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核定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装卸、堆存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装卸、堆存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他散体物料装卸、堆存作业的纳税人,应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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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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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简化办税流程,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停止耕地占用税委托代征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停止委托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代征耕地占用税。《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52号),《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3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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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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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求,现就我市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8月26日起,税务部门开始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儿童和城乡未就业居民。


  三、参保缴费期


  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办理当年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缴费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共分为四个参保缴费档次,缴费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2019年度成年居民高、中、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850元、500元、220元,学生儿童档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2020年度缴费标准待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高等学校学生可以按学年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


  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且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等特殊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相关信息,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缴费


  1.城乡居民


  由行政村(社区)代为办理申报缴费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限内由行政村(社区)到所属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通过银行临柜的方式缴费。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费的其他居民,在缴费期限内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通过银行临柜、移动端等方式缴费。


  2.各区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代管的参保人员


  市医保中心汇总整理各区民政局申报信息后,到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申报手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到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代管参保人员办理申报手续。


  3.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代管的参保人员


  上述代管单位在缴费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代管单位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4.中断职工医保人员


  缴费期限内,缴费人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可通过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移动端等方式缴费。


  (三)办理退费


  符合退费条件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缴费凭证原件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受理、核验手续,由所属区社保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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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4月份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因前期公开选择期间无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再次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内完成申请。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张亚,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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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近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近期,我市税务机关正在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


  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是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实在在享受改革优惠红利的重要服务举措。


  据了解,我市税务机关已发布了信息核验公告,将分批随机选取部分纳税人,对纳税人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比对,发现疑似存在错漏情况的,将通过手机短信或个人所得税APP消息通知纳税人。公告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及时关注在税务机关预留号码的手机短信和个人所得税APP消息,接到税务机关发送的信息后,应按照提示内容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确实存在错漏,应及时据实补充、修正。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或60698010热线电话,也可就近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若纳税人在5日内没有修正信息,税务机关将通过电话沟通或邀请面谈等方式,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协助纳税人核实、更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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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同意收取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增设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改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上述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批复。


  二、取消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财政部门据此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此前欠缴或多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四、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取消项目执行时间按照财税[2019]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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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津财综[2019]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户籍地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本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救助家庭范围;


  (二)本人已进行失业登记,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为2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审核方法


  通过人社部门金保二期信息系统比对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通过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家庭信息系统比对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补贴申请发放流程由各区自行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员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生活补助。


  (二)各区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区财政、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办理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各区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经办服务、补贴受理、审核公示、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单独统计,专账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人社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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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2
文号:津财社[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关于核查对外支付费用情况的通知

各外资企业:


  为核实企业在2017和2018年度中对外支付大额费用情况,请本通知附件列名企业于2019年7月31日前到我局国际税收管理科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应包括:


  一、2017和2018年度对外支付费用情况说明;


  二、对应对外支付费用合同、协议;


  三、大额对外支付统计表(表中含填报示例);


  四、同期资料电子版(达到报送要求的企业)。


  五、其他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咨询请联系程振宇,联系电话84906437。


  附件:


  1.对外支付核查名单


  2.大额对外支付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1.对外支付核查名单


  爱三(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


  茨埃威尔(天津)变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道尼尔航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豪圣电机(天津)有限公司


  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天津)有限公司


  空中客车(天津)飞机交付中心有限公司


  空中客车(天津)总装有限公司


  联合利华(天津)有限公司


  伍尔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


  宜家物流分拨(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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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行政审批局、各代理记账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现结合我市代理记账开展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能划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代理记账工作。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对各区行政审批局的代理记账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


  各区财政局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关于材料申请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材料(网址http://dljz.mof.gov.cn),其中:


  (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和“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范本,可在“天津会计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http://tjkj.cz.tj.gov.cn/);


  (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服务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关于审批管理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使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总部机构资格申请、分支机构业务备案、机构迁入和换发补发证书申请,并书面告知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的后续备案等事项。审批信息应在汇总后于次月1日前推送至区财政局。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应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备案、年度备案、财政检查工作,着力推行精细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管理方式,切实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黑名单”等制度,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我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 2016年11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16〕11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原文查阅及下载请登陆天津会计网站“http://tjkj.cz.tj.gov.cn”。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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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3
文号:津财会[2019]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含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财务会计报表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勘探涉及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本公告列名之外的其他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报送方式


