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4]2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法规国税函[2004]1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法规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失效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本法规第十一条)。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地税合并后相关称谓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规财税[2004]2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4]1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法规财税[2004]2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规质检特函[2005]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关于气瓶押金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答复意见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产权转移气瓶押金不宜征收增值税的紧急请示》(苏质技监特函(2005)3027号)收悉。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气瓶分类问题的答复意见(见附件)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在内的钢质气瓶应属于金属压力容器,而不属于包装容器。因此,我局认为不应将气瓶视为包装物对其押金征收增值税。请向税务部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特此函复。
法规国税函[2004]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法规财税[2004]91号 关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免契税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珠海市房产公司拥有土地,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建住房。珠海南嘉房产公司获得了珠海市房产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
因此,对珠海南嘉房产开发公司应按其取得的85%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二、在上述合作开发建房过程中,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拥有并登记在珠海市房产公司名下的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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