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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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财税[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务院令第6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删去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修改为“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其中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五、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

  九、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

  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十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十三、删去《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的“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删去第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第三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十四、删去《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资质和”。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管和服务。”

  十五、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十六、删去《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条修改为:“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

  四、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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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9
文号:国务院令第6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8]9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落实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别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引导和稳定预期,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稳中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宏观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各类风险有序有效防控。继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把握好宏观调控的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加强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政策协调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要聚力增效。赤字率拟按2.6%安排,比去年预算低0.4个百分点,财政赤字2.38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55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8300亿元。全国财政支出21万亿元,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大。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10.9%,增强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财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的公共性、普惠性,加大对三大攻坚战的支持,更多向创新驱动、“三农”、民生等领域倾斜。当前财政状况出现好转,各级政府仍要坚持过紧日子,执守简朴、力戒浮华,严控一般性支出,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为发展增添后劲、为民生雪中送炭。(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中性,要松紧适度。管好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广义货币M2、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维护流动性合理稳定,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用好差别化准备金、差异化信贷等政策,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和贫困地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继续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大力简政减税减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壮大新动能。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集群,实施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多领域推进“互联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智能产业,拓展智能生活,建设智慧社会。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新兴产业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牵头,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实现高速宽带城乡全覆盖,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让群众和企业切实受益,为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建设加油助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推动集成电路、第五代移动通信、飞机发动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实施重大短板装备专项工程,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大幅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达标,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来一场中国制造的品质革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继续破除无效供给。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今年再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吨左右,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左右,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做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减少无效供给要抓出新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各类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企业开办时间再压减一半。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决不允许执法者吃拿卡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积极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推广“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办事材料的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在线审查。加快推进线上线下融合,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跑腿”等问题。加强宣传推广和引导,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机构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优化营商环境要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全年再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加大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不合理的坚决取消,过高的坚决降下来,让企业轻装上阵、聚力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十一)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启动一批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高标准建设国家实验室。鼓励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融通创新,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国家科技投入要向民生领域倾斜,加强雾霾治理研究,推进癌症等重大疾病防治攻关,使科技更好造福人民。(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改革科技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绩效评价要加快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要抓紧修改废止;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要下决心砍掉。(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大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放创新资源,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打造“双创”升级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支持企业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加大高技能人才激励,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拓宽外国人才来华绿色通道。集众智汇众力,跑出中国创新“加速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

  (十四)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制定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改革试点,赋予更多自主权。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和央企股份制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持续瘦身健体,提升主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国有企业要通过改革创新,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破除各种隐性壁垒。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壮大企业家队伍,增强企业家信心,让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尽显身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让恒产者有恒心,让投资者有信心,让各类产权所有者安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技术、土地等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资源类产品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用有力的产权保护、顺畅的要素流动,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使财政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财政部牵头,司法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扩展普惠金融业务,规范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推动债券、期货市场发展。拓展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下大力气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难题。深入推进教育、文化、体育等改革,充分释放社会领域巨大发展潜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以更加有效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

  (二十一)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要标本兼治,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债务负总责,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今年安排地方专项债券1.3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500亿元,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精准脱贫力度。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以上,完成易地扶贫搬迁280万人。深入推进产业、教育、健康、生态和文化等扶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脱贫内生动力。强化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中央财政新增扶贫投入及有关转移支付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对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定贫困人口,因户因人落实保障措施。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新产生的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帮扶。加强扶贫资金整合和绩效管理。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改进考核监督方式。坚持现行脱贫标准,确保进度和质量,让脱贫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实行限期达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开展柴油货车、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继续淘汰老旧车。深入推进水、土壤污染防治,今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下降2%。实施重点流域和海域综合治理,全面整治黑臭水体。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收费政策。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分类处置,严禁“洋垃圾”入境。(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完成造林1亿亩以上,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增加到3000万亩,加强地下水保护和修复,扩大湿地保护和恢复范围,深化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严控填海造地。严格环境执法和问责。要携手行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十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科学制定规划,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林牧渔业和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坚持提质导向,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加快消化粮食库存。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和工商企业等从事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深化粮食收储、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农垦、供销社等改革,使农业农村充满生机活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完善农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改善供水、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稳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厕所革命”和垃圾收集处理。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大力培育乡村振兴人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十八)塑造区域发展新格局。完善区域发展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把各地比较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改革发展的支持。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西部大开发新的指导意见,落实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举措,继续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强对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持。壮大海洋经济,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今年再进城落户1300万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城镇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菜市场、停车场等便民服务设施,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加强排涝管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

