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工商企[2017]15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07
文号:琼工商企[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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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局、 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执行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4]30号),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执行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简易注销程序,是指登记机关简化登记流程,对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场核准登记,或对符合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的程序。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争议的;


  (三)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已办理涉税事项的。


  第四条 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继承人可凭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证明文件,申请简易注销;


  (二) 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拟依职权注销名单,公告期为10天。公示期满,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对拟依职权注销决定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已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存在未清结的债权债务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由其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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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