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办税时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对于纳税人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从转登记的下一个季度起按季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印发)第十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增加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通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关于增加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通知》(津国税流[2006]20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征缴期限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24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精准落地,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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