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皖政办[2019]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要求,对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审批改革,开展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全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再造。

  (三)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前,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争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省和16个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省和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2019年5月底前,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精简、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意见,确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的事项、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优化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办事环节,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省审批事项清单(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设区的市依据省审批事项清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和设区的市审批事项清单于2019年5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地应依法依规明确审批阶段的简化要求,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批准开工建设)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每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2019年5月底前,制定全省并联审批相关管理办法。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审批流程,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示范图文本,2019年5月底前,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省和设区市审批流程图。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含工业建设项目),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建设工程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2019年5月底前,制定全省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域评估。设区市应制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2019年5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5月底前,制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2019年6月底前,初步建成省及设区市覆盖各部门和县(市、区)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健全“多规合一”协调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2019年5月底前,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2019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一张蓝图”,2019年底前,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省、市、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发挥服务企业和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2019年5月底前,制定全省“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实现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每个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2019年5月底前,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5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19年5月底前,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9年6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2019年6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整合专业技术力量,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责任部门、保障措施等,按照国务院统一时限要求,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十一)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地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市人民政府每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为重点督导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2019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1.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具体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扎实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国英省长

  副组长:周喜安副省长

  成员:白金明省政府秘书长

  孙东海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本纯省委编办主任

  徐成然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

  副主任(主任)

  张天培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牛弩韬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

  姜明省司法厅厅长

  罗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徐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胡春武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徐恒秋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赵馨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章义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

  卢仕仁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方志宏省水利厅厅长

  张箭省商务厅厅长

  袁华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陶仪声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海阁省应急厅厅长

  牛向阳省林业局局长

  袁方省人防办主任

  刘健省能源局局长

  于波省气象局局长

  王焰省国家安全厅厅长

  韩永生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劲松省统计局局长

  王崧省数据资源局局长

  刘欣省地震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赵馨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抽调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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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皖政办[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办[2019]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统筹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妥善处理既有保障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保障基本,提升质量。坚持以保基本为主,完善门诊、住院、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质量。

  三、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同时以户或人为单位,设定年度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可将普通门诊报销向县(市、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延伸。

  2﹒常见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同时按病种设定年度起付线和报销限额。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具体由各市规定。

  3﹒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具体由各市规定。

  4﹒其他门诊。各市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建立大额医药费用门诊和罕见疾病门诊报销制度。

  (二)普通住院。

  1﹒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各市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设定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分段报销政策。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或接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的,可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2.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20—30万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3.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2)参保人员到各市确定的毗邻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内或市域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3)医保按病种付费等政策另行规定。

  (三)分娩住院。

  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四)意外伤害住院。

  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制定报销政策,需事前报省医保局备案。

  (五)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15—20万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应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实施方案中除大病保险最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不能下调外,各市可对普通门诊、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普通住院、大病保险等报销比例上下浮动不超过5个百分点。政策整合后,待遇低于原有标准的,原政策可暂保持不变,逐步向全省统一标准过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执行,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医保局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待遇计算公式、慢性病用药目录、负面清单等内容,并根据基金运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指导各地做好统一保障待遇工作。

  (三)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级(省属)医院及慢性病病种范围

  附件


安徽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级(省属)医院及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三级(省属)医院

  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针灸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一医院、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区),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视同省属三级医院管理)。

  不在合肥市域内的省内部队医院、其他省属医院等纳入属地管理。

  二、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

  省定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高血压(Ⅱ、Ⅲ级)、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

  各市可结合各地疾病谱和基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常见慢性病病种,但需事前报省医保局备案。

  三、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省定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等。

  各市可结合各地疾病谱和基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特殊慢性病病种,但需事前报省医保局备案。

