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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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8-3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电政函[2019]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工作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各类证照电子文件及信息的共享复用,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2019年12月底前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一体化平台全面深度应用。

  二、重点任务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推广工作。

  (一)依托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统一身份认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集成了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认证能力支撑。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系统要通过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用户注册、实名验证、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一体化平台的“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二)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身份凭证文件的互信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对接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接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对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满足“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共享调用等业务需求,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时,需要反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等身份凭证文件的问题。

  (三)按照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完善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的市场主体电子证照库建设。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各类电子证照的身份索引基础,关联市场主体的各类政务服务数据、电子证照数据,建立市场主体电子证照库,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供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和共享服务,实现市场主体“一次身份验证、所有证照共享”的目的。

  (四)充分运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电子营业执照服务能力,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电子营业执照服务能力,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在使用移动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市场主体身份验证和使用营业执照场景的,应当通过调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或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移动端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相关功能。

  (五)大力推动一体化平台线上线下的应用,利用电子营业执照解决群众办事堵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基于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能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和身份凭证,合理使用各类证照文件和相关信息,同步修改完善政务事项的办事流程和材料规范,避免将线下流程简单复制到线上实现。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纳税申报、银行开户、社保缴纳、不动产登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事项中的应用,深度融合线上线下服务,解决群众办事堵点。

  (六)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电子营业执照等证照共享服务作用,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涉及市场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的各类证照和材料目录,逐项厘清证照性质,分类别、分场景明确证照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作用。对于营业执照等身份凭证类证照以及政务事项确有存档需求的证照,要通过一体化平台获取该类电子证照,减少对纸质证照文件的使用要求;对于仅为核验有无的资质类证照以及政务事项并无存档需求的证照,要通过一体化平台共享复用相关信息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技术基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做好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电子证照系统的接入使用,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已建立电子证照库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营业执照》(C0135-2019)标准规范进行调整,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版式样式和数据元素的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一体化平台的支撑工作。

  (二)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安全保障要求,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涉及电子营业执照和市场主体信息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的统一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建立安全制度、规范系统应用,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及市场主体信息,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和群众对电子营业执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材料、证明多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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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6
文号:国办电政函[2019]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9]72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4号建议的答复

黄达昌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鼓励创业投资,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和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给予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2019年初,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国家将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扩展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为了更好地体现鼓励创业投资的政策导向,现行政策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5个条件,其中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这一条件,是用来判断初创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条件。

  对于你们提出的“降低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例,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即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之所以将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作为判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之一,而不采用研发费用占经营收入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初创科技型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存在较大差异。高新技术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市场化程度高,经营收入稳定;而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市场化程度低,大多处于产品研发投入阶段,经营收入少甚至没有经营收入。因此,从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来说,难以用研发费用占经营收入的比例作为判定条件。据我们调研了解,现行对于研发费用不低于成本费用20%的比例规定,比较具有可操作性,也是较为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情况的。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3094

财政部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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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7-09
文号:财税函[2019]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三)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四)减税的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四、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六、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七、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九、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十、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十一、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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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前款的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第二十一条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条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四条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五条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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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8-29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19]8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有效解决中国、日本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8年5月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保证《协定》顺利实施,我部与日本主管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本为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遣至日本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悬挂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3.航空器上的雇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的雇主,在国际航线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员。

  4.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公务员。外交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公务员指中国派遣到日本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至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此人或此类人受中日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6.随行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员、公务员、例外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可以免除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缴费,条件是满足日本法律规定关于社会保障协定实施的要求。但是,应其配偶和子女申请,前述规定将不适用。

  (三)日本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日本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1至5类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

  (五)主管机关、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本为主管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制度的任何政府机关。

  2.经办机构: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日本为负责实施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制度的保险机构或其协会。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日本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的管理办法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个人申请人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首页,实名注册用户信息。网址:http://si.12333.gov.cn。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免缴申请”服务,在线填写本人详细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2.派遣人员国内派出单位可申请注册单位用户,为本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3.部社保中心后台审核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4.部社保中心也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寄纸质申请材料方式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参保证明。线下办理流程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日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线下申请办事指南”。

