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2月26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财会函[2018]214号         2018-8-2

各市、县(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花传泉  联系电话:0551-68150260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邮编:230061

  电子邮箱:kjc0551@126.com <mailto:kjc0551@126.com>

  附件:

  1.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日


  附件1: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公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全省拟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确定、公告面授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继续教育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与变更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信息档案,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化原则,及时登记、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分为自动登记和申报登记。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有信息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时,将沿用原来的信息实行自动登记。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需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网站申报,按要求填报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持身份证原件、工作单位证明信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申请,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调转表,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到调入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调转。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持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档案信息变更。财政部门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四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公需课开设,须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内容执行,可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学习。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不低于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充分发挥网络教育优势,引导高等院校、会计行业协会、内部培训服务机构等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二十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1.5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

  (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当年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六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前应当按要求程序向所属财政部门报备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经认可后方可开班。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一)承担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五)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六)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七)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对《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作出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新修改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了指南。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起草目的

  (一)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新时代经济工作的服务者,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促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起到了较好作用。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制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二)面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新形势,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门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取消了施行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三、主要内容

  (一)提出总体要求。《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沿用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适应范围、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不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此外,还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二)明确管理体制。按照简政放权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突出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进一步理清省以下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权限,同时还明确了省、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三)进行信息登记。明确财政部门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化原则,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信息档案,及时登记、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各类学分进行统一登记,并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规定内容与形式。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按照省人社厅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执行,可在人社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习。专业科目指南由省财政厅定期发布,须在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习。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发挥网络教育方便、快捷等优势,引导高等院校、会计行业协会、内部培训服务机构等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实行学分管理。《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8种继续教育形式学分计量标准,学时和学分折算比例。

  (六)加强机构管理。《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关工作要求等。明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对各层级学习的师资力量进行规定。

  (七)强化考核评价。《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如何运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如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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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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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9]26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16日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二条 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教师等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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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6
文号:财会[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19]1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2月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docx   

  附件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申请表.xls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安徽省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企业、首次挂牌融资企业、首次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以及培育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市或县(市、区)政府。

  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奖励,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的用于支持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面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其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 直接融资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次季度奖励。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安徽证监局协助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6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140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与首次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在同一年度内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照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九条 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1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首发板块、拟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的首次辅导备案报告及辅导备案信息披露证明文件(复印件);

  (5)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发板块、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可不提供(4)和(5)两项材料;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首次挂牌融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市场、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首次债券融资奖励的民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次发债情况、实际发债金额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企业经相关部门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发债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6)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公告(加盖主承销商及企业印章)(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同级财政部门收集整理申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汇总《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将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连同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连同市财政局申请文件于次季度首月末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末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申报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本地区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时一并申请,不再单独行文申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奖励额度,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省财政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相关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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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3
文号:财金[2019]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办[201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四最”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我省的贯彻执行工作,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常态化发布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有关部门和各地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对经核查符合规定的PPP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督促各地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制度目录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作用,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不懈地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要求,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着力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撬动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细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认真落实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确保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出现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要落实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指导各地强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发挥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地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安徽银保监局、省税务局要积极推进税务和银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形成“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广“税融通”等信贷产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安徽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折不扣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的监督规定,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要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1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落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担保集团要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到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00亿元。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部署,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在国家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省市场监管局要通过经济垄断案件、投诉举报、专项行动、日常检查等多种渠道,排查行政垄断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和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推动各地按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要求,优化政务诚信环境,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政务领域相关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地要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严格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做好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专项督查相关工作,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省商务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立法修法情况,积极做好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落实工作。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审批等支持,跟踪了解项目进展,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范围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动态跟踪税收政策实施效果。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合肥海关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装运前检验制度,推行入境“先验放后检测”模式,推动货物进出境“提前申报”,扩大关税保证保险参与企业。合肥海关、省商务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确保通关环节需要保留验核证件数量减至48种,整体通关时间在2018年比2017年压减1/3的基础上,到2021年持续压减至1/2。省商务厅要落实国家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调整目录,减去已无必要监管的产品。

