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非税[2016]1489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10
文号:琼财非税[2016]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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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具体征收工作,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前期审核,并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保障金,切实发挥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六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九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由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保障金暂按年缴纳,每年征收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见附表)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费)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用人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到本单位地税登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检自缴方式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对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 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地税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数据提供给主管地税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作为向地税部门申报的依据。


  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采取网上受理申报审核方式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对受理时发现资料不全的,除无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十三条 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联合地税等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 市县地税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五条 各市县地税部门要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市县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各市县将征收的保障金按照省本级与市县6:4的分配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国库。


  第三章 减免更正退付


  第十七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具体减免程序按照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琼残字[2015]33号)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应于每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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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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