  5.申请人向日本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日本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日本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日本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参保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日本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日本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动贯彻落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网上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32号)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社保协定参保证明网上办理。同时,要保证线上线下经办模式平稳过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各地要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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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4
文号:人社厅发[2019]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2019]2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管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2018年11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印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工作试点。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10月1日起,所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资产评估报告日为准),均应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前,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进行统一编码。

  二、工作组织

  (一)预填报安排。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中评协将开通行业管理平台(演示环境)(网址:http://39.98.48.129:8018)。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行业管理平台(演示环境)“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测试系统”进行试用,掌握报告编码使用流程、权限设置、信息填报规范要求等。中评协于每周五18时对“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测试系统”数据进行清零。已经开展报告编码系统试点的地区,仍继续使用“报告编码系统(试行)”。

  (二)全国应用安排。2019年10月1日起,所有资产评估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前,均应登录行业管理平台“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逐项完整填报有关信息(网址:http://47.94.11.33:8039/)。

  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各地方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开展补录工作。

  (三)培训安排。中评协统一制作《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讲解与操作》培训视频、“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使用说明书,登录行业管理平台可进行查看和下载(网址:http://47.94.11.33:8039/)。各地方协会应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培训,可利用互联网开展;确需开展线下培训的地区,由地方协会制定培训计划自行开展,中评协将协调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四)咨询安排。中评协建立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QQ工作群(群号:628946210),各地方协会指定1至2名协会工作人员加入,主要负责报告统一编码工作的沟通协调。各地方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工作群,所属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选派负责报告统一编码工作的人员加入(机构人员在群中注明所在评估机构名称),主要负责系统具体应用对接。中评协将组织软件公司相关人员加入工作群,主要负责系统操作和应用问题答疑工作。

  三、工作落实

  (一)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避免出现迟报、错报、漏报等问题。

  (二)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将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价、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定量定性纳入相关指标考核体系。中评协将对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未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自律惩戒。

  (三)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必须将编码回执列装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扉页位置。已经开展报告编码系统试点的地区,仍按照原有要求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本地区全部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统一时间安排进行报告编码系统填报。

  (四)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全面实施后,原资产评估项目报备工作同时停止。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可继续登录行业管理平台“评估项目报备系统”查询历史信息。

  四、联系方式

  中评协联系人:

  来渊  联系电话:010—88339674

  李晶  联系电话:010—88339675

  软件公司联系人:

  李玉  联系电话:13051653113

  石如梁  联系电话:18515423171

  肖立迁  联系电话:1371626543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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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中评协[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一)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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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0
文号: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流通扩大消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取得良好成效,国内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但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商品和生活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消费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尚需挖掘。为推动流通创新发展,优化消费环境,促进商业繁荣,激发国内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顺应商业变革和消费升级趋势,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形成更多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鼓励发展“互联网+旧货”、“互联网+资源循环”,促进循环消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支持线下经营实体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在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项目予以支持,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扩大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地方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出版署、烟草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改进社会服务,打造便民消费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改造提升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形成以乡镇为中心的农村流通服务网络。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优化快递服务和互联网接入,培训农村电商人才,提高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提升乡村旅游商品和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特色农村休闲、旅游、观光等消费市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扩大农产品流通。加快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大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基地现代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绿色、生态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丰富城乡市场供给,扩大鲜活农产品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推动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拓展内销市场网络。在综合保税区积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扩大绿色智能消费。有条件的地方对开展相关产品促销活动、建设信息平台和回收体系等给予一定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集聚区,完善夜间交通、安全、环境等配套措施,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拓宽假日消费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组织开展特色促消费活动,探索培育专业化经营管理主体。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给予规划引导、场地设施、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积极培育形成若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引导自主品牌提升市场影响力和认知度,推动国内销售的国际品牌与发达国家市场在品质价格、上市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同步接轨。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吸引知名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对于中华老字号中确需保护的传统技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推动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尽快全面落实。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研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加大对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降低物流成本;研究将相关领域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推动先进物流装备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补齐流通领域短板。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市场流通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小家电等消费品,加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力度。修订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发展流通、推动消费升级、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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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8-16
文号:国办发[2019]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8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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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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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9]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现进一步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更多的便捷。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

