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附件2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公告

扬地税[2011]4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调现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现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扬州市市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

按业户所属行业分别设定征收标准

1、货物生产 、货物流通 、加工修理                   0.5%     

2、交通运输——上下力资                                     0.5%

             ——客运(不包括出租车营运)               1%

                  ——货运                                              1.5%

3、饮食业                                                  2%

4、服务业——美容、美发、泡脚                         2%

                   ——其他服务                                         1%

5、娱乐业                                                                  4%

6、建筑安装业                                                      0.4%

7、其他                                                                     1%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确定其适用征收标准。

三、扬州市其他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本通知办法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扬地税发[2010]7号)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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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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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附件: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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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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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发票名称基本联次类型规格(mm)开具方式
1130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打240×140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增值税专用发票6机打240×140
04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2机打240×140
05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5机打240×140
0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机打57×177.8
07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机打76×177.8
1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机打240×140
1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1机打240×140
1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机打241×178
00000810260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机打241×177
2812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1机打127×44营运系统
2813旅客运输专用发票1机打130×63.5企业自有系统
2901通用定额发票(1元)2定额175×70 
定额
2905通用定额发票(5元)2定额175×70
2902通用定额发票(10元)2定额175×70
2906通用定额发票(20元)2定额175×70
2903通用定额发票(50元)2定额175×70
2904通用定额发票(100元)2定额175×70
2907定额门票1定额————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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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和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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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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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江都区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开具方式

1130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机打

240×140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机打

240×140

04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

机打

240×140

05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5

机打

240×140

06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57×177.8

07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76×177.8

1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

机打

240×140

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1

机打

240×140

13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3

机打

190×101.6

17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机打

241×178

00000810260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机打

241×177

28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1

机打

127×44

营运系统

2813

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

机打

130×63.5

企业自有系统

29071

通用定额发票(5角)

1

定额

175×70

定额

2901

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2905

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2907

定额门票

1

定额

————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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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和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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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以及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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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和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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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邗江区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开具方式

1130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机打

240×140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机打

240×140

04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

机打

240×140

05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5

机打

240×140

06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57×177.8

07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76×177.8

1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

机打

240×140

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1

机打

240×140

13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3

机打

190×101.6

17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机打

241×178

00000810260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机打

241×177

28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1

机打

127×44

营运系统

2813

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

机打

130×63.5

企业自有系统

29071

通用定额发票(5角)

1

定额

175×70

定额

2901

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2905

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2907

定额门票

1

定额

————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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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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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本文件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四、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是指为保护地表水体、开采煤层上覆岩层水体和下伏岩层水体,采用充填方式减少水体损害的煤炭开采方法,主要包括采空区充填、上覆岩层离层带注浆充填、下伏岩层注浆充填加固等。


  五、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有关资料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煤炭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六、纳税人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的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进行计算。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布不同充填开采工艺的充采比参考值。


  七、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税。


  八、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时,如有必要,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的规定时限以内。


  九、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14日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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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苏府办[2017]3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和自我发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我市税收领域信用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制度


(一)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定期进行工作沟通及情况通报,不定期提请相关单位就与联合惩戒相关的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研讨和协调。


成立由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共同牵头的工作协调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贯彻实施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二)建立信息推送反馈机制。建立信息推送机制,记录信息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及情况反馈等信息。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加强收集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惩戒情况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信用办应定期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有效的联动惩戒机制。


二、强化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管理


各市(县)、区级以上国税、地税机关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税收失信行为的记录、归集、认定管理及异议处理。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由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统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一)认定。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准确把握认定口径,认真审核失信行为信息,对于涉及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要加强复核、严格把关。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的记录和交换,做好信息归集工作,定期开展失信行为的联合认定。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及的税收失信行为,一律认定为税收严重失信行为。


(二)推送时间。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认定的,由协商确认的税务机关将所归集的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推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记录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注册时间;税务代理人应当记录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注册时间及委托其代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相关责任人应当记录其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证(护照)号码(公示时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职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代理执业资格证书号;


2.主要失信事实及类别;


3.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的主要情况;


4.税收失信行为认定税务机关名称及认定时间;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信息交换方式。为确保信息推送的及时、准确和安全,各部门应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实现信息推送、跟踪、反馈的全程电子化。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负责将电子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表式详见《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附件1~3)。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税收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税收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定期推送至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


(五)信息公示。依法公示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扩大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对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市信用办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依托“中国苏州”、“诚信苏州”网、税务机关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有效期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7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由省辖市市级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3年。


(六)异议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税收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或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向认定或公示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并修复或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对税务机关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各单位收到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后,依照部门法定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监管范围,根据各自内部执法程序和审批流程对税收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和相关责任人按失信行为等级,实施本文件明确的相应惩戒措施,协同监管,发挥联合惩戒合力,详见《对税收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表》(附件4)。


税收失信信息在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税务门户外网公布期间,各联合惩戒单位可以引用并在各自的信息公布系统上公开公布,以便扩大信息辐射面和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对外宣传力度


为稳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扩大联合惩戒的社会影响力,国税、地税机关要与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注重宣传效果,广泛宣传联合惩戒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案例,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


附件:


1.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


2.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税务代理人适用)


3.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相关责任人适用)


4.对税收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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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苏府办[2017]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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