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8]105号 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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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8]124号 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改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职,作为国有资本。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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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条款失效]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0.1.1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条失效]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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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807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失效提示: 根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7月17日起本文件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作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请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部分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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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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