  (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等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动态跟踪,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按要求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切实优化对跨境电商等企业退税服务,提升退税服务效率。全面推广电子化退库,实现出口企业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落实国家四部委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巩固“国门利剑2018”联合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行为,为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发布安徽省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根据国家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文件精神,研究提出安徽省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及时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省级实施政策文件修订工作,制定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推动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工业建设项目4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专项行动,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启动全流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办公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梳理我省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压缩企业注销公告时间,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编制和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和提交材料规范,提高企业注销登记效率。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四个一律、两个全程”的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衔接落实,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要在2019年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要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

  (十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省级清单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按要求公布全省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要求,持续优化安徽政务服务网功能,着力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全省范围内“一网通办”,进一步整合移动端政务服务应用,做好“皖事通”移动办事品牌的宣传推广,提升用户体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局要督促各地、各部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质量检测和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查处整治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严禁各地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和认证证书种类,增加认证机构数量,督促降低收费标准,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要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本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推动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要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规范金融类协会合理收取会费、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进一步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检查,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缴纳标准,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省市场监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地要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市县要严肃追究责任。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政策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减免税规模定期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知识产权局要认真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我省11个商标受理窗口职能作用,为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就近注册商标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和使用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和打造自主商标品牌。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合肥海关、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深入开展打击侵犯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其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要依法查处网络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强化网上线索发现、源头追溯、线上线下共同治理,加强跨地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协查、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要根据国家专利法修订进程,跟踪推进我省专利立法修订工作,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走出去”和产品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健全完善涉及产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持续进行动态清理。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省高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按要求处理公布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提供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大数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省市场监管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有效整合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65号)要求,加强认证监管,规范认证行业发展,大力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品质、创品牌。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2019年底前建立省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生效。省政务服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按要求推进我省现有监管信息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子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适时对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进行修订。指导市县合理掌握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省财政厅要督促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问责。

  七、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落实市县政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营商环境存在的“痛点”,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局要积极对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根据《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牵头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评价。每季度对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价,每半年对各地营商环境状况开展监测调查,每年底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第三方调查。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认真落实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落实,及时受理企业投诉举报,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通过“五大系统”督办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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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9
文号:皖政办[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函[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宜税发[2018]31号)收悉。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182号)第1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土地投资入股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5月将其名下的土地投资到另一开发公司。该土地购买原价为1970万元,投资时双方作价为3000万元,投资方取得一定股权,被投资公司以30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入帐,被投资公司再转让时,应以投资时双方作价的3000万元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安徽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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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9
文号:皖税函[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税法[2019]182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文件规定,报请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7]107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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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7
文号:皖财税法[2019]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法[2019]12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关于对《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附件1:


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image.png


关于《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节能减排和惠民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范围

  此次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车辆类型为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其他类型车辆年税额标准保持不变。

  (二)《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时间

  此次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纳税人缴纳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车船税适用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但纳税人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车船税仍按原税额标准执行。

  (三)《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

  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后,我省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如下:

安徽省2019-2021年度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

image.png

  (四)《通知》执行时间及多缴纳车船税退还问题

  1、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多缴纳车船税退还问题

  对于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缴纳2019年度车船税的,由于本次车船税年税额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原则上采取退税方式退还多缴纳税款。具体退税按以下程序操作:

  (1)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车船税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时,须提供:①《退(抵)税申请表》(办税服务窗口提供免填单服务);②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④银行卡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退税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在办税服务窗口设置退税宣传导示牌,并通过建立登记销号台账,采取即到即办、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分期分批办理退税。

  (2)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时,须提供:①《退税申请委托办理书》;②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银行卡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在业务服务窗口设置退税宣传导示牌;在接受纳税人委托后,分期分批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并将所退税款及时支付到纳税人提供的银行卡上,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备查;在续保下一年度交强险时,纳税人仍未申请退税的,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时同步提醒纳税人办理多缴纳税款的退还手续。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退税登记销号台账,公开透明办理退税业务,以备查验。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只须提供:①《退(抵)税申请表》(办税服务窗口提供免填单服务);②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车船税退还多缴税款申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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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财税法[2019]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函[2019]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小微企业涉及面广、诉求量大,做好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以下简称“诉求”)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增强小微企业税收获得感、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总局要求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小微企业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

