不仅可以简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提供资料,方便群众办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税收风险,对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信息共享的层级及方式

(一)根据当前民政、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利用状况,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在省级层面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就省级以下各级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事宜进行统筹安排。

(二)在确保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独立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各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应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网络发起查询请求和反馈查询结果,具体方式及信息交换频率、反馈时间,由省级民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数据接口的开发费用,所需配置的设备、设施(如前置机、安全及网络设备等)由省级税务部门提供。

对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可采用移动储存介质按批量进行数据交换。同时,要通过逐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尽早实现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共享。

三、信息共享的内容

税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所需查询的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所需查询的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婚姻登记类别(结婚、离婚、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撤销受胁迫结婚登记信息),登记时间,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等信息。

四、信息共享的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联合争取各方面支持。建立由省级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协调小组,因地制宜,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方案,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传递途径、交换频率、反馈时间、使用和管理要求等,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及核实比对中的问题。

(二)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民政部门联系,就信息共享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沟通。从民政部门获取的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仅限于办理其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并上报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实行痕迹化管理。如发生信息泄露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加快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不断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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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8
文号:民函[2016]1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6]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结合各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现对其中涉及征管制度、风险管理以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要求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相关职责问题

由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工作,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决定该项业务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对于涉及信息系统改造以及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之外的事项,地税机关均应延续之前的工作方式,全面负责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负责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机关税收票证,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关于确定不动产交易计税依据问题

当前在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中,地税机关依据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建立二手房评估系统,判断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杜绝“阴阳”合同,堵塞征管漏洞。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价格工作中,应继续沿用原二手房评估系统。当纳税人申报的不动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时,应首先利用二手房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在双方有争议无法协调时,再参照第三方中介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三、关于非正常户交接有关问题

营改增后,针对原营业税纳税人的清欠税款和非正常户处理问题,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及时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地税机关需将非正常户的历史数据信息完整移交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对于地税机关移交的非正常户,暂不做税种认定工作。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非正常户在恢复经营时,由国税机关负责解除其非正常状态。有欠税或有未缴销发票的非正常户,由地税机关负责解除其非正常状态,处理完毕后再打包移交国税机关。

四、关于营改增各级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职责划分问题

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总体分工原则是:税务总局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优化;省税务机关负责信息系统的运用和操作,并保障系统运行效率。具体分工如下:

(一)税务总局职责

一是对于金税三期工程应用软件问题,税务总局负责及时解决,并负责统一安排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地区的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系统信息共享有关工作。

二是进行业务督导。2016年4月28日起,税务总局负责派遣业务、技术人员赴部分地区现场督导,督促各地落实有关要求,了解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及时将解决方案发布全国共享。

(二)省税务机关职责

一是做好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省税务机关负责针对营改增相关信息系统,建立跨系统、全业务范围的软件测试、模拟运行以及正式运行的闭环管理机制。负责将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环境、数据匹配、岗责权限、应用系统性能、安全机制、用户终端环境、后台监测等环节纳入闭环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功能正常、性能稳定、安全可靠。要建立责任制,每个环节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各地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科)室按分工负责。信息系统运行出现问题,要快速定位、快速解决、快速应急。工作不力或者敷衍塞责者要明确追责。

二是建立值班制度。自2016年4月28日起,省税务机关要派遣业务、技术人员,同时组织软件开发单位人员,按照闭环管理制度,进行分岗位的专人值班。尤其对征管、开票、网上办税(包括自助终端)、税库银等关键系统,要安排业务技术骨干值班,同时安排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应覆盖前台业务大厅和后台运行监控等范围。

三是做好系统测试工作。各省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集成环境下的测试和模拟测试工作,应将各类隐患提前排除。针对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提前准备,制定相关预案和应急方案,以便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解决。

四是建立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工作机制。自2016年4月28日起,国税机关应派遣业务、技术骨干到地税机关进行指导和帮助,及时发现、解决办理委托代征、代开发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业务问题、技术问题或者管理问题,共同确保纳税人缴税、代开发票业务顺利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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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税总函[2016]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保税监管领域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境货物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进境的货物,可自主选择向主管海关或进境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企业选择向主管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三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选择向进境地海关申报的,按照现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需要查验的,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企业在进境口岸完成申报手续后,其货物可自行运输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管海关凭相应的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信息办理卡口验放手续。

  二、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出境的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需要查验的,应在出境口岸实施查验。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出境货物运至出境口岸。

  三、其他相关操作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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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根据第80号令第三条“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我们统一设计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证书印制和填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证书印制材料及技术要求

