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8]42号 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8]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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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年报事项,统一报送渠道

  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工商(含市场监管,下同)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海关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每年由海关总署向工商总局提供,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由工商总局向海关总署推送共享。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截至8月31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多报合一”年报前已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的除外),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从2018年度开始,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二、做好2017年度年报的过渡衔接工作

  2017年度是海关管理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公示系统调整与正在进行的工商企业年报时间重合,各地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下发的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2018年5月1日起海关管理企业能够按调整后的年报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和数据规范(附件3)随本通知一并下发,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及海关管理企业名单下载说明(附件5)请登录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下载查看。

  (二)暂停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为做好公示系统调整工作,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海关管理企业暂停通过公示系统年报(含已年报企业更正年报内容)。此前,海关总署已经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号)。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做好通知公告和解释说明工作。

  (三)做好补报海关年报事项工作。2018年4月1日前已经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1日后通过公示系统补报海关年报事项。未补报海关年报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事由。

  海关管理企业补报2016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海关年报事项。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7年度年报海关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海关管理企业按照要求完成年报。

  三、建立工商和海关年报“多报合一”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海关总署做好海关管理企业名单的管理、维护和共享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下午19:00后)将该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名单发送至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按照海关总署提供的名单,做好名单匹配和下发工作。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数据中心年报下行库下发的企业名单,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2017年度企业名单各地即可从数据中心年报下行库下载)。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和海关要做好校核工作,确保海关管理企业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每天一次向海关总署推送“多报合一”共享范围内的企业年报信息和登记信息。年报工作结束后,工商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共享信息批量推送给海关总署。企业补报年报的,工商总局应当在接收到年报信息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

  (三)应急处理机制。海关管理企业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海关事项的,企业注册地海关应当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经营类别、注册海关、注册时间、注销标志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与工商总局按照问题类型分别予以解决。

  (四)培训咨询机制。工商部门和海关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工商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海关单位负责海关年报事项和海关管理企业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海关年报咨询电话(海关热线12360与中国电子口岸热线95198)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报送的海关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工商总局和海关总署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省对应多个直属海关的,各直属海关均要积极参与“多报合一”工作,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工商部门和各直属海关于4月15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海关总署稽查司。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海关总署稽查司。

  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联系人:尤嵩 李文静

  联系电话:010-88650754,88650759,68057994(传真)

  工商总局个体司联系人:陈宇芳 盛方梁

  联系电话:010-88650819,88650813

  工商总局公示系统联系人:黄迪

  联系电话:010-88650352

  工商总局数据中心联系人:袁瑞丰 张余广

  联系电话:010-88650390,88650384

  海关总署联系人:郭树松 李舒婷 刘晓飞

  联系电话:010-65194549,65194262;13953203907


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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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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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