  四、本方案所称“市域”指设区的市行政区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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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皖政办[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2019]7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政策、收支管理、基金预算、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政策和管理的规范统一,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统一执行经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统一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与相应年度上年度社平工资比值。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计发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不得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和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擅自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对在基金中列支统筹外项目的,要予以清理纠正。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不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人员和支付项目将予以剔除。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征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各市及所辖县(市、区)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省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限期在2020年1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对2019年6月30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审核并汇总各市基金支出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将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分别划拨到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负责划拨到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为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市两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分别预留2个月省本级和全市待遇发放所需资金备用。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2020年1月1日起,省级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其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等情况,科学确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报省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省政府根据本省基金收支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具体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大数据管理优势,2019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数据集中管理,提供省级统筹工作所需的查询审核、分析比对、预警追溯、汇总统计等功能;同步建设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部分市上线试运行。2020年底前,实现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面应用。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缴纳、关系转移、权益查询、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全流程使用社会保障卡,积极推进电子社保卡建设,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共享,及时掌握和规范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依托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以及违规领取待遇稽核退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格认证等方面实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异地通办,实现全省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的实时监控、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建立全省统一的经办工作监管体系,对经办业务各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精准识别、及时处置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健全经办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和调剂使用重要指标,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定、确保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对工作业绩好的市,予以适当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市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对促进全省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相关工作。市、县政府承担本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直接责任,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制定、沟通协调、考核奖惩、基金监管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核定退休人员资格、待遇发放、稽核等各项经办工作,做好预算草案编制工作。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缺口分担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等工作,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做好征管服务,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及时组织收入入库并反馈征收情况,参与基金收入预算编制。统计部门负责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配合做好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做好养老保险费核算入库、划转财政专户及部门间、所属县(市、区)入库对账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周密部署,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要重视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7日


  附件1


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部署要求;研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等举措贯彻落实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协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统计、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2


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何树山副省长

  副召集人:汪春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员:胡锡萍省财政厅副厅长

  程连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方正  省审计厅副厅长

  沈光继  省税务局副局长

  程龙干  省统计局副局长

  陶诚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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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皖政[2019]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医保发[2020]1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减征对象与期限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具体减征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待遇稳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确定。

  二、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三、加强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二)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已缴纳了应减征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办理抵退。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二)各市具体减征办法应于3月10日前报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备案。省直职工医保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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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皖医保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二、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马地税[2010]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告第十四条要求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我市原适用的《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马地税[2010]63号)文件因2011年马鞍山市行政区划调整(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不再适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情况,在保持原执行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并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征率问题。

  1.依据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公告中关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的要求,我市规定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2.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下浮0.2%,预征率由2%调整为1.8%。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问题。

  保持原执行标准不变,对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继续适用5%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继续适用6%核定征收率。

  公告最后明确了施行时间,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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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单机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8补丁的通知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现对单机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调整升级,形成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8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8版)补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本次发布的单机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自2020年3月9日启用,请使用单机版申报软件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更新。对于使用新版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功能的企业,无需下载单机版补丁、进行升级操作,升级工作将由省税务局后台统一完成。

  二、升级内容。《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数据录入、校验等配套功能。具体升级内容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获得。

  三、升级方式。(一)在线升级。企业登陆单机版申报软件后,可以通过左下角“升级信息-申报软件信息-点击升级”完成在线升级。(二)手动升级。企业通过下载、安装软件升级包的方式升级。

  下载路径:最新软件及说明文档,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外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索要,还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

  为了不影响您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请您进行数据备份后及时升级申报软件,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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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同心抗疫 税收优惠助力复工复产”(安徽税务)

  访谈时间:2020年03月06日10:00-11:00

  主题嘉宾:总审计师赵弘,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访谈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举办的“同心抗疫税收优惠助力复工复产”在线访谈活动。

  [主持人]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赵弘,以及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就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服务措施等与网友在线交流。赵总,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安徽税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总体情况?

  [总审计师赵弘]尊敬的纳税人,关心安徽税务工作的广大网友,大家上午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税务总局“四力”要求,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梳理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服务措施清单,今天举办“同心抗疫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复工复产”在线访谈,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及关注税务工作的各界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在线提问,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将在线提供帮助。

  [主持人]谢谢赵总,现在我们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网友游客]请问在疫情期间,根据财税2020年第8号和第9号公告,我们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网友游客]个人为了武汉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么?怎么扣?

