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5年9月17日同意南京市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市。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方可申请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0年4月2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浦江路30号)。


  四、报名截止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定后公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系人:陆学军,联系电话:025-58528274。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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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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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现将我省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省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号楼D厅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个税汇算受理中心(邮政编码:210041,联系电话:025-52852957,025-96888705);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188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个税汇算受理中心(邮政编码:215002,联系电话:0512-96888736)。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个地址进行邮寄申报。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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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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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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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fpsc.jiangsu.chinatax.gov.cn:900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XX单位(单位名称)声明,我单位的“XX平台(电子发票平台名称)”,在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相关服务过程中,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服务程序的安全管理及使用工作,确保获取到的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接口程序仅限自行使用,并保证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服务使用正确,不以任何方式对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服务进行违规使用及破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XX公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有者)(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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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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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汇算清缴事项及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一、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


  2019年度在新吴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按规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4号公告要求,总分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对于征管转移企业,应在实施征管转移前完成年度申报后办理转出。


  二、申报期限:


  ※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原则上要求在5月15日前完成申报。


  三、报送资料:


  1、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除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外,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房地产开发、汇总纳税、重组、其他事项的企业还应按照《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附件一)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资料)


  2、涉及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请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附件二)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所有《目录》要求保管的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若为适用财税[2016]49号文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苏财税[2017]12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三)要求报送纸质备案资料至办税大厅,第一批报送资料受理截点为4月25日,第二批受理截点为5月31日。


  3、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涉及特殊性税务重组的企业,应在4月30日前,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见《关于报送2019年度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附件四)。


  5、涉及其他事项备案的企业(如政策性搬迁、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等),应在4月30日前,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报备手续,具体要求见《关于报送2019年度其他事项备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附件五)。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强烈建议查账征收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时,使用“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系统”,提高申报质量,降低遵从风险。使用方法如下:


  1、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1天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完成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对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


  2、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若确认无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pdf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


  附件三:苏财税[2017]12号-江苏省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rar


  附件四:关于报送2019年度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资料的通知.zip


  附件五:关于报送2019年度其他事项备案资料的通知.zip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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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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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苏财会[2020]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41号)精神和要求,商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20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2号执行)。


  (一)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四)外省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省(部)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详见苏人社发[2019]95号文)。


  (五)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六)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按《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4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送要求及时间


  (一)报送要求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1.所有申报人都必须先行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所有申报人都必须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jiangsu.gov.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江苏人才信息港”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也有相应的链接)进行个人申报,申报人按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提交之后,申报人应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所有申报材料前往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材料现场核对和网上缴费等相关事宜(具体时间依当地的安排)。


  3.因整个评审全部在网上进行,申报人除需提交一式三份纸质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外,不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二)报送时间


  1.网上填报的起止时间为:6月1日9:00至6月30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逾期不补报。


  2.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于6月1日起至7月3日17:00前,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包括相关证书)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2、810室)进行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材料原件)。


  3.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于7月10日前,将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费标准及要求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评审费300元。在提交申报材料的现场核对通过后,由申报人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直接支付(详见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7月3日24:00前未缴费的,视同放弃申报。缴费成功后,不办理退费。需票据凭证的,可根据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截止2020年12月31日24:00)。


  本次评审拟定8月份进行。《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所需填报的相关表格,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jiangsu.gov.cn),在“会计综合管理平台”相关栏目中查询下载。


  联系电话:025-83633209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docx


  附件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doc


  附件3: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xls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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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苏财会[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评协[2020]21号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风险提示2020年第1号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规避执业风险,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将根据近几年业务检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新修订出台的评估准则、行业管理热点等,不定期发布行业风险提示。现发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风险提示2020年第1号——印章管理和使用](见附件)。


  行业风险提示由省评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负责编写,经省评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通过协会网站不定期发布,同时列入后续教育培训和业务检查重点。


