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民发[2016]151号 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银监局:

  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

  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明确程序和要求

  (一)设立备案。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重新备案。

  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原备案的信托文件。

  2.重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

  3.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4.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载明内容同设立备案要求。

  6.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7.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门原备案受理窗口。

  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4);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依法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监督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受托人履行的受托职责:1.依照慈善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2.对不同的慈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3.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4.编制慈善信托财务会计报告;5.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6.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慈善信托备案民政部门;7.慈善信托终止后,编制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二)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1.处理、使用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符合慈善目的;2.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3.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之外,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4.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三)受托人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1.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约定、慈善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平台上发布真实慈善信息;2.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3.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程等信息。

  (四)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项内容。对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加强信息公开

  接受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的下列信息:

  (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二)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依法公开的信息。

  五、做好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明确接受备案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并严格责任考核。建立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相应的监管职责。

  (二)提高工作能力。针对慈善信托业务新、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备案受理及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为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及其他服务工作提供支撑。

  (三)注重研究探索。各地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文件。对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各地要从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角度,根据慈善信托本质要义和立法本义研究相关处理措施。注重实践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先行先试,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和支持举措,为完善后续法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在发展慈善信托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慈善信托有序健康发展。监督受托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规范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各地要将慈善信托备案和开展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专报信息,自今年10月起,每季度末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2.慈善信托备案存单及回执

  3.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书

  4.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存单及回执


  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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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5
文号:民发[2016]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函[2016]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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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4
文号:税总办函[2016]8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科技园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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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5
文号:财税[2016]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6]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现就推行实名办税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实名办税的意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推行实名办税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也明确要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推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只需提供一次身份信息,无需每次核验各类证明材料,便可无障碍享受优质办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分析实名办税信息,能够更及时响应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合理安排服务资源,创新开展定制化服务,提高服务精准性。

(二)有利于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加强包括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在内的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实名办税有利于厘清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和信用的重视程度。依托实名办税信息建立诚信办税记录,与信用级别评价紧密关联,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三)有利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同时,办税人员离职后,能够及时变更实名办税信息,可以有效解决基础征管数据缺失、错误等问题,提升征管数据质量,夯实征管基础。

二、推行实名办税的实施要点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一)合理设计办税流程。各地税务机关要以正列举方式列明办税人员范围,不能设置带有准入、审批性质或区分各类人员税收专业水平的门槛。要明确和尽量减少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资料,合理确定推行实名办税的业务事项,从高风险业务入手,逐步扩大。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实名办税技术支撑。要探索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存储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实现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和增量数据双向同步更新,确保实名信息共享。在保障纳税人办税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实行网上实名办税。

(三)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实名办税的探索推行,不断优化办税流程,提升服务质效。要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要定期分析实名办税信息,总结办税特点和服务需求,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辅导。要加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探索共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实现实名信息一次采集、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享共用。要利用实名办税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解决“僵尸户”“潜伏户”问题,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共治格局。

三、推行实名办税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省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实施;市、县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落实,反馈实施效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实效。

(二)拓展渠道,加强舆论宣传。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渠道,开展实名办税工作宣传,引导社会舆论。要重点宣传实名办税为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赢得纳税人理解和支持。

(三)履职守责,保障信息安全。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为纳税人和办税人员信息保密的法律职责,以完善制度规范、强化安全管理为重点,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保障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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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9
文号:税总发[2016]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16]659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等战略部署,经研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决定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聚焦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提升区域发展比较优势,选取若干城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经过几年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培育一批海洋经济创新型的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产业聚集区,构建先进的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形成结构、速度、质量、效益协调统一的海洋经济良性发展格局。

  二、支持重点

  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示范城市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3个产业中选择1-2个基础好、特色突出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方向,提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4方面工作目标,围绕工作目标,示范城市自主提出重点项目,重点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

  1.产业链协同创新。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跨地区建立联合体。

  2.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关联创新资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

  中央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每个示范城市给予3亿元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

  三、示范工作要求

  1.创新体制机制。示范城市要加强统筹协调,通过搭建创新平台,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技术集中,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2.带动社会投入。示范城市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产业创新,加强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3.目标量化可执行。示范城市编制示范期不超过3年的实施方案,提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方面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应量化、可考核,具有可操作性。

  4.总结经验成效。示范城市应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突出示范工作引领带动作用,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对在示范期出台的具备复制推广、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或典型做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申报示范城市。申报城市(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一般地级城市)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做好项目实地调研考察,研究提出项目建议库(重点领域、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模板等参见附件1-5)。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择优组织推荐。已在“十二五”期间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的省市,请在做好“十二五”实施方案及既定目标衔接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组织申报工作。