  三、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各省税务机关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办理窗口等方式,一次性收取房地产交易业务全部资料,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同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要求,完成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协作,依托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一网通办”。

  五、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六、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服务。纳税人可减少自主查找、筛选适用税收政策的学习负担和时间。

  七、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让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业务更轻松。

  八、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各省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全程在线审核办结后,完成后续退税。

  九、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各省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我的消息”中增加对临近申报期限还未申报纳税人的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十、大力推广智能咨询。税务总局加快推出智能咨询系统,推广智能咨询平台网页端、APP端和小程序端,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各省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开发语音智能咨询,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咨询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推进自我革新,全力推动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扎实落地,真正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落实税务总局两批20条新举措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形成一批有本地特色的服务措施,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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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3
文号:税总函[2019]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9]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9年8月2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加快推进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发展海洋经济,形成对外开放新高地。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8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济南片区37.99平方公里,青岛片区52平方公里(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9.12平方公里、青岛西海岸综合保税区2.01平方公里),烟台片区29.99平方公里(含烟台保税港区区块二2.26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洋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济南片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产业金融、医疗康养、文化产业、信息技术等产业,开展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建设全国重要的区域性经济中心、物流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青岛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海洋、国际贸易、航运物流、现代金融、先进制造等产业,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助力青岛打造我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烟台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产性服务业,打造中韩贸易和投资合作先行区、海洋智能制造基地、国家科技成果和国际技术转移转化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山东省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推行“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服务)”,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2.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氢能源汽车标准制定。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外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3.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试点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双向投资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体系。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4.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探索食品农产品等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大力发展过境贸易。集中开展境内外货物中转、集拼和国际分拨配送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探索取消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事贸易经纪与代理的经营许可或改为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允许进口的高附加值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等旧机电设备的进口、加工后再出口,海关给予通关便利。支持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片区设立综合保税区。

  5.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在风险可控、依法依规前提下,积极开展飞机零部件循环再制造。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支持青岛片区适时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数量。加快发展数字化贸易。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6.持续优化贸易结构。根据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进程和产业需要,研究赋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船舶供油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支持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棉花等大宗商品交易。支持设立食品农产品进口指定监管作业场地,打造食品农产品、葡萄酒进出口集散中心。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态实行保税监管。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7.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探索通过人民币资本项下输出贸易项下回流方式,重点推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8.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探索设立专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类基金公司。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9.探索实施金融创新。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法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允许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0.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联合金融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建设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外国著名高校来华开展合作办学。推动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设立智能制造技师学院。支持青岛片区开展高水平中德合作办学。

  11.推进医疗医药行业发展。在相关制度安排框架下,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支持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等行业发展。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加快创新药品审批上市,对抗癌药、罕见病用药等临床急需创新药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允许引入和创建国际医学组织,承办国际医学会议。给予医疗人才、先进医疗技术优先准入。鼓励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等方面先行先试。

  12.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机制。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探索人才和技术资本化评估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可作价、成果转化能估价、人才团队有身价。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13.优化外籍及港澳台人才发展环境。支持港澳台专业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才到自贸试验区工作。进一步为来自贸试验区开展商务、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在国际会议、对外邀请、使节来访等需审核审批事项上,建立外事审核审批直通车制度。

  (六)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

  14.加快发展海洋特色产业。建设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推进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及重大研发、试验验证平台和智慧码头建设,发展涉海装备研发制造、维修、服务等产业。支持探索建设现代化海洋种业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加快优质水产苗种的检疫准入。优化海洋生物种质及其生物制品进口许可程序,加强海洋生物种质和基因资源研究及产业应用。推进国家海洋药物中试基地、蓝色药库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将海洋药物按规定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各类涉海金融服务。

  15.提升海洋国际合作水平。发挥东亚海洋合作平台作用,区内区外联动,深化开放合作。支持涉海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企业与国内外机构共建海洋实验室和海洋研究中心。支持国际海洋组织在山东省设立分支机构。搭建国际海洋基因组学联盟,开展全球海洋生物基因测序服务。支持涉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16.提升航运服务能力。建设航运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探索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支持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试点开展国际范围船舶交易。支持设立国际中转集拼货物多功能集拼仓库。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支持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发挥港口功能优势,建立以“一单制”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完善山东省中欧班列运营平台,构建东联日韩、西接欧亚大陆的东西互联互通大通道。加强自贸试验区与海港、空港联动,推进海陆空邮协同发展。