  [个人所得税处]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网友游客]我想问一下个人捐赠扣除问题。我直接捐给医院的口罩可以税前扣除么?如果可以扣除,我该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处]答:根据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网友游客]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网友游客]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个人所得税处]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网友游客]我看税务局网站上提到了容缺办理,请问是哪些资料缺失的情况可以办理?

  [纳税服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因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受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的,可容缺申报,附报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再另行报送。纳税人确因需要必须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即时或限时办结服务;资料不齐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后,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网友游客]我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查看税费缴纳情况?

  [纳税服务处]您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缴款信息查询”或“欠税信息查询”,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到具体缴款情况或欠税情况。如有欠税情况,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欠税缴纳”链接,跳转到相应税(费)种缴纳功能模块缴纳欠税。

  [网友众志成城]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网友游客]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网友游客]请问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我们公司应当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纳税服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具体操作可查看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如遇操作或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电子税务局技术服务电话(965432)。此外,我们还会在安徽税务公众号发布电子税务局新增功能操作手册,请您关注。

  [网友游客1]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网友游客3]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网友游客]我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个人所得税处]答: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网友抗疫情]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如果在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了消费税,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如果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已缴纳,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网友游客]你好,我是新开业纳税人,想咨询一下哪些事项可以"非接触式"办理?

  [纳税服务处]新开业纳税人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

  [网友游客]我公司受疫情影响较大,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影响呢?

  [纳税服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网友游客]我不去办税服务厅能查询办理进度吗?

  [纳税服务处]纳税人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行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进度按状态分别显示为待提交、待受理、受理中、已退回、已作废、已完成等。其中,“待提交”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尚未提交或提交后撤回;“待受理”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提交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受理中”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被税务机关受理,尚未终审;“已退回”表示涉税事项申请不满足办理条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退回纳税人补正资料;“已作废”表示涉税事项申请由纳税人主动作废,或由于税务机关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办结作废;“已完成”表示涉税事项申请满足办理条件,已完成办理。

  [网友游客90900]我们是一家手套防护服生产企业,想在抗击疫情中发挥作用,做点贡献,想扩大生产购置设备,请问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具体优惠规定吗?

  [企业所得税处]当前,为抗击疫情,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贵公司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新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网友游客]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只能是以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享受免税吗?

  [个人所得税处]答: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网友复工复产]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网友企税问题]请问在疫情防控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价款超过500万能否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处]根据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网友游客]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免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处]答: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网友游客]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需注意哪些要点?

  [企业所得税处]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行业标准应按照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判断是否属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四大类行业。二是收入比例需做到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三是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及收入占比,在办理2020年度汇缴时,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网友游客]个人直接捐赠给抗击疫情定点防治医院的医疗用品,医院需要给个人开具接收函。接收函除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物品名称和数量等,还需要注明捐赠物资的价值吗?如果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够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答: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

  [网友租金增值税]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网友纳税申报]我公司是安庆一家从事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今年1-2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3月份预计销售收入为40.4万元(含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处]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40万元[40.4/(1+1%)=4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网友游客]我1月份发生了一笔符合条件的防疫捐赠支出,能在3月份发放工资时能全额扣除吗?怎么办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环节享受捐赠扣除政策。为便于个人在领取工资时享受扣除政策,建议捐赠人拿到捐赠票据后,及时将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捐赠扣除。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捐赠扣除时,随扣缴申报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相关捐赠票据由个人留存备查。

  [网友游客]个体工商户现在只要交1个点的税吗?

  [纳税服务处]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网友游客]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看到湖北疫情如此严重,想直接捐赠现金或物品给防疫医院,请问当前公益性捐赠有什么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处]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当前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主持人]时间关系,今天在线交流就到这里。再请赵总给我们讲几句话。

  [总审计师赵弘]非常感谢网友们热情参与今天的访谈交流。以上,我们重点就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小微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等内容与各位网友进行了交流。由于时间有限,可能还有一些网友的问题有待深入沟通。希望大家今后继续关注、支持安徽税务工作,为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您遇到相关税务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我们努力为您解决!谢谢!