  (一)纸张:采用250克白卡纸,证书尺寸297mmx210mm。

  (二)字体:证书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采用汉仪中黑简体52P,电化铝平烫硬印字:“许可证书编号”和“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采用14P汉仪中黑简体;正文及“发证机关、年、月、日”采用汉仪楷体简体22P:“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采用汉仪中宋简体13P:“涂改无效”采用汉仪书宋二简12P;无色荧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采用汉仪中黑简体36P。

  (三)防伪技术

  1.四周使用专色油墨印刷多层纽索线边框,边框四角有手工绘制卷叶花。边框外边缘横宽280mm,纵长193.5mm,内边缘横宽242mm,纵长155mm。

  2.沿边框内圈使用微缩文字防伪,文字内容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汉语拼音大写首字母,即“DLJZXKZS”,文字使用10倍放大镜观察时清晰无断线。

  3.使用四方连续卷草纹制作防伪浮雕底纹,使用专色油墨印刷。

  4.中央设计多层组合团花,使用专色油墨印刷。团花横宽104mm,纵长64mm,在证书中央居中放置。

  5.使用无色荧光绿油墨印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字样,文字在自然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下呈现绿色荧光。

  6.使用无色荧光防涂改油墨印刷“涂改无效”字样。文字在自然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照射下呈现蓝色荧光文字;使用化学溶剂涂抹该位置时,被涂抹处即会出现褐色“涂改无效”字样。

  7.左下方烫印具有防伪功能的全息标签。

  (四)二维码

  证书左下方使用可变式二维码技术,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由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印制年份、印制批次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是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编号;第3-6位是证书印制年份;第7-10位是证书印制批次;第11-18位是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如北京市2016年印制第一批第一份证书二维码编码为:112016000100000001.

  每个证书的二维码是该证书的数码识别码,不得重复编号,并在证书印制时一并生成。

  二、关于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许可证书编号”栏:由DLJZ(即代理记账的首字母大写)、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第1-4位是DLJZ,第5-10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11-14位是发证年份,第15-18位是发证顺序号。如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16年发放的第一张新版证书编号应为:DLJZ1101022016000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记载其营业执照号。

  (三)“机构名称”栏:记载取得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全称。

  (四)“发证机关”栏:记载发放证书的发证机关名称,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年、月、日”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证书的时间。

  三、关于证书的管理要求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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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财会[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拓宽营改增政策宣传渠道,丰富纳税服务手段,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推广“码”上知道营改增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码”上知道营改增的含义和内容

“码”上知道营改增是指税务机关将营改增相关政策文件梳理拆分成便于纳税人理解和使用的知识点,并以二维码为载体向纳税人推广。纳税人使用移动终端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营改增相关政策信息。

“码”上知道营改增内容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为营改增税收政策、营改增征税范围、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营改增税收优惠、房地产业增值税税收政策、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二、“码”上知道营改增措施的宣传和应用

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码”上知道营改增的宣传和应用。

(一)省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等网上办税平台首页显示“码”上知道营改增窗口(悬浮窗),并与税务总局网站“码”上知道营改增模块进行链接,纳税人点开悬浮窗跳转至税务总局网站,扫描二维码查看营改增相关政策。已开通手机App、微信和微博的单位,要通过这些渠道主动推送二维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明显位置摆放印有“码”上知道营改增的宣传资料,同时在资料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办税服务厅人员要主动引导和帮助纳税人取阅宣传资料和扫描二维码。

三、“码”上知道营改增措施的有关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于4月26日前将制作完成的“码”上知道营改增宣传资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使用。

附件:“码”上知道营改增二维码图标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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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税总办发[2016]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6]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工作总体要求

2015年,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和商业银行等联网单位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全国横向联网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稳步推行。横向联网在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支持跨部门信息共享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2016年,各级联网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进一步做好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拓展横向联网创新业务推广应用、健全横向联网系统运维机制、深化财税信息共享和利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配合金税三期推广上线等各项工作,推进横向联网工作提质增效。

二、2016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和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范围,提高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占比。

(二)进一步拓展横向联网创新业务推广应用。积极总结推广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试点经验,优化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进一步扩大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推行范围。积极推进多渠道电子缴税应用,推动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新型业务创新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横向联网系统运行维护机制。优化完善跨部门之间紧密联合运行维护机制,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运维协作,确保在故障出现第一时点全面响应及处置。做好系统及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软硬件环境的升级优化工作,确保系统性能和软硬件环境满足业务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横向联网系统运行问题,进一步提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电子缴税扣款成功率,保障横向联网系统传递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深化财税信息共享和分析利用。积极推进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财税信息交换统一框架,加强财税信息分析利用,促进提高预算执行分析预测水平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水平。