  (七)深化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

  17.探索三国地方经济合作。强化优势互补,探索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高标准建设中韩(烟台)产业园,创新“两国双园”合作模式。支持合作建设医养健康中心。推动建立国际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支持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允许国外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办事机构。

  18.推进区域合作交流便利化。加强中日、中韩海关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构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及检验检疫、标准计量等方面高效顺畅的合作机制。与日本、韩国合作确定鲜活农副产品目录清单,加快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创新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方之间班轮卫生检疫“电讯申报、无疫通行”监管模式。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山东省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着力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京片区39.55平方公里,苏州片区60.15平方公里(含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5.28平方公里),连云港片区20.27平方公里(含连云港综合保税区2.44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洋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南京片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苏州片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连云港片区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持续推动“多证合一”。推进“2个工作日内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改革。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发展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2.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江苏省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和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探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和方式改革。

  3.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落实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在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4.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投资项目,探索实施监管新模式。探索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项目收入划转或结汇并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推广市场化招商模式,成立企业化招商机构。实施重大外资项目“直通车”制度。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诚信制度。

  6.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创新境外投资管理,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中心。投资境外非贸易类实体项目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对外债务时,应办理外债登记,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

  7.大力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完善总部经济促进政策,打造总部经济群。推进企业跨境财务结算中心集聚发展,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跨境财务结算中心经批准可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集中管理集团内人民币资金。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8.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实现铁路、海关、口岸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探索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优化口岸通关流程,推进货物平均放行和结关时间体系化建设。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支持银行为真实合法的贸易结算提供优质服务。

  9.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探索与自贸试验区外机场、港口、铁路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联动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完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支持依法依规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搭建生物医药集中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进境生物材料风险评估,优化对细胞、组织切片等基础性原料的检疫准入流程。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允许海关接受软件报关。

  10.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探索服务贸易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改革。探索建设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构建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打造以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中心。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11.扩大金融领域对内对外开放。支持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民营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发展离岸保险业务。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探索自贸试验区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支持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12.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探索债券、股权融资支持工具试点。支持开展外债注销登记下放给银行办理试点。扩大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规模。依法依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为能源、化工等提供保障。

  13.推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研究设立跨境双向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退出试点,探索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和让利机制。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政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基金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4.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发展前瞻性先导性产业。建设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产业创新平台、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推进5G试商用城市建设,打造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在风险可控、依法依规前提下,积极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维修和再制造,探索开展高端装备绿色再制造试点。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15.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打造健康服务发展先行区。在相关制度安排框架下,允许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加快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手术机器人等大型创新医疗设备和创新药物审批。探索开展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推动邮轮、游艇等旅游出行便利化。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打造品牌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展会平台。

  16.构建开放创新载体。建设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建设国别合作创新园区、协同创新中心、海外创新机构,构建开放创新生态系统。推进国家级开发区等开放创新平台与自贸试验区互动发展。

  17.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体系,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探索推进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支持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探索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18.优化创新要素市场配置机制。探索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和创业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开辟外国人才绿色通道,探索开展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探索放宽自贸试验区聘雇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外籍专业人才条件限制。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社保服务通道。允许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支持完善人才跨境金融服务。创新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及监管模式。

  (六)积极服务国家战略。

  19.推动“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多式联运中心,探索建立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体系。授予自贸试验区铁路对外开放口岸资质。支持规划建设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大宗商品集散中心。促进国际运输便利化,加快海外物流基地建设。搭建新亚欧大陆桥陆海联运电子数据交换通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动将中欧班列(连云港)纳入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下放至江苏省。加强“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与相关国家的机构合作,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产能合作区等。