  全省税务系统受理小微企业诉求渠道包括: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出的诉求,由省、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出的诉求,由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在线咨询栏目提出的诉求,由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受理(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提出的诉求,由各市局确定受理部门);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的诉求,由办税服务厅所属分局负责受理。

  省、市、县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处、科、股负责汇总、转办、跟踪督办、统计分析小微企业诉求。

  各渠道受理部门在接收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登记工单”,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转交本级纳税服务处(科、股)按照总局规定工作流程办理。纳税服务处(科、股)汇总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诉求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加强分析,持续改进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处(科、股)对收集的小微企业诉求应进行梳理登记,实行台账管理,填写“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台账”(见附件2),连同“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登记工单”构成完整台账资料。每月对本级受理的小微企业诉求情况进行统计,填报“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表”(见附件3),并进行分析,梳理小微企业的共性诉求和意见,查找关键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税收工作持续改进。

  各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本地“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表”,按季撰写小微企业诉求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和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上报路径:省局ftp:/centre/纳税服务处/2019年/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分析。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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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皖税函[2019]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办发[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规范《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明确适用范围和开具内容,现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相关调整明确如下:

  一、调整背景

  201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要求《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是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适应税收信息化需求的必要调整。

  二、适用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对于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种,税务机关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式样调整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比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了文书名称,增加二维码和验证码,增加了纳税记录的验证方法、不同色差使用效力等相关说明。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相比2019年1月1日之前,在式样上做了四处调整(四处调整同样适用于网上开具的文书式完税证明):一是文书名称上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二是完税证明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三是删除完税证明右上角的“国”“地”字样;四是修改右上角的“编号”生成规则。

  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四、查询开具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在一个或多个税务机关缴纳(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业务专用章。

  2.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加盖办税服务厅所在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3.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ITS系统”)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并提供PDF文档下载。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在安徽省内多个税款所属税务机关缴纳(退还)其他税(费)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1.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窗口分别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加盖办税服务厅所在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2.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的“证明开具”模块,查询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套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提供PDF文档下载。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线上或线下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时,必须通过实名验证,纳税人仅可查询本单位(人)的完税信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只能作为纳税人缴(退)税证明,不作为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式样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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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0
文号:皖税办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1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任务落地生效,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新税务开局之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释放更为明显的改革红利、构建更加惠民的服务格局,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是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税务呼唤新担当,新服务展现新作为。全省税务系统要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一、行动目标

  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以深化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提速增效、整合升级、协同共治、宣传问效,彰显利民惠民的新作为、打造快捷便利的新速度、搭建稳定高效的新平台、开创携手共进的新局面、展示便捷高效的新服务,进一步创响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行动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聚焦纳税人所期所盼,通过推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四个切实”4项措施大力减税降费;通过推出提速优化流程、提速纳税申报、提速税费缴纳、提速退税办理“四个提速”4项措施全力提速增效;通过推出改善“线上”服务渠道、改善“线下”服务渠道“两个改善”2项措施着力整合升级;通过推出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三个发挥”3项措施合力协同共治;通过加强活动宣传、加强跟踪问效“两个加强”2项措施聚力宣传问效。全年共推出5类15项10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

  三、行动内容

  (一)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1.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以减免税政策效应、优化营商环境措施、重点行业、重大发展战略、区域比较、新旧动能转换为重点开展分析,实现税收经济分析高端定制和精准发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明确个人所得税宣传口径,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宣传引导步调一致,依托地方权威媒体,帮助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全面做好减税降费的服务、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2.切实精简涉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6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探索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

  3.切实优化发票办理。便利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4.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突出问题,2019年上半年开展全省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

  (二)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

  5.提速优化流程。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优化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升级税企沟通方式。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

  6.提速纳税申报。完善信息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填申报,实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主动预填相关申报信息并由纳税人确认的功能。

  7.提速税费缴纳。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实现以网签方式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

  8.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优化其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新平台

  9.改善“线上”服务渠道。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组织开展对涉税应用系统供应商和运维服务商运维服务工作评价,引导涉税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商提升运维服务能力。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智能化、个性化纳税缴费服务体验。

  10.改善“线下”服务渠道。持续推进“一门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四)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