  (一)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二)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三)直接到税务机关、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容。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利润表包括《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报表。


  (四)本公告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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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附件: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业务企业名单


  1.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3.天津市东丽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天津贯庄国家粮食储备库


  5.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分公司


  6.天津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天津塘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9.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10.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粮食储备库


  11.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利达粮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14.天津市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5.天津市宝坻京东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16.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


  17.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8.天津运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9.天津雍阳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0.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1.天津静海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2.天津市静海县第二粮库


  23.天津市静海古城粮食储备库


  24.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粮站


  25.天津利达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26.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7.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一粮库


  28.天津市宁河区苗庄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9.天津市西青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天津西青国家粮食储备库


  31.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2.天津市西青区军粮供应站


  33.天津利达华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34.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5.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6.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7.天津市蓟州区邦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8.天津市北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9.天津市北辰区朱唐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0.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


  41.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2.天津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4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4.天津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45.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46.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7.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48.天津市全兴源牛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49.天津市友诚万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50.天津市津张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51.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2.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53.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4.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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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11-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善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机制,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含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汇总纳税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是指在天津市内不同行政区或同一行政区内不同地点经营的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天津市以外,其下属分支机构在天津市不同行政区或同一行政区内不同地点经营,适用本公告。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全资设立,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设置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采取特许经营和加盟方式的连锁企业分支机构不在汇总纳税范围内。


  第四条 总分机构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总分机构日常税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负责。


  第二章 汇总申请


  第六条 申请汇总纳税总分机构除满足第四条规定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设在天津,同时在天津市设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在天津市以外,在天津市内设有对本市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可作为汇总纳税总机构;无统一核算管理机构的,可指定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天津市内各分支机构的统一核算,并作为汇总纳税总机构。


  (三)总机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汇总分机构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第七条 总分机构首次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全称;总机构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八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申请在同一区范围内汇总纳税的,由区税务局审批。申请跨区汇总纳税的,由区税务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至市税务局审批。终审税务机关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企业发放。


  第九条 总机构发生迁移或者分支机构出现增减变动,符合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后,可继续适用本公告。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十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的总分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下同)-总分机构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总机构上期留抵税额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比例


  (三)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第十一条 总分机构执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前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分别计算抵减总分机构当期应纳税额,不汇总至总机构统一计算分配。


  第十二条 总机构应按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并编制《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的,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总机构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分配的税款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缴入对应国库。


  第十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由总机构进行更正申报,产生多缴税款的分支机构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总分机构应依法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纳税批复文件。汇总纳税关系发生变化的,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应使用防伪税控设备或税务UKEY开具发票,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以总机构名义对外开具,总机构可根据分支机构数量增设分开票机。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领用和开具发票。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总分机构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审批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


  第十九条 总分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汇总纳税取消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总分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应提请取消其适用本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税务局不定期组织各区税务局对总分机构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范围汇总、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分配并缴纳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总分机构的其他涉税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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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施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专项扣除办法》),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重大意义


  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转变的关键一步,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广大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改革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扣除办法》,切实把改革政策精准落实到位,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动力,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平稳落地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专项扣除办法》及其操作办法,掌握政策要义,分解工作任务,确保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要及时广泛开展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的辅导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统筹好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普及;要创新举措搞好纳税服务,指导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信息采集,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填报扣除信息;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事后抽查,防止虚假抵扣申请。


  三、健全协同保障,构建信息共享共治管理格局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共同推进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税收共治格局。市网信部门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引领作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的工作机制。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外事、教育、人社、医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形成大数据与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及时比对,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工商联、行业协会、居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便民中心等单位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涉税中介机构要发挥行业专业作用,为自然人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四、搭建信用平台,推动自然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100多万自然人纳税人,管理要求高。要积极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完善纳税信用跨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推送失信信息,视违法情节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确保《专项扣除办法》有序推进实施


  落实《专项扣除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宣传中既要讲清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利,又要宣传违规扣除的后果,引导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真实准确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觉防止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发生,提高税法遵从度。要加强舆情引导,防止有人借机炒作负面信息,确保好事办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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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津政办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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