  (三十)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消费升级,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增加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供给。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推动网购、快递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今年要完成铁路投资732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左右,水利在建投资规模达到1万亿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376亿元,比去年增加300亿元。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在铁路、民航、油气、电信等领域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项目,使民间资本进得来、能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三十二)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推动国际大通道建设,深化沿线大通关合作。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走出去。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加大西部、内陆和沿边开放力度,提高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拓展开放合作新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进一步拓展开放范围和层次,完善开放结构布局和体制机制,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扩大电信、医疗、教育、养老、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等市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调整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商务部牵头,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巩固外贸稳中向好势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改革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积极扩大进口,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下调汽车进口关税,对部分市场热销日用消费品及药品,较大幅度降低进口税率,抗癌药品力争降到零税率。以更大力度的市场开放,促进产业升级和贸易平衡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坚定不移推进经济全球化,维护自由贸易,同有关方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早日结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加快亚太自贸区和东亚经济共同体建设。主张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贸易争端,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三十六)着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强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拓展就业岗位,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今年高校毕业生820多万人,要促进多渠道就业,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管理和保障工作。加大对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扩大农民工就业,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消除性别和身份歧视,使更加公平、更加充分的就业成为我国发展的突出亮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理调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向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投入继续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切实降低农村学生辍学率,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重视对幼儿教师的关心和培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儿童托育中育儿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安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快“双一流”建设,支持中西部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继续实施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发展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和师德师风建设。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成就人生梦想。(教育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大病保险救助,扩大大病保险病种。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把基层医院和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全部纳入。(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医护人员培养力度,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发展“互联网+医疗”、医联体等,把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继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重大疾病防控。改善妇幼保健服务。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鼓励中西医结合。对境外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研究简化进口使用的审批手续,更好地保障群众用药可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方式,注重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场所和设施。(体育总局、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今年开工580万套。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差别化调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早日实现安居宜居。(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强化民生兜底保障。稳步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抚恤优待等标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关心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城乡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伤残军人和军烈属优抚工作。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倾情倾力做好托底工作,让每一个身处困境者都能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治理。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促进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健康发展。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尊敬老人、爱护残疾人的良好风尚。(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普法责任制。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惩治盗抢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整治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传销等突出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创新信访工作方式。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水平。全力打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战,有效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初始、化解在属地。(国家信访局牵头,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四)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法治规范约束作用,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做好地震、气象、地质等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强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完善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急管理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实施,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航空医学救援体系建设,强化综合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国际应急支援能力建设,提高国际应急支援水平。推动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应急产业发展,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开展,提升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应急管理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七)为人民过上美好生活提供丰富精神食粮。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繁荣文艺创作,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档案等事业。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好新型智库。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倡导全民阅读,建设学习型社会。深化中外人文交流,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凝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精神力量。(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四十八)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意见。政府要信守承诺,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批评意见。(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利用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解读阐释政策,加强政务舆情处置回应,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加快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并完成总结验收,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推动国务院部门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九)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整治“四风”,特别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审计监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惩治各类腐败行为。政府工作人员要廉洁修身,勤勉尽责,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的监督,干干净净为人民做事,决不辜负人民公仆的称号。(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深化机构改革,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本领,求真务实,干字当头,决不能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要完善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积极干事者撑腰鼓劲,对庸政懒政者严肃问责。(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国防、港澳台、外交工作