  [主持人]谢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安徽税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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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开展我省“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推出4类24项75条便民服务举措,扎实开展“春风行动”,持续深化全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制定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根据税务总局部署,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落实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3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质量、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落实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5%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宣传、落实税务总局修订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安排部署,统筹推进抗击疫情、减税降费、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

  (二)压实责任,加强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措施,明确工作时限,层层压实责任。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各层级上下贯通、各部门协同发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落实税务总局行动内容的基础上,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问计问需,在支持疫情防控优惠政策落实、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以及“非接触式”办税等方面,创新推出针对性强、时效性好的具有本地特色的服务措施,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分析,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提醒督办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做好常态化统计分析,及时报送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省税务局各责任处室,各市局,江北、江南局,要按月统计相关数据,按季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的3个工作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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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皖税发[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人社秘[2020]42号 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合医保发[2020]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

  (1)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4)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当期费款,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在市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参保单位划型工作。

  1.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为依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进行减免,无需企业申请。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划型依据。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4.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填写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5.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的新参保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共享数据,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三)减免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终划型结论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推送至税务、医保等部门,逐月生成发送征缴计划,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报缴费。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一)申请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前(不含申请当月)3个月连续亏损的参保企业,以及实有资金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2.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对2019年度有欠费的单位,可在补齐欠费后,申请缓缴。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申请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因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

  2.财务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企业需要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当月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请表。

  2.审核。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系统反馈审核结果的同时,生成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缓缴协议书,即完成申请。对审核不通过的单位,系统反馈申请缓缴单位不通过原因。缓缴单位缴费数据纳入征缴计划并发送税务部门。

  3.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企业添加缓缴标识,按月向税务部门、医保部门推送核定计划,参保单位须按时申报缴费。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补缴缓缴期间社保费

  企业应从缓缴期满的次月起,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选择逐月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保费,即缓缴期满次月开始补缴缓缴期开始的第一个月,以后逐月补缴对应月份的缓缴社保费;也可选择于缓缴期满的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最长不得超过缓缴期。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滞纳金。超过协议规定的缓缴期限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税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划型结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折算减免后的工伤保险费进行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关于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结论,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属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批量退费。

  2020年2月份经确认未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减免政策重新核定2月份应缴额,发送税务部门,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需缴纳。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延缴。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缴不收取滞纳金。

  (二)减免、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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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5
文号:合人社秘[2020]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申领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通告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

  为有序开展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0日

  温馨提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在2020年3月30日前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请您务必于2020年3月30日前办理该业务,同时为节约您的时间,请尽量提前办理,避开3月份的办理高峰期。

  二、申请资料

  办理手续费支付的申请业务,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汇总申请表(一式两联)

  ②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四联)

  ③代征税款协议(复印件)(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单位)

  ④有效银行账户和账号

  温馨提示:

  1.材料①及材料②均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具体填报请参见填报示例。

  2.如果您属于需要提供代征税款协议的代征人,但尚未签署代征税款协议或代征税款协议已到期,请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补签代征税款协议。

  如果您对“三代”手续费支付业务还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各受理点电话进行咨询,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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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

  联系人:黄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周瑞

  联系电话:0559-2356868

  电子邮箱:396650688@qq.com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1.8%;

  (四)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2%;

  (五)营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六)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限价的低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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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改)的规定,现将安徽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放管服”行政改革要求,转变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局深入开展调研,在充分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基础上,统一全省范围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三、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改)。

  四、主要内容

  (一)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省且在总机构所在市、县(区)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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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铜税发[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有关通知要求,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38号)、铜陵市医疗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铜医保办[2020]14号),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对具体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减免

  免征的三项社保费,对于全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依据政策进行减免;对于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企业,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费额发送税务机关,缴费人只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提取数据申报缴纳。

  二、医疗保险费减免

  对于减半征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减半征收的个体经济组织,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费额发送税务机关,缴费人只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提取数据申报缴纳。