  1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通。扩大合作银行范围,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1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实施跨部门业务联办。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并与保险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1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事项的推进,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实施信用评价与信用积分管理,加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整治和防范“黑中介”“中介黑”行为。

  (五)聚力宣传问效,展示便捷高效新税务

  14.加强活动宣传。依托各类媒体加大“春风行动”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15.加强跟踪问效。对“春风行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跟踪问效。

  四、行动保障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省市县(区)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机构改革的新起点上,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提升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省市县(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安排部署,加强指挥调度。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协同提升服务质效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突出特色,广泛宣传。省市县(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各具特色的“春风行动”;要通过现场观摩、优秀活动项目评选等方式开展经验交流,促进创新能力共同提升;要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跟踪问效。省市县(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建立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做好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上级进行反馈。省局各牵头处室,各市局,江北、江南局,要按季度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路径:ftp://centre/纳税服务处/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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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文号:皖税发[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税法[2019]18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7]107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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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7
文号:皖财税法[2019]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会[2019]222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取得执业许可且正常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三、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自查整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重点自查核对下列情况:(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3)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5)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如发现本所未及时办理变更业务的,应先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后再报备;如发现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安徽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次报备工作结束后,对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安徽省财政厅将依法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三)按时上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须在本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不按规定完整报备的,安徽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联系人: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章辉,电话:0551—68150524;

  网上报备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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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7
文号:皖财会[2019]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开票软件升级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工作安排,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至9%。为保障您可以顺利开具出新税率发票,充分享受减税政策红利,我省于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省有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完成时限

  为了确保4月1日能正常使用新版本开票软件,请您务必在3月31日之前完成升级。

  二、升级方式

  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动推送升级

  2019年3月18日起升级服务器将启用新版本开票软件的自动升级功能。请您确保网络畅通,并登陆开票软件,系统将自动提示升级,您须根据升级提示完成新版本升级工作,升级后即可正常登陆开票软件。

  (二)自行下载升级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可登入安徽航信信诺网(http://www.nuocity.com/)或安徽航信官网(http://ah.aisino.com/index.php/wangluofapiaoxiangguanxiazai/detail/29.html);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登入安徽百旺服务网(http://ah.baiwang.com.cn/),自行下载税控盘最新版开票软件升级包升级。

  (三)辅助升级

  针对使用开票服务器的纳税人或特定纳税人,税控服务单位将远程或派技术支持人员上门辅助进行软件升级。

  (四)人工升级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自行完成升级的,可以联系税控服务单位或主管税务部门,由其安排技术人员人工上门升级。

  三、升级注意事项

  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动推送升级过程中,如遇到有杀毒软件拦截报错,请务必添加信任或允许访问。您也可以在升级时先退出杀毒软件,升级前也请检查是否有足够的硬盘空间。

  (二)升级前请先做好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三)升级后,在4月1日之前不能开出新税率的发票,4月1日零时过后,才可开具。

  (四)本次开票软件升级,商品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新版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号没有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库中商品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4月1日零时,系统会自动将16%税率更新为13%、10%税率更新为9%。

  (五)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为确保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能顺利开具新税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在4月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

  四、联系方式

  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可拨打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热线电话95113进行咨询;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可拨打安徽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热线400-61-12366或400-109-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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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版)的通知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为了配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现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相应升级调整,形成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版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本次发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自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19年3月28日晚上或者29日上午进行配套升级,届时将暂停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暂停时间约为2个小时。

  二、升级内容。1.根据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要求,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国内免税原材申请表》的出口商品代码、征税率、退税率校验逻辑,以及《航天运输申报明细表》、《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明细》的应税服务代码、征税率、退税率校验逻辑。2.调整《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商品代码、征税率、退税率校验逻辑。具体升级内容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获得。

  三、升级方式。(一)在线升级。企业登陆申报软件后,可以通过左下角“升级信息-申报软件信息-点击升级”完成在线升级。(二)手动升级。企业通过下载、安装软件升级包的方式升级。

  下载路径:最新软件及说明文档,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外网/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索要,也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使用软件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热线:0411-39402777。

  为了不影响您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请您进行数据备份后及时升级申报软件,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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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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