  (五十一)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续加强对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支持。组织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更加坚实、纽带更加牢固。(国家民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促进宗教关系健康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三)认真落实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为他们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创造更好条件,激励海内外中华儿女同心奋斗、共创辉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四)继续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以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为引领,牢固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练兵备战工作,坚决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各级政府要采取更有力的举措,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使军政军民团结始终坚如磐石、始终根深叶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五)继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大力发展经济、持续改善民生、有序推进民主、促进社会和谐。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交流合作。(国务院港澳办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六)继续贯彻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任何“台独”分裂图谋和行径。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七)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参与改革完善全球治理,致力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推进大国协调合作,深化同周边国家睦邻友好和共同发展,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办好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中非合作论坛峰会等主场外交。继续为解决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加强和完善海外利益安全保障体系。与各国一道,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懈努力。(外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兑现政府对人民的承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抓紧制定推进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国务院。要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目标、有责任人。二是积极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档期。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新的机构成立后,在其职责调整到位之前,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原职责规定做好各项工作;职责调整到位后,要依据新的职责及时交接,做好重点工作。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沟通协调,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切实履职尽责,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督查落实。各部门要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帮助,做好日常跟踪督办、年中重点抽查和年底总结考核,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对接,围绕《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抓好督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督查工作的督查,建立督查工作总台账,定期做好对账,结合组织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和专项督查加强跟踪督办,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要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者要严肃追责问责,更好发挥督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切实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国务院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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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文号:国发[20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协[2018]11号 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强信息化人才,特别是信息化领军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组织开展“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的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适应信息化发展新形势,围绕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务,培养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操盘手”、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智囊团”、信息技术知识的“宣传员”。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本次选拔对象为“在事务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合伙人(股东),或相当职责和相当级别的合伙人(股东)”。选拔人数50名左右。

  本次选拔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事务所:

  (一)中注协发布的《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所列事务所(含分所)。

  (二)省级注协综合排名前10家事务所(不含2016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事务所及其分所)。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在本地信息化建设方面确有专长、拥有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的事务所,每个省级注协审核并推荐不超过2家。

  其中2016年综合评价前20家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2人,其余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1人。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链接地址:http://www.cicpa.org.cn/news/201701/t20170112_49462.html。

  三、选拔条件

  (一)对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当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和进展有较深入的了解。

  (二)对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前景、信息化建设对行业的重要意义有较深入的认识。

  (三)在事务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合伙人(股东),或相当职责和相当级别的合伙人(股东)。

  (四)具有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或为客户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实操经验。

  具有信息化专业背景者,优先录取。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判决,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一经发现,无论处于考生、在训学员、取得毕业证阶段,均取消相应的资格。

  四、选拔方式

  采取“初选+笔试+面试”的选拔方式。

  初选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5%。笔试为对提交的信息化相关文章进行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25%。根据初选和笔试成绩,按照选拔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成绩占总成绩的40%。

  根据初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入选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个人简历。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信息化领域工作经验与特长、主要客户及服务项目、发表文章及著作、主要社会任职及活动、参与行业专业活动情况、参加工作后的获奖情况等。

  (二)事务所推荐信。包括但不限于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价值观,实务经验,团队领导与协调能力,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阐述推荐理由。

  (三)信息化建设成果。对于不在《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和省级注协综合排名前10位内,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确有专长、拥有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经本省级注协推荐的中小事务所,申报材料应附有“已经应用的信息化产品的介绍和客户的反馈评价”,以及省级注协审核的证明材料。

  此外,报名者具有的开展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实务和业绩(完成的信息化项目或正在主持或参与的信息化项目),发表过的信息化领域的研究文章、著作或工作报告,信息化建设专长和成果,以及其他在信息化领域取得的业绩,除在报名表中填写外,请一并提交纸质证明材料。其中,研究文章、著作或工作报告,请提供文章首页及当期刊物封面复印件,著作、工作报告提供首页复印件;信息化建设确有专长的,请提交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介绍和经客户盖章的反馈评价。

  六、笔试

  考生提交信息化相关命题文章。题目任选其一:(一)请谈谈你所应用信息技术进行内部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在本所管理应用的目标设定、路径设计和机制安排。(二)请谈谈你所服务的客户中应用了信息技术的状况,应用信息技术的客户对于事务所开展审计咨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为适应客户在其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的现状趋势,谈谈你所应对的目标设定、路径设计和机制安排。

  要求:字数3000字以内,文章中不能出现所在事务所名称、客户涉密信息和作者本人信息。标题宋体、三号、加黑、居中;副标题宋体、四号、不加黑(如有);正文为仿宋、四号、不加黑;段首空二格,行间距为28磅;文章层次按照一、(一)1.的层次进行(如有)。

  对于文章“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视为抄袭,取消面试资格,同时通报考生所在省级注协。