  20.推动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三角洲有关省市合作。加快建设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支持完善长江“生态眼”多源感知系统。在自贸试验区打造高水平国际化协同创新共同体,共同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科创高地。加快建设现代产业集聚区,主动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重点产业的优化布局和统筹发展。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江苏省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要求,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着力建设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宁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南宁综合保税区2.37平方公里),钦州港片区58.19平方公里(含钦州保税港区8.81平方公里),崇左片区15平方公里(含凭祥综合保税区1.01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洋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南宁片区重点发展现代金融、智慧物流、数字经济、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制造产业,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和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重要节点;钦州港片区重点发展港航物流、国际贸易、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门户港和向海经济集聚区;崇左片区重点发展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和跨境劳务合作,打造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构建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陆路门户。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一事通办”改革。对标国际标准,在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推进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2.深入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推行“极简审批”改革。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试点。探索实施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一口受理”、“两验终验”,推行“函证结合”、“容缺后补”等改革。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继续探索创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模式。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3.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支持将无船承运、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下放给广西。深化国际文化创意和体育赛事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演艺及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

  4.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推动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5.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周边国家开展农业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6.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单一窗口”标准版,探索与东盟国家“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试行“两步申报”通关监管新模式。探索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取消工单核销和单耗管理。依照自由贸易协定安排,推动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相关口岸开放项目。支持依法依规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研究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

  7.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现货交易、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支持发展国际贸易、现代金融等总部经济。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试点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8.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培育融资租赁主体。研究设立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

  9.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回流使用。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股权交易平台向境外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拓宽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0.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优化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登记工作。探索进口研发样品、设备等进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便利监管措施。支持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支持与东盟国家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平台、科技园区。支持建立面向东盟的国际科技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11.推进人力资源领域改革。深入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开辟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绿色通道。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和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人才提供入出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引才引智计点积分制度。为来自贸试验区开展商务、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

  (六)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

  12.畅通国际大通道。支持广西与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实现物流资源整合和高效匹配。支持开通和加密北部湾港国际海运航线。支持北部湾港开行至中西部地区的海铁联运班列,与中欧班列无缝衔接。加快构建经西部地区联通“一带一路”的大能力铁路货运通道。加密中国—中南半岛跨境货运班列、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强化南宁空港、南宁国际铁路港的服务支撑能力。支持建设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更多航空公司设立运行基地和分(子)公司。支持加密南宁至东南亚、南亚的客货运航空航线。

  13.创新多式联运服务。建设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支持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探索建立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班列全程定价机制。探索在东盟国家主要港口设立铁路集装箱还箱点。加快推进跨境运输便利化,推进实施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联运”新模式。

  14.打造对东盟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面向东盟的大宗特色商品交易。支持在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间形成更加高效便利的国际产业链合作关系。推动中国—马来西亚全球电子商务平台落户自贸试验区。加强与东盟国家在通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合作,大力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支持发展面向东盟的临港石化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精细化水平。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汽车产业的国际合作,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支持发展以东盟国家中草药为原料的医药产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与东盟国家依法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加快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与东盟国家加强北斗导航、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合作。支持中国—东盟博览会服务区域从中国—东盟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延伸。在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下,支持博览会扩大原产于东盟国家农产品的展示。支持中西部地区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面向东盟的开放型园区。

  (七)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15.打造西部陆海联通门户港。加快建设服务西南中南西北的国际陆海联运基地。深化泛北部湾次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中国—东盟港口城市网络建设。支持钦州港提升集装箱干线运输水平。支持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支持设立航运、物流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开展国际中转、中转集拼、航运交易等服务。探索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支持开展北部湾港至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探索建立更加开放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16.建设中国—中南半岛陆路门户。深度参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推动经友谊关口岸的中越直通车范围延伸至西部重要节点城市。创新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电讯检疫监管制度。加快推进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鼓励发展中国—东盟跨境汽车自驾游。积极推动车辆、人员自助通关。支持边境小额贸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探索边境贸易管理更加便利化,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中国—东盟边境贸易凭祥检验检疫试验区作用。探索开展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开展跨境劳务谈判,规范边境地区外籍劳务人员试点工作。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和用编用人制度,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7平方公里,涵盖四个片区:雄安片区33.23平方公里,正定片区33.29平方公里(含石家庄综合保税区2.86平方公里),曹妃甸片区33.48平方公里(含曹妃甸综合保税区4.59平方公里),大兴机场片区19.97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洋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雄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引领区、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金融创新先行区。正定片区重点发展临空产业、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航空产业开放发展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引领区、综合物流枢纽。曹妃甸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航服务、能源储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大兴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资租赁等产业,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一口受理”、“两验终验”,推行“函证结合”、“容缺后补”等改革。探索实施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对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不高的建设项目探索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对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现场勘察实施同类豁免或简化模式。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登记制度、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2.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允许取得我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完善“走出去”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4.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探索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收担保制度。允许展会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品,展品展后结转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支持在雄安片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曹妃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支持曹妃甸片区建设国际海运快件监管中心。研究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