  行业风险提示不能替代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要求,仅供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内部管理及执业过程中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应重视执业风险,加强职业道德学习和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风险提示2020年第1号——印章管理和使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4月17日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风险提示2020年第1号——印章管理和使用


  风险提示由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风险提示不能替代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要求,仅供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内部管理及执业过程中参考。


  近几年,省评协在执业质量检查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多起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引起矛盾和纠纷的案例。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印章和资产评估师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风险提示。


  本提示所称印章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印章和资产评估师印章两类。


  资产评估机构印章具有重要法律地位,一般称为公章或法人公章,在法律文件上盖有资产评估机构印章(以下简称公章)即代表资产评估机构对该文件的认可。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凡是加盖公司法人公章的信、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认定为系公司所作出意思表示。


  资产评估师印章,又称资产评估师印鉴章,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师姓名、登记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资产评估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加盖资产评估师印章,是资产评估师主动向评估报告使用人或阅读者明示其特定身份和信息的行为。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被拆迁人王先生举报A资产评估机构(简称A机构),2014年出具的[某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问题。A机构负责人表示举报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盖印章是真实的,但该负责人和报告书上盖章的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否认出具过此报告。省评协调查发现,举报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盖有A机构公章及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印章,但无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进一步调查发现,A机构无印章管理制度,公章、注册资产评估师印章随意摆放,印章使用无审批、登记手续。因此 A机构和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质量、印章管理不善问题,受到行业自律惩戒。同时该报告导致A机构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律师李先生举报B资产评估机构(简称B机构),2016年8月出具的[某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省评协调查中,B机构负责人表示不知情该项目,检查该项目底稿中时发现,留存的[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的是资产评估师印章,而举报人提供的报告书上加盖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印章,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无此项目相关登记信息,财务没有收费记录,另外[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B机构和两名资产评估师因报告执业质量和印章管理使用不善问题,受到行业自律惩戒。同时该报告也可导致B机构招来一系列民事赔偿诉讼。


  二、印章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章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机构未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健全。使用公章未经严格审批、审查;未设专人保管;公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


  2.评估机构没有建立统一的公章使用台账。没有规范、如实地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发生问题无法追溯和查验。


  3.评估机构允许挂靠, 默许挂靠人另行刻制单位公章。


  4.评估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因权力斗争或利益博弈,各自为政,公章被随意滥用或被其中一方控制。


  5.评估机构发现公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6.评估机构发现公章被内部人员盗用后,不采取正确应对措施,放任风险继续存在。


  7.评估机构已注销资产评估备案,在工商税务注销期间,不妥善保管印章,仍随意使用公章,违法违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书、证明。


  (二)资产评估师印章保管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1.资产评估师印章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没有统一台账,不能追溯,极易产生纠纷。


  2.资产评估师印章交由他人保管,允许或默许他人在本人未参与的项目上使用印章。


  三、印章管理和使用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公章管理和使用应当采取的措施。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公章管理制度。公章应有专人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流程,履行使用审批、登记手续。保持公章完好,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1.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印章管理制度。根据印章(含公章、财务印章等)的不同,采取分层分类管理,不同印章由其对应岗位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于他人或委托他人代管。


  2.明确保管人责任,妥善保管印章,谨防丢失、盗窃,防止被盗用、私用,建立和完善印章损坏、丢失、盗用等意外事件发生后可采取的应急措施。


  3.明确印章使用流程,建立使用台账,详实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 未经规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4.印章保管人要负起责任,应当对用章审批程序和需盖章材料内容要仔细审核,不得在与经批准用章内容不一致的材料上盖章。


  5.明确评估机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必须严格遵守公章使用规定使用印章。


  6.建立违规使用印章追责制度,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给评估机构造成损失的,由评估机构对违规者予以处分,并可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7.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公章使用的管理, 避免因分支机构不当用章导致评估机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 资产评估师印章管理和使用应当采取的措施。