  请在网上“2018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命题文章(见附件2)表格内撰写并提交。

  七、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价值观、道德与职业态度,信息化专业素质。

  面试不对考生的英文能力进行考察。

  八、报名流程及审核

  报名采取个人网络报名和提交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个人网络报名。请考生于5月11日(周五)前,使用电脑点击链接(http://tms.nai.edu.cn/online_wy/2013/zzx/loginKQ.aspx),输入身份证号后填写申报材料、命题文章并上传个人电子照片。

  请在网上填报“2018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报名表(见附件1)。填好后,请直接打印并签字盖章。

  (二)提交材料。请省级注协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报名,就“未发现该考生最近5年因执业活动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判决。”进行审核并盖章,于5月11日(周五)前将申报材料、命题文章及“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我会,并寄送原件。

  事务所的报名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考生在分所工作的,应先经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并盖章。

  中注协将以短信及邮件方式通知通过初选和笔试进入面试的考生,以及最终入选人员,并发送考生守则、考试安排、培训安排等重要信息,请务必正确填写有关信息。

  九、时间、地点安排及相关提示

  面试时间为6月9日(周六),统一安排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北京会院)举行。请考生在参加面试当天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备查验。入选人员将于7月23日至8月10日在北京会院进行首期集中培训。

  按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考核管理办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的培养周期为6年,第1至3年为知识拓展阶段,期满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通过直接淘汰;第4至6年为能力提升阶段,期满进行毕业考核。两次考核项目均由集中培训、跟踪管理和综合表现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内容包括:英语培训、研讨报告、学习小结、考勤、课题研究、调研报告、科研成果、课外阅读及自学课程、授课、社会影响、单位满意度、综合表现及附加分等。学员参加集中培训的出勤率低于90%或无故缺课将直接淘汰。

  十、联系方式

  中注协联系人:继续教育部 李丽;联系电话:010-88250156;

  传真:010-88250056;电子邮箱:cpalingjun@cicpa.org.cn。

  北京会院联系人:教务部(网络报名技术问题)侯飞;联系电话:010-64505029;电子邮箱:houf@mail.nai.edu.c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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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1
文号:会协[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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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18]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条款废止]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

1.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2.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五)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六)试点期间税收征管。

1.关于缴费税前扣除。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2.关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款征收。

  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试点期间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同时,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联合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三、部门协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试点地区财政、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并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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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财税[2018]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现将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三)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可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补充上传证书电子图片。

  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18年4月20日9:00至6月20日18:00。

  补报名时间:2018年7月25日9:00至8月10日18:00。

  三、报名程序

  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填写报名信息和交费两个环节。

  (一)注册填写报名信息。

  1.首次报名人员,需在登录报名系统后,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大学生须提供学生证电子图片。选定报考科目。

  2.非首次报名人员,即2017年及以前年度已报考部分科目的人员,使用证件号或用户名、密码登录报名系统,核对个人信息,并重新上传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如信息有变,应做相应修改。选定报考科目。

  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须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

  4.补报名期间,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流程的,可补报。已完成报名的,可申请调换科目或考试城市。补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考点调整申请。

  (二)交费。

  1.每科考试费¥98元。可采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

  2.支付成功后,可打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打印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3.考生报名并完成所报科目交费,视为报名程序完成。交费完成后,不予退费。

  四、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

  考试范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确定了考试范围。

  五、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考试系统预装8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18年11月10日9:00—11:30税法(一)

  13:00—15:30税法(二)

  16:30—19:00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18年11月11日9:00—11:30财务与会计

  14:00—16:30涉税服务实务

  (二)考试地点:

  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及考生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详见报名系统)。

  七、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二)免试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9:00至6月5日18:00;补报名期间申请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9:00至7月31日18:00。

  2.申请方式: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入免试申请栏目,填写免试信息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电子图片。

  3.免试审核为网上初审和领证现场实地审核相结合方式,由考生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初审截止时间:2018年6月10日18:00前;补报名期间初审截止时间:2018年8月5日18:00前。

  八、考试用书

  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五个考试科目的备考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拟于5月中旬发行。

  九、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人员应于2018年11月1日9:00至11月11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十、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试卷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阅。

  (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全科人员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按人社部发〔2015〕90号文件规定,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4年度考试有效成绩顺延至2018年度。

