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二)附征率表(表二)
(三)适用范围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部署,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广西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全区统一缴费平台。维持金融机构、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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