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结合亳州实际情况,现将全市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统一规定如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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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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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现将我市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10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减免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免幅度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按照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要求,“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结合周边地市做法,根据我市实际,制订了我市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10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明确了减免范围

减免范围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规定了减免幅度

1.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

3.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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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将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亳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要求,将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二、《公告》的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

  三、《公告》主要内容

  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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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精神,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我市税务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实行按季申报。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免于零申报。

  三、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份。《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金税三期应用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实行按季申报,由税务系统征管软件按年度自动调整申报期。

  (二)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方式。分两种情况:一是在2017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继续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是2018年度新办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信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规定纳税人在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同时,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自动实现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零申报。

  (四)明确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方式。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份。《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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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col/col6759/index.html),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宿州市淮河西路129号(原宿州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4000。原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宿州市淮河东路558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三里办公区,邮编234000。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zip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处理规则。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规则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二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市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三)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规则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四)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是否有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安徽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ah-n-tax.gov.cn),基本功能保持不变,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办理原国税、地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相关历史数据仍然保存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纳税人可以自行查询。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12366如何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在2018年4月17日全部涉税业务12366热线“一键咨询”的基础上,通过对12366热线和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升级完善和相关制度、业务等事项的全面整合,逐步实现12366对外一个号码、一个标识、一个口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提供税费皆可“一人通答”的咨询、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规则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执行时间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发布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规则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59/index.html),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宿州市淮河西路129号(原宿州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4000。原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宿州市淮河东路558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三里办公区,邮编234000。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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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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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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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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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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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修改8份文件。涉及“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涉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市税务局”;涉及“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涉及“各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级税务局”;涉及“宿州国税”修改为“宿州税务”;涉及“地税税收”,修改为“税收”;涉及“国税”“地税”,修改为“税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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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宿政秘[2018]76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园区要严格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3号),不得擅自提高奖励标准。

  二、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报市税务局备案。

  三、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1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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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3
文号:宿政秘[2018]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20]5号 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对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调整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9月11日作为应急预留批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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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安排如下: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一)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仍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共3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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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仍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三、关于考务日程安排

  (一)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不作调整,仍按《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1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20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2.2020年8月29日开始组织考试。

  3.2020年9月1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考试上报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

  4.2020年9月3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5.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统一要求无法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考试的地区,相关考试并入下一年度进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二)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把调整后的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到考生。严格按照《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9]6号)和《《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1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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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8
文号:会考[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cas/login?service=http://etax.ah-n-tax.gov.cn/shiro-cas)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60/index.html),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蚌埠市东海大道3029号(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3040。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蚌埠市胜利中路21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中荣街办公区,邮编233000。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处理规则。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规则明确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二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省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

  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三)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规则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四)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是否有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安徽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ah-n-tax.gov.cn),基本功能保持不变,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办理原国税、地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相关历史数据仍然保存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纳税人可以自行查询。

  (六)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规则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八)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九)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执行时间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发布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规则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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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

  附件2: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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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

  附件2: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3:修改的文件正文.rar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修改6份文件。涉及“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埠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涉及“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修改为“市税务局”;涉及“地税”“地税、国税”,修改为“税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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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促进阜阳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9号)、阜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阜地税[2010]51号)和阜阳市地方税务局《阜阳市地税局财政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地税[2005]139号)规定,现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营业用房4%;其他房地产2%。阜阳市普通住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营业用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出台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9号),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0,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对以前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营业用房4%;其他房地产2%。阜阳市普通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公告明确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营业用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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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公告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有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现就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二、纳税人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阜阳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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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阜阳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阜阳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阜阳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阜阳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同时,原“阜阳国税”微信公众号变更为“阜阳税务”,原“阜阳地税”微信公众号注销。

  九、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阜阳市清河西路19号(原阜阳市地税局办公场所),邮编236029。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阜阳市一道河中路61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一道河路办公区,邮编2360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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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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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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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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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淮南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淮南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淮南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

  (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62/index.html),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同时,原“淮南国税”微信公众号更名为“淮南税务”。

  九、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1号(原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2001。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人民南路23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人民路办公区,邮编23200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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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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