  十一、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

  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个人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详见成绩发布公告)。

  十二、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

  (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考区考试。

  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

  (1)2018年6月20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

  联系方式:

  电话:85228100438;email:tihkadm tihk.org.hk

  (2)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

  (3)每科次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

  (4)考生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

  (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免试该科目,考试成绩管理为四年有效滚动。

  (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四条第一项除外)。

  十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二)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核时,审核人员如对考生信息存疑,考生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

  (四)报名期间考试问题咨询方式:

  1.查询报名系统“问题解答”栏目信息,共性问题统一在此解答;

  2.发送邮件咨询,邮箱:ksbm cctaa.cn;

  3.咨询热线:010-68451149、68410487、68451664、68412642

  投诉热线:010-6841 3988转8701 8402。(工作日9:00—18:00)。

  (五)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和取得毕业证书时限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六)上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辅导培训。考生应谨慎登录其他网站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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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1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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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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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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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会[2018]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会计行业组织:

  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精神,现就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会计行业组织作用,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稳步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评选表彰等挂钩,逐步建立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教育,奖惩结合。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一)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针对会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二)加强会计诚信教育。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大力发掘、宣传会计诚信模范等会计诚信典型,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引导财会类专业教育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员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一)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二)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综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三)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组织升级改造本地区(部门)现有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完善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将构建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

  四、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三)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对会员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根据本地区(部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重视政策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科学指导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要重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联席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二)积极探索推动。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要探索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等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广泛宣传动员。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和会计后备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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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9
文号:财会[20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价格[2018]50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四)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将省级电网企业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75%降至70%,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

  二、执行时间

  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研究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实施。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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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8
文号:发改价格[2018]5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39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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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3
文号:财税[2018]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3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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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2
文号:财税[2018]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落地实施,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提升进出口陆路运输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启动TIR运输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TIR运输是指持有由《TIR公约》缔约国担保、发证机构发放的TIR证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以下称TIR证持证人),根据《TIR公约》规定的TIR运输程序,将TIR证列明的货物从启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的行为。

  二、从事TIR运输的车辆(以下称TIR运输车辆)应当取得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并悬挂TIR标识牌。

  TIR运输期间,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应当在其列明的有效期内。

  三、我国TIR运输的担保、发证机构为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道协)。

  我国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发证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汽车运输研究中心。

  四、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为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

  五、TIR证持证人开始TIR运输前,应当通过TIR电子预申报系统,向海关申报TIR证电子数据,并在收到海关接受的反馈信息后,按照《TIR证使用手册》有关要求填制TIR证。

  六、TIR运输车辆到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TIR证持证人应当向海关交验TIR证、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

  其中,TIR证向启运地海关交验之日,应当在TIR证首页显示的TIR有效日期之内。

  七、经启运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无误、施加海关封志,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开始TIR运输。

  经出境地、进境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及海关封志无误,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继续TIR运输。

  经目的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及海关封志无误,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结束TIR运输。

  八、不具备加封条件的长大笨重货物,TIR证持证人应当在开始TIR运输前,将包装单、照片、绘图等辨认所载货物所需的材料附在TIR证首页内侧上。

  九、TIR运输期间发生货物装卸的,相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现行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管理规定,向海关传输装载信息、到货信息等。

  十、TIR运输货物因故不再运往目的地,或经海关验核TIR证号无效,需要中止TIR运输的,TIR证持证人应当按照现行进出口或过境货物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邻国的出境地海关未予结关或结关手续不当,进境地海关要求TIR证持证人补办相关手续的,TIR证持证人应当返回邻国的出境地海关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TIR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相关禁限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查验作业,并按照海关要求做好相关情况说明工作。TIR运输货物不得包括HS编码为22.07.10、22.08、24.02.10、24.02.20、24.03.11和24.03.19六类酒精和烟草产品。

  TIR证存在非中文方式填制内容的,TIR证持证人须提供相关翻译文件及真实性的承诺书。

  TIR运输过程中遇有突发情况的,TIR证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

  十三、TIR证持证人需变更TIR证有关内容的,应当在划去有误之处、补上所需内容、签章确认无讹后,交海关验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

  十四、TIR运输发生未按规定时限过境运输出境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涉及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的,TIR证持证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