  (二)确定示范城市。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示范城市名单。重点评估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优先支持国家重大海洋战略实施区域,以及获批国家级海洋产业园区(基地)的城市。

  (三)资金拨付。示范城市确定后,预拨部分奖励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后续资金根据考核情况拨付。通过考核验收的,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后续奖励资金不再拨付,并视情况扣减已拨付奖励资金。

  (四)组织实施。示范城市应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方案实施、项目立项、监管、资金分配和验收等工作,对示范工作总体成效负责。实施过程中,重点项目调整的应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五)绩效评估。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示范城市时按照有关要求,结合附件2中实施目标明确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预算执行中,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示范工作取得成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六)考核检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城市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在示范期满组织考核验收。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城市,取消示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五、2016年具体要求

  (一)省级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择优推荐1-2个申报城市作为备选示范城市(计划单列市由省统一申报,但不占省内名额),直辖市单独申报。2016年9月19日前,将推荐的申报城市实施方案等材料报送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含电子版,各分送4份)。

  (二)示范城市确定后,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签订承诺书(参见附件6),并将上述材料在示范城市公示后30天内报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审核确认,经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联系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刁诚诚 010-68552878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王 源 010-68048853)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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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5
文号:财建[2016]6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6]4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7月28日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编制,主要明确“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国家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重点专项规划,是我国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行动指南。

第一篇 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决胜阶段,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面向全球、立足全局,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要求和国内外科技创新的新趋势,系统谋划创新发展新路径,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开拓发展新境界,加速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

第一章 把握科技创新发展新态势

“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作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国科技创新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更加凸显,在全球创新版图中的位势进一步提升,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战略高技术不断突破,基础研究国际影响力大幅增强。取得载人航天和探月工程、载人深潜、深地钻探、超级计算、量子反常霍尔效应、量子通信、中微子振荡、诱导多功能干细胞等重大创新成果。2015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达14220亿元;国际科技论文数稳居世界第2位,被引用数升至第4位;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9835亿元;国家综合创新能力跻身世界第18位。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不断提升,科技进步贡献率从2010年的50.9%提高到2015年的55.3%。高速铁路、水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杂交水稻、第四代移动通信(4G)、对地观测卫星、北斗导航、电动汽车等重大装备和战略产品取得重大突破,部分产品和技术开始走向世界。科技体制改革向系统化纵深化迈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科技资源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逐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深入开展,国际顶尖科技人才、研发机构等高端创新资源加速集聚,科技外交在国家总体外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全社会创新创业生态不断优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创新创业重要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科技与金融结合更加紧密,公民科学素质稳步提升,全社会创新意识和创新活力显著增强。

“十三五”时期,世界科技创新呈现新趋势,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

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科学技术从微观到宏观各个尺度向纵深演进,学科多点突破、交叉融合趋势日益明显。物质结构、宇宙演化、生命起源、意识本质等一些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性突破正在开辟新前沿新方向,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清洁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呈现群体跃进态势,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催生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科技创新在应对人类共同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全球创新创业进入高度密集活跃期,人才、知识、技术、资本等创新资源全球流动的速度、范围和规模达到空前水平。创新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创新活动的网络化、全球化特征更加突出。全球创新版图正在加速重构,创新多极化趋势日益明显,科技创新成为各国实现经济再平衡、打造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核心,正在深刻影响和改变国家力量对比,重塑世界经济结构和国际竞争格局。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动力。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建设生态文明,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应对人口老龄化、消除贫困、增强人民健康素质、创新社会治理,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支撑民生改善。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提供强大保障。同时,我国国民收入稳步增加,市场需求加速释放,产业体系更加完备,体制活力显著增强,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素质持续提升,经济具有持续向好发展的巨大潜力、韧性和回旋余地,综合国力将再上新台阶,必将为科技创新的加速突破提供坚实基础。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科技创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科技基础仍然薄弱,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还有很大差距,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许多产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中低端,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还不够高。制约创新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不高。高层次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十分缺乏,创新型企业家群体亟需发展壮大。激励创新的环境亟待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水平有待提高,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需要进一步弘扬。

综合判断,我国科技创新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着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风险。必须牢牢把握机遇,树立创新自信,增强忧患意识,勇于攻坚克难,主动顺应和引领时代潮流,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优化科技事业发展总体布局,让创新成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国家创新发展新局面,开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新征程。

第二章 确立科技创新发展新蓝图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着力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确保如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支撑国家重大需求作为战略任务。聚焦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明确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加强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塑造引领型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把加速赶超引领作为发展重点。把握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关系长远发展的基础前沿领域,超前规划布局,实施非对称战略,强化原始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在独创独有上下功夫,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重要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跟上甚至引领世界科技发展新方向,掌握新一轮全球科技竞争的战略主动。