  5.支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矿石、钢铁、煤炭、木材、天然气、粮食、食糖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支持建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跨境交易平台。支持开展矿石混配业务,完善仓储、分销、加工及配送体系。发展国际能源储配贸易,允许商储租赁国有企业商业油罐,支持开展成品油和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支持建设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设施,完善配送体系。

  6.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支持设立多式联运中心。培育发展航运企业。支持设立航运保险机构。支持曹妃甸片区设立国际船舶备件供船公共平台、设备翻新中心和船舶配件市场。在对外航权谈判中,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争取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航空枢纽建设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在符合省内统一规划前提下,研究推进在正定片区按相关规定申请设立A类低空飞行服务站。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申请设立水果、种子种苗、食用水生动物、肉类、冰鲜水产品等其他特殊商品进出口指定监管作业场地。加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与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联动、发展联动。支持正定片区设立进口钻石指定口岸。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7.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注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支持设立直销银行、征信机构等。支持试点设立健康保险等外资专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业务试点,放宽项目投资限制,提高基金持股比例。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8.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探索研究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9.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五)推动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

  10.支持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开放发展。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建立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进口绿色通道,免除企业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单,实行一次审批、分次核销。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备货仓库。简化一公斤以内的药物样品、中间体出境空运手续。支持石家庄依法依规建设进口药品口岸,条件成熟时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建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和公共技术平台,支持开展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支持开展感染微生物、罕见病等基因质谱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建立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优化二类医疗器械审批流程。支持开展医疗器械跨区域生产试点。设立医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

  11.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开放创新。支持建设国家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试点数控机床、石油钻采产品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再制造。放宽高端装备制造产品售后维修进出口管理,适当延长售后维修设备和备件返厂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入境维修复出口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完善装备制造出口产品退换货制度,允许出口企业按照“先出口后回收”方式办理境外用户退换货业务。允许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简化对非民用进口机电设备免3C认证手续。

  (六)引领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

  12.建设金融创新先行区。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探索监管“沙盒机制”。推进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计划,探索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试点,建立绿色金融国际标准。加快培育排污权、节能量、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碳排放权、水权、新能源现货交易。支持股权众筹试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先行先试。

  13.建设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发展大数据交易、数据中心和数字内容等高端数字化贸易业态。支持建立数字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探索符合国情的数字化贸易发展规则,参与数据资产国际贸易规则和协议制定。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化贸易监管模式。推进公共数据利用改革试点。建立大数据资产评估定价、交易规则、标准合约等政策体系。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资产交易。推进基于区块链、电子身份(eID)确权认证等技术的大数据可信交易。支持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安全保障、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和融资等业务。

  建设从雄安片区到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数据链路。支持发展数据服务外包业务。在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内探索建立影视、游戏和音乐等数字内容加工与运营中心,依法依规开展数字内容加工与运营服务。针对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内数字内容相关行业企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通过内容审查、行业自律、守信激励、黑白名单等方式实现监管全覆盖。引导企业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策略等。建立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制度。

  14.推进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创新发展。鼓励企业进行免疫细胞治疗、单抗药物、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允许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新型生物治疗业务。建立人类遗传资源临床试验备案制度。支持雄安片区建设基因数据中心。

  (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15.推动区域产业协同创新。支持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等与自贸试验区深度合作创新发展。支持建立总部设在雄安片区的国际科学共同体或科技组织。