  三、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减免

  中标施工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在征收通知单上注明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工伤保险费额,税务机关按照征收通知单复核无误后确认征免。

  四、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对纳入社会保险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期限,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缓缴申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意见,对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申请缓缴填报《缓缴社保费申请表》,无需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表发送至职能部门联合受理电子邮箱(市本级、铜官区、郊区、开发区1437159462@qq.com,枞阳县391577269@ qq.com,义安区522824647@qq.com),每月20日之前提出缓缴申请,次月起可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

  五、2020年2月已缴费款退费

  2020年2月已缴费款应减免部分,实施全部退费,退费均不需要企业提交申请,由人社、医保、税务部门核实数据后依据政策直接退费。特殊情况需要抵缴的,由人社、医保、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做出解释。

  六、关于减征政策效果统计核算工作

  人社、医保、税务、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在报送各自上级部门前,各方具体核算人员应进行联合确认,对数据有分歧的,上报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工作专班讨论决定。

  七、政策宣传与解读

  人社、医保、税务、财政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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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铜税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税法[2020]287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团队,集中力量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严格落实容缺办、限时办、加速办的工作机制,实地核查等程序可后移到疫情结束时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效应评估分析,及时解决基层和纳税人诉求,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关于对《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关于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规定,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发本《通知》。

  二、关于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减免行业判断标准

  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关于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房屋业主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关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疫情期间,政府征用部分酒店、宾馆等,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涉及的房产、土地,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通知》中未列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通知》中未列举企业,如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减免税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其他减免税事项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现场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当期办理。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建议纳税人首选“无接触式”办理。不动产权属资料、免收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据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原则上享受优惠政策应为连续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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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皖财税法[2020]2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

2020年4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原《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4号),已不足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特此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合并调整部分类型预征率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2.维持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不变,将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从1.8%下调至1.5%,并统一合并至第二款。即: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3.维持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不变;

  4.维持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不变;

  5.维持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不变。

  (二)规范核定征收率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等文件规定,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明确了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是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和完善,为了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的经济调控作用,尤其是发挥其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积极作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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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20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共7项,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上述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除第2项规定(借贷资金10%担保)外,其他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做好疫情防控,并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五)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2.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并如实填写《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3.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三、免报规定

  (一)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同期资料的免除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风险提示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条,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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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邮寄申报适用于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WEB网页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作为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全省范围内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应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寄送至指定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附件1:安徽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本通告(附件2:相关报表)自行下载。

  (二)就近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清缴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WEB网页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税改革专区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七、实施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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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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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3月)

  一、2020年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款项主要用于职工培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二、我省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适用征收率是5%,目前是否可以减按1%征收增值税?

  解答:不可以。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三、2018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解答: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四、房地产老项目指的是什么?

  解答: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五、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六、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解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或者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可以返还?

  解答: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九、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在什么时间办理抵免?

  解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解答:居民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如何选择?

  解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二、年度汇算申报办理方式是什么?

  解答: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三、员工被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四、有的企业已经缴纳了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目前我省减免政策已经出台,如何办理应减免费款的退还?

  解答:对2020年2月已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税务部门要将掌握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及时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银行帐号等信息,经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予以退费。退费结果及时通知参保单位。

  文件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

  十五、安徽省的企业医保是否有优惠政策?

  解答:安徽省企业职工医保减征优惠政策如下:

  1.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

  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4.具体减征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待遇稳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确定。

  文件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

  十六、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是什么?

  解答: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次月起参保单位应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不得超过缓解期。缓缴办理流程是: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缓缴、职工个人缴费不缓缴的,将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单位应缴费费额不传递;企业缓缴期满当月,将企业补缴的缓缴应缴费额与该单位正常应缴费额同步传递税务部门征收。

  文件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

  十七、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的税收优惠是什么?

  解答: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有以下减免缓政策。

  (一)阶段性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企业社保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1.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

  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4.具体减征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待遇稳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确定。

  (三)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十八、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解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占用的土地何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二十、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包含哪些?

  解答: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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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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