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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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04
文号:国税函[2000]2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证财字[2000]8号),经研究,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中信证券股从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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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30
文号:国税函[2000]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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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14
文号:国税发[2000]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法规,现将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二、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三、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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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03
文号:国税函[2000]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200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债转股工作的决定精神,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二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应按股权受让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接受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持有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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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6-21
文号:财税字[2000]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外字[2000]138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北公司财务关系下放地方及财务指标预算基划转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及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调整方案的批复》(国脱钩组[1999]35号)精神,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包总公司)所属省市公司移交地方管理。现将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北公司(以下简称中包河北公司)财务关系下划地方及财务指标、预算基数划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包河北公司财务关系自1999年1月1日起划归你厅归口管理。从1999年起,中包河北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按规定报送你厅。

  二、中包河北公司有关财务指标划转的具体数据以北京市中财经会计师事务所中财经(99)审字第152-07015号《审计报告》审查的中包总公司1998年度财务决算数(中包河北公司在报表合并范围内)为准。1998年中包河北公司资产总额18,539.91万元,负债总额24932.96万元,所有者权益-6,393.06万元。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见附表。

  三、中包河北公司1999年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的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已缴人中央金库的所得税,请办理转库手续。

  四、同意中包河北公司以上缴所得税0万元为基数,下划河北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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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5-24
文号:财外字[2000]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2000]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发展,混合投资的企业迅速增加,很多地区反映现行关于股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划分有些情况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制企业,其中央股比例依据上述法规办法计算确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中所占股作为中央股计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股计算比例。

  四、股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服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等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五、联营企业比照上述法规执行。

  六、本法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不予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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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5-10
文号:财税字[2000]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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