  16.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先向自贸试验区疏解转移。已在北京、天津取得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的企业搬迁到自贸试验区后,经审核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允许符合条件的北京、天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自贸试验区后,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建立人才跨区域资质互认、双向聘任等制度,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根据个人意愿予以保留或调整。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河北省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沿边开放的要求,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交通物流通达、要素流动自由、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生态环境质量一流、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8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昆明片区76平方公里(含昆明综合保税区0.58平方公里),红河片区14.12平方公里,德宏片区29.74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昆明片区加强与空港经济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红河片区加强与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突出“照后减证”。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标准化,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拓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网通办功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

  2.优化外籍及港澳台人才发展环境。探索将有关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允许外籍及港澳台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允许在中国高校毕业的优秀留学生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和创业,向其发放工作许可。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设澜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

  3.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4.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6.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大力发展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研究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

  7.创新贸易监管模式。实施“一口岸多通道”监管创新。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打造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做好国际会议、赛事、展演、展览监管,简化展品检疫审批管理。

  8.创新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建设出口产品公共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商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加快河口、瑞丽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支持在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建设边境仓。支持复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

  9.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构建5G产业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支持云南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探索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等平行进口。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海外创新发展。支持开展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和中转等业务。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10.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的保理业务。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签订保险业双边监管合作协议,优化跨境保险规则,实现理赔查勘相互委托或结果互认。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支持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11.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推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货币。研究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币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

  12.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允许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与境外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五)创新沿边经济社会发展新模式。

  13.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依托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适时出台姐告边境贸易区管理条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与周边国家推动实施“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一地两检、双边互认”通关模式。推动机动车牌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允许外国运输车辆进入红河片区、德宏片区。深入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对毗邻国家输入的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及花卉苗木等产品实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支持建设境外农业经贸合作区,稳步解决跨境农业合作返销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林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14.探索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积极推进与毗邻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外籍务工人员管理长效机制。研究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签证及居留许可便利措施。进一步为来自贸试验区开展商贸、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开辟境外人员入境就医紧急救助通道。自贸试验区经贸、科技人员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任务批件。简化内地人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提交的资料和手续。在国际会议、对外邀请、使节来访等需审核审批事项上,建立外事审核审批直通车制度。

  15.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共建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云南与周边国家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市场化方式,设立一批专业化投资基金。

  (六)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16.构建连接南亚东南亚的国际开放大通道。加快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陆路大通道建设,构建区域运输大动脉。建设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在对外航权谈判中,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争取昆明航空枢纽建设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支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展航班时刻改革试点。完善昆明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功能,扩容国际通信出口带宽。依托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丰富现货产品种类,逐步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跨境电力合作交易平台。

  17.打造区域跨境物流中心。支持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国际多式联运试点,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进程。支持创新发展现代供应链。加强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快推进中缅、中越、中老、中老泰等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允许企业在周边国家运营(或参与运营)的货运车辆进入云南境内停靠和装卸货。拓展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空空+空地”货物集疏模式,鼓励发展全货机航班、腹舱货运,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航空物流集散中心。

  18.建设沿边资源储备基地。支持建设成品油与天然气储备库。试点牛肉、天然橡胶等产品储备制度改革,支持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建立大宗产品储备基地。推动碳排放权交易资源储备。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有色金属、咖啡、橡胶、畜产品等优势产品交易,设立农产品、有色金属拍卖中心。

  19.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健康生活目的地。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建设区域性国际诊疗保健合作中心。加快创新药品审批上市,对抗癌药、罕见病用药等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建立仿制药研发公共平台,加大对仿制药政策支持力度,引进境外仿制药公司和技术人员。支持建设现代化中药研发平台。支持云南疫苗产品开展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和国际注册。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建立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旅游合作机制,支持打通连接多国的边境旅游环线,推出自驾游等跨境旅游产品,鼓励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云南省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成向北开放重要窗口的要求,着力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打造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营商环境优良、贸易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服务体系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85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哈尔滨片区79.86平方公里,黑河片区20平方公里,绥芬河片区19.99平方公里(含绥芬河综合保税区1.8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哈尔滨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寒地冰雪经济,建设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全面合作的承载高地和联通国内、辐射欧亚的国家物流枢纽,打造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增长极和示范区;黑河片区重点发展跨境能源资源综合加工利用、绿色食品、商贸物流、旅游、健康、沿边金融等产业,建设跨境产业集聚区和边境城市合作示范区,打造沿边口岸物流枢纽和中俄交流合作重要基地;绥芬河片区重点发展木材、粮食、清洁能源等进口加工业和商贸金融、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建设商品进出口储运加工集散中心和面向国际陆海通道的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打造中俄战略合作及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深入探索地方营商环境法治化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交流合作,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水平。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2.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探索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项目收入划转或结汇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4.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效益好、资信良好的企业免抵押、免担保。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5.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研究与周边国家确定鲜活农副产品目录清单。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片区设立综合保税区。