——坚持把科技为民作为根本宗旨。紧紧围绕人民切身利益和紧迫需求,把科技创新与改善民生福祉相结合,发挥科技创新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扶贫脱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让更多创新成果由人民共享,提升民众获得感。

——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强大动力。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同步发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破除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励原创突破和成果转化,切实提高科技投入效率,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创新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坚持把人才驱动作为本质要求。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把人才资源开发摆在科技创新最优先的位置,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养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改革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培育造就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坚持把全球视野作为重要导向。主动融入布局全球创新网络,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把科技创新与国家外交战略相结合,推动建立广泛的创新共同体,在更高水平上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力争成为若干重要领域的引领者和重要规则的贡献者,提高在全球创新治理中的话语权。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科技创新的总体目标是:国家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进入前15位,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有力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

——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原始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整体水平由跟跑为主向并行、领跑为主转变。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基础研究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大幅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1%;国际科技论文被引次数达到世界第二;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比2015年翻一番。

——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面,在促进经济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4万亿元,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20%,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2万亿元;成长起一批世界领先的创新型企业、品牌和标准,若干企业进入世界创新百强,形成一批具有强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创新增长极,新产业、新经济成为创造国民财富和高质量就业的新动力,创新成果更多为人民共享。

——创新型人才规模质量同步提升。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初步形成,涌现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和高技能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人力资源结构和就业结构显著改善,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达到60人年。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充分激发。

——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科技创新基础制度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科技创新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创新治理能力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健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治理结构和发展机制更加科学,军民融合创新机制更加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

——创新创业生态更加优化。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科技与金融结合更加紧密,创新创业服务更加高效便捷。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科技创新全方位开放格局初步形成。科学精神进一步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全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0%。


专栏1 “十三五”科技创新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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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体部署

未来五年,我国科技创新工作将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有力支撑“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网络强国、海洋强国、航天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军民融合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增添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的核心引领作用。

一是围绕构筑国家先发优势,加强兼顾当前和长远的重大战略布局。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启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技术体系,加强现代农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能源等领域一体化部署,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加速引领产业变革;健全支撑民生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体系,突破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瓶颈制约;建立保障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的技术体系,发展深海、深地、深空、深蓝等领域的战略高技术。

二是围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培育重要战略创新力量。持续加强基础研究,全面布局、前瞻部署,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力争在更多基础前沿领域引领世界科学方向,在更多战略性领域实现率先突破;完善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创新基地建设,按功能定位分类推进科研基地的优化整合。培育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壮大创新型企业家队伍。

三是围绕拓展创新发展空间,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支持北京、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一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创新型省市和区域创新中心,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高新区创新发展,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激发基层创新活力;打造“一带一路”协同创新共同体,提高全球配置创新资源的能力,深度参与全球创新治理,促进创新资源双向开放和流动。

四是围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建立统一开放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提升面向创新全链条的服务能力;加强创新创业综合载体建设,发展众创空间,支持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完善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是围绕破除束缚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强化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科研院所制度,培育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组织体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大力推进军民融合科技创新。

六是围绕夯实创新的群众和社会基础,加强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全面推进全民科学素质整体水平的提升;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科普信息化,培育发展科普产业;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各类科研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增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文化。 

第三章 建设高效协同国家创新体系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统筹推进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创新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

一、培育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

进一步明确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突出创新人才的核心驱动作用,增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发挥高等学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鼓励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系统提升创新主体能力。

二、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变革趋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按照创新链、产业链加强系统整合布局,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形成功能完备、相互衔接的创新基地,充分聚集一流人才,增强创新储备,提升创新全链条支撑能力,为实现重大创新突破、培育高端产业奠定重要基础。

三、打造高端引领的创新增长极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聚集规律,结合区域创新发展需求,引导高端创新要素围绕区域生产力布局加速流动和聚集,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高新区为基础、区域创新中心和跨区域创新平台为龙头,推动优势区域打造具有重大引领作用和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形成区域创新发展梯次布局,带动区域创新水平整体提升。

四、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围绕打通科技与经济的通道,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人才市场为纽带,以资源开放共享为手段,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加强各类创新主体间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推进科教融合发展,深化军民融合创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多主体协同互动与大众创新创业有机结合的开放高效创新网络。