  十五、TIR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TIR证持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TIR运输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TIR作业的,TIR证持证人应向海关办理TIR作业结束和进口报关手续;因不可抗力遭受毁坏或灭失而不能继续完成TIR作业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六、中国道协收到海关委托其向TIR证持证人发出的违规通知(通知包括TIR证号码、海关接受TIR证的日期、发出通知的原因,以及TIR证相应凭单复印件等信息)后,应当在3个月内通知相应的TIR证持证人或直接责任人。

  中国道协收到海关发出的索赔声明(声明包括TIR证号码、需缴纳的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的款项计算明细、索赔原因、基本情况说明,以及TIR证相应凭单复印件等信息)后,应当在声明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将要求款项交至指定账户。

  十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TIR公约》和现行国内法律法规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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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便利《协定》项下合规货物通关,自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8年4月30日起,进口人申报时,对于无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系统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自2018年12月31日起,对申请享受《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进口报关单,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三、为避免出口货物在巴方进口通关环节遇到困难,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

  四、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出口人应当在获得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五、对于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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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

  (一)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二)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注册登记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三)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具体办理上述业务的现场(以下简称“业务现场”)相关信息由各直属海关对外进行公告。企业向海关办理其他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业务的,暂时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二、新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业务办理方式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

  (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申请。

  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可以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同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的,应当在“单一窗口”相关业务办理中,同时填写报关人员备案信息。其中,报关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单一窗口”暂时不支持使用其他身份证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

  除在“单一窗口”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申请外,企业还可以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到业务现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二)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按照申请经营类别情况,向海关业务现场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2.申请报关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交: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需要提交: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此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还可向海关申请备案成为加工生产企业或者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企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备案后可以办理报检业务,但不能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向海关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三)海关审核。

  海关在收取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海关将审核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企业,企业登陆“单一窗口”可以查询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办理结果。

  (四)证书发放。

  自2018年4月20日起,海关向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相关证书或者备案表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企业有需要的,可以在业务现场领取;没有领取的,不影响企业办理海关业务。

  2018年4月20日前,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继续有效。

  三、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处理方式

  (一)已在海关和原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了报关和报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原报关和报检资质继续有效。

  (二)只办理了报关或者报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海关将对现行报关和报检企业管理作业系统数据库及相关功能进行整合和修改,共享相关数据。自2018年6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补录企业和报关人员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相关信息。

  1.只取得报关资质的企业或者只取得报检资质的代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将同时具有报关、报检资质;

  2.只取得报检资质的自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还需要向海关提交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才能同时具有报关、报检资质。

  没有报关或者报检资质的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前需要办理报关或者报检业务的,可以按照原有模式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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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18]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后,各地稳妥推进,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有的地方制定颁布的相关办法存在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业务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给职业年金基金安全带来一定风险。为确保职业年金基金安全和市场化管理运营起步规范,实现有序竞争,提高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好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特点和市场化运营要求,合理构建职业年金基金市场管理运营体制。

  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要求开立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必须实行全程托管。

  人社厅发[2017]110号文件下发前已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收入户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并将已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入符合规定要求的归集账户。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或基金未实行全程托管的问题,将予以严肃查处。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本通知下发前已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并正式投资运营职业年金基金后,应立即撤销原已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并履行相关销户备案程序。同时,应严格由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接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不得再通过原来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应抓紧组建中央及省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并尽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评选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评选标准及规则,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评选工作。

  选择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服务的,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付费方式及经费来源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提供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保持中立,与代理人和参加评选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无关联关系,严禁和参加评选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也不得直接参与评选或影响评选结果。

  代理人应综合考虑职业年金基金初期规模、缴费增量、计划及组合规模、运营效率及有效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职业年金计划及组合数量。对职业年金计划及组合资金分配,应科学合理体现对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的激励作用。

  职业年金基金属于长期资产,代理人在计划建立、组合安排、管理人选择和更换等方面,应建立长期稳健投资理念和业绩考核机制,避免短期投资导向。可采用浮动投资管理费的方法,激励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人有益竞争。

  在推进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过程中,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职业年金基金政策法规,维护基金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积极开展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对违规问题要予以严肃查处和纠正。工作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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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人社厅发[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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