(五)推进相关制度修订完善工作。总结横向联网推广经验,根据横向联网工作发展要求,开展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六)做好税务系统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16年,将完成辽宁、福建、江西、黑龙江、湖北、陕西、江苏、浙江、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正式上线工作。各上线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应加强沟通、建立机制、密切协作,充分保障金税三期工程系统测试上线过程中所需环境、数据及人员支持等方面的资源要求,确保系统平稳顺利上线。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要构建完善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定期沟通交流,注意加强协调,研究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相关工作。

(二)做好联网上线基础工作。新上线地区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连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按照《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上线测试时间安排》进行联调测试,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做好纳税人服务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时遇到的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注意及时跟踪反馈。要做好系统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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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7
文号:财库[2016]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四、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

五、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chinatax.gov.cn)向税务总局反映。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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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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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函[201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为进一步做好代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设在产权交易大厅或政务中心的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要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量的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增加办税窗口和办税人员,以便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税。

  二、加强协作保障业务顺利开展。地税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代征工作的主体责任,国税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在2016年4月25日至5月10日期间,国税机关要指派专人到现场做好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相关测试、模拟操作、开票及税款征收等业务支持工作。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好系统操作、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工作。

  三、领导坐镇现场指挥。2016年5月10日前,在系统测试、模拟开票和税款征收初期,省级和市级地税局局领导尤其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监测的90个城市地税局局领导必须亲临现场,统筹指挥协调,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先收后办机制。设置在地税机关的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特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监测的90个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办税窗口并配齐工作人员。各代征场所应加强导税服务,在明显位置公示办税指引。当纳税人过度集中时,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要先行收取纳税人资料,并加班办理。办结后主动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后续事项。对不能到现场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发票寄送给纳税人。

  除上述重点监测的城市外,各省可根据不动产交易业务量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重点监测的范围,合理调配办税资源,完善服务措施,确保办税顺畅。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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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税总函[2016]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建函[2016]146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等各类公益性市场组成的有机整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滞后,市场公益功能弱,政府调控缺乏机制保障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文件精神,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科学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围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的目标,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强化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功能,加快构建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新建与改造并举,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优化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在地区分布、功能协调、优势互补等方面有机衔接,发挥好协同作用。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投资与运营分离,政府参与市场建设投资,强化公益功能监管。市场运营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3.创新机制,完善体系。着重在制约公益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大胆探索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公益功能实现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覆盖农产品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4.合理分工,因地制宜。中央和地方要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部委负责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统筹规划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实现方式。

(二)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农产品重要流通节点,以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为基础的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公益性市场的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形成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与其他市场相互促进、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新格局,在保供稳价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骨干支撑作用。

三、加强规划指导,统筹市场建设

各地要认真落实《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有关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要求,对现有农产品市场的所有制性质、市场规模、覆盖地区和交易品种等基本情况及本地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本地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及资源禀赋、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田头市场、平价菜店、社区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

四、完善设施功能,构建市场体系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的通知》(商办建函[2015]693号)要求,推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功能实现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组建公益性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应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发展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推动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连锁化经营。加快形成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五、创新实现机制,确保公益功能发挥

创新市场供应稳定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益性市场纵向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等各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建立紧密的产销衔接机制,提高货源组织能力,增强货源稳定性;建立关系百姓日常生活需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调节制度,增强市场调节能力;建立应急保供机制,在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较低收费,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

创新价格稳定调节机制。市场要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传导机制,改善农产品供求信息不对称状况,引导农业按需生产。要对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日常监测与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根据政府调控要求,通过减免费用、组织货源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

创新质量安全促进机制。市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补贴检测费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国家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入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引导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鼓励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手段保障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创新绿色环保引领机制。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完善场内废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配套设施,提高废弃物收集和处理能力,在农产品运输、冷链等领域积极应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提升农产品流通综合环保水平。

六、强化管理机制,实施投资运营监管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和采取公私合营(PPP)等方式,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公益功能运营,保障社会资本获取合理利润。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

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国有全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自建自管模式,政府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市场。混合所有制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参建代管模式,政府参与市场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管理,市场日常运营按市场规则运作,国有股权收益返补公益功能运营。对暂时不能由政府出资入股、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营市场可采取契约合作模式,由政府与市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市场责任和义务,政府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建立政府监管机制。政府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督,鼓励发挥社区街道作用,对零售市场实行属地监管;建立监管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公益性批发市场集散储备能力、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等指标,重点考察公益性零售市场网点布局合理性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七、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各地要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推动出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确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法律地位。要完善和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对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要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优势和作用,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政府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按照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考核。通过部门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共同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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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商建函[2016]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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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财税[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提示:2016年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今天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十三五”规划纲要,审查计划报告,审查预算报告。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2016年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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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0
文号:财税[2016]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

五、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六、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八、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

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一)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三)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上述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53号)、《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银发[2005]148号)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国务院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上述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上述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外,其他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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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财税[2016]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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