  6.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支持哈尔滨片区申请设立国家文化出口基地。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7.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研究开展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选择自贸试验区内有资质的备付金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融入人民币资金,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以第三方担保、境内外资产、境外项目抵押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融资。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俄罗斯商业银行开展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业务资金头寸清算,完善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体系。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参与租赁业境外融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涉外业务试点。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五)培育东北振兴发展新动能。

  9.加快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扶持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防工业体系与地方工业体系深度融合,积极发展航空航天、海工装备、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等军民融合重点和新兴产业。加快国家新药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加快创新药品审批上市,对抗癌药、罕见病用药等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允许企业生产和出口符合进口国注册产品标准的药品。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开展免疫细胞研究试点。支持医药企业申请特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支持中药材种养殖规范化基地建设,允许委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中药材进口许可事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支持成立股份制电力现货交易机构。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政策,允许采用协议方式续期。支持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支持设立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加强临空经济区与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联动、发展联动。支持开展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

  10.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期权激励、优先购买股份等方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在科技研发企业兼职并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推进黑龙江与广东对口合作,复制推广粤港澳大湾区先进经验,建设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支持哈尔滨片区设立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新建扩建黑龙江石墨新材料实验室、哈尔滨网络安全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支持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允许在中国高校毕业的优秀留学生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和创业。探索高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支持企业设立高寒、边境地区人才津贴。对企业为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的,按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六)建设以对俄罗斯及东北亚为重点的开放合作高地。

  11.建设面向俄罗斯及东北亚的交通物流枢纽。进一步扩大内贸跨境运输货物范围和进境口岸范围。支持哈尔滨片区设立内陆无水港,根据运输需求及境外铁路建设情况,适时启动绥化至黑河铁路扩能改造,推进绥芬河至俄罗斯格罗杰阔沃区间铁路扩能改造。加快推进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在对外航权谈判中,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争取哈尔滨航空枢纽建设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支持绥芬河片区设立铁路危险化学品办理站。

  12.提升沿边地区开放水平。建设进口能源资源国家储备基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自周边国家进口钾肥,满足本省农业发展需要。支持成立独立法人的对俄罗斯购电运营主体,将俄罗斯电力使用范围扩大到黑河片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建设境外农业合作园区,鼓励企业对境外投资合作所得回运产品开展贸易和加工。加快推进对俄罗斯饲草准入进程,支持在一线口岸设立种子种苗、冰鲜水产品等进口指定监管作业场地。建立与口岸贸易额、过货量、鼓励类与限制类产品等综合因素挂钩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快发展黑河黑龙江大桥桥头区经济,探索“两国双园”合作新模式。加快黑河寒区国际汽车研发试验基地建设。

  13.畅通交往渠道。进一步为来自贸试验区开展商务、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外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推进黑河口岸游轮(艇)界江自由行,研究大黑河岛设立国际游艇码头口岸。积极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研究推进中俄博览会永久会址建设。允许展会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支持举办大型国际冰雪赛事。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黑龙江省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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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2
文号:国发[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函[2019]7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新设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总面积119.98平方公里(具体四至范围见附件,下同);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总面积119.97平方公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总面积119.99平方公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总面积119.97平方公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总面积119.86平方公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总面积119.85平方公里。上述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块的落桩定界工作,经商务部、自然资源部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备案,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上述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四、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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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2
文号:国函[2019]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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