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1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税务代表团与科威特税务代表团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执行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四)项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一致认为,该项法规适用的范围应包括缔约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银行。上述结果已经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确认。各地在执行该项法规时,应以此解释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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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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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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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经字[1999]472号 财政部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财政部目前正在办理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和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财务指标划转工作。现将脱钩和移交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脱钩和移交企业(企业集团),以及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脱钩和移交企业(企业集团)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和控、参股公司,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所得税率执行,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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