五、建立现代创新治理结构

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分工,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明确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分工,强化上下联动和统筹协调;加强科技高端智库建设,完善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机制;改革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引导社会资源向创新集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政府引导作用与市场决定性作用有机结合的创新驱动制度安排。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强化创新的法治保障,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法治环境;持续优化创新政策供给,构建普惠性创新政策体系,增强政策储备,加大重点政策落实力度;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营造崇尚创新创业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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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8
文号:国发[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规[2016]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建委、规划委),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建筑师队伍建设,保证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现就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等具体实施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二、一级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5月举行,具体日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统一另行发布。

  三、一级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科目及成绩有效期等保持不变,暂停考试的年份(2015年和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做好2017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命题、考试组织及考生成绩有效期接续等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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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31
文号:人社厅规[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6]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全国税务系统“六五”普法工作成效显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深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普及,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明显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进一步提升,有力地推动了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7日


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健全税收普法宣传机制,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发挥税收对“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制定本规划。

  一、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七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坚持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税收法律知识深度普及,普法宣传机制稳步健全,税务人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全面提高,社会税收共治全面推进,进一步形成崇尚税收法治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结合税收改革发展重大任务,把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依法治税全过程,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坚持创新宣传,注重实效。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推动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创新,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分类实施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从税务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三个方面着力提高税法遵从水平。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把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依法行政、诚信经营、社会共治中,使公民在参与税收法治实践中接受税法教育,增强税法意识。

  二、全面增强税务人依法行政能力

  (一)推动税务干部学法用法。抓住税务系统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日常学法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自觉做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的模范。健全税务人员学法用法培训制度,把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内容,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廉政知识等专题培训,积极运用以案说法、税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学法用法热情,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完善学法用法监督考核机制,坚持把依法依规办事作为检验税务人员学法用法成果的重要标准,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税务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促进税务部门依法决策。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确保决策内容、决策程序于法有据,依法进行。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培育依法行政制度文化,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税收法律顾问制度、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制度保障。

  (三)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树立阳光执法、文明执法理念,推进税收执法程序规范。严格落实税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大力宣传和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国税地税合作规范等税收工作规范,推动税收管理服务规范化。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并向社会公告。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

  (四)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不断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两微一端”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便利的回应社会关切和办税服务平台。

  三、全面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水平

  (一)增进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等观念。积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同时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培养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税收法律政策解读。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利用大数据分析,准确把握纳税人合理需求,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着重加强税收政策解读工作。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解答咨询、举办专题培训班、发放税法知识读本等多种形式,多角度、分层次开展税收法律、税收政策、税收业务等方面的宣传辅导,在第一时间对重要或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政策进行解读,为纳税人提供统一、规范、权威的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遵守税法,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水平。

  (三)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突出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税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意识。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和“黑名单”纳税人,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奖优罚劣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用纳税信用推动税收管理创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涉税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

  四、全面推进社会税收共治

  (一)推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健全完善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普法工作体系。要加强与当地宣传、文化、法制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快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活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关于开展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6〕117号)要求,组织税法普及教育实践活动。要积极协同教育部门,把税收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大纲,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增强青少年税收法治观念。要注重发挥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高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志愿者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进法治宣传。

  (二)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集中性宣传与日常性宣传相结合,普及与群众利益、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增进公民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共识,促进社会纳税遵从。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活动。深化税收法治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主题活动。结合社会关切和社会热点,举办税收法律、法规专题讲座。繁荣税收文化法治作品创作推广,广泛开展群众性税收文化宣传活动。

  (三)选树模范守法典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适应社会大众的税收法治文化需求,在全社会大力培植诚信纳税、模范守法典型,加强税收法治宣传舆论引导,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度。加大税收法制模范守法典型宣传内容原创力度,提高先进典型宣传作品的可视性,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广泛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多形式、多角度增强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五、完善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税收普法工作作为法治宣传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阵地建设。要积极开展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建设,争创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和辐射优势,办好法治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特色栏目,积极引导社会税收法治风尚;要强化办税服务厅窗口作用,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主动推送功能,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拓展利用微电影、动漫、文学作品等多种宣传方式,扩大税法宣传的受众面和普及率,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三)加强基础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法治宣传重点项目优先予以立项,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司法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充实和加强法治宣传工作专业力量。要按照国税地税合作规范要求,加强双方协调配合,积极整合宣传资源,形成税收法治宣传合力。

  (四)加强责任落实。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和督查督办。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和督查调研等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确保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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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7
文号:税总发[2016]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股转系统公告[2016]34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试行]》1-6号的公告

 为落实《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中关于“一行三会”监管企业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期货公司(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商业银行(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非银行支付机构(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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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5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6]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进一步改进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采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分散签约支付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供货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中国政府网中标公告。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就已售药品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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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1
文号:税总函[2016]3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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