  1.资产评估师印章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得随意委托他人管理使用。


  2.评估机构不应以任何理由统一保管资产评估师印章。


  3.资产评估师应当坚持诚信为本的职业操守,注意执业风险,谨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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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苏评协[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三代”手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等文件要求,园区税务局就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三代”手续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代”手续费支付比例及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按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按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按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按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按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按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二、“三代”手续费申请及支付


  “三代”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三代”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2019年度“三代”手续费申请截止日期延后至2020年5月3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支付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三代”单位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发起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支付申请。“三代”单位或个人申请支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以外的“三代”手续费,至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二楼办税厅提交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申请资料。提交申请时,应按照“三代”税款情况,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或携带公章至办税服务厅提供免填单服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向提出申请的“三代”单位或个人支付“三代”手续费。


  “三代”单位或个人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代”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园区税务局不支付“三代”手续费。


  “三代”单位或个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至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二楼办税厅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办理手续费清算。


  三、“三代”手续费使用管理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9年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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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申请2019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6号)、[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工作的通知](连财税[2019]6号)文件精神,请符合2019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及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财政部门:

单位联系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东海县财政局王志华连云港市东海县晶都大道金润大厦87776510
灌云县财政局鲁长纲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南路333号88831519
灌南县财政局晏义明连云港市灌南县集中办公区83289016
赣榆区财政局宋振旺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和安大厦86293161
海州区财政局霍 飞连云港市海州区景观大道29号海州区社区服务中心419室83087073
连云区财政局武 阳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墅路1号82319278
开发区财政局吴 凯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601号80218920
徐圩新区财政局王子文徐圩新区产业服务中心82256020
高新区财政局瞿业薪连云港花果山大道17号2栋708号83081136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李辰宇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路8号85726025

  税务部门:

县(区)局联系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赣榆区税务局谭仲芝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405号86298690
东海县税务局王善渠东海县牛山街幸福北路75号87227056
灌云县税务局潘金宝灌云县伊山镇建设中路1号88125660
灌南县税务局金 坚灌南县人民路税务局304房间83216085
海州区税务局陈 爽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85527931
开发区税务局朱田田开发区花果山大道868号920室82345787
连云区税务局蒋红梅连云区墟沟街道中华西路47号82236116

附件:县(区)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样表)


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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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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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2020年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和《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常财综[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0年常州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0年6月28日前。


  二、年审范围


  常州市区所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均要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辖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三、年审方式


  用人单位网上自行申报年审。申报单位通过IE浏览器搜索“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自行注册用户后,根据有关要求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情况,上传年审附件资料,待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向所属税务部门申报。网上年审上传材料要求(图片格式、清晰易辨的扫描件或照片):


  1.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2019年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2019年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凭证(1-12月);


  5.2019年残疾职工工资凭证(1-12月银行对帐单);


  6.加盖单位公章的安置残疾人单位诚信声明书。


  凡在规定年审期限内未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四、征收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五、征收对象


  常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六、征收标准


  1.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常州市保障金征收比例为38%。


  3.相关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单位,征收比例再减免30%。


  (3)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七、征缴方法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3.各单位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准确填写应缴费金额和减免金额,不得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等方式直接享受减免。


  八、对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据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九、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从2018年起,我市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文件精神,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实施奖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年审期内自愿申报。


  十、其他


  1.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援助等,为更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请用人单位依法及时申报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大力实施用人单位岗位信息采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


  溧阳市年审和征收时间按此公告同步执行。


  十一、年审咨询电话


  常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2号)电话:89961937 88165613


  溧阳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溧阳市南大街137号)电话:87288007


  金坛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金坛区清风路1号,金坛区市民中心C栋一楼)电话:82886455、82887511


  武进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湖塘淹城中路长江路高架南首)电话:69695028 69695011


  雪堰镇残联:86163851


  前黄镇残联:86510112


  洛阳镇残联:88521380


  湟里镇残联:69651816


  礼嘉镇残联:86239081


  南夏墅残联:86480810


  湖塘镇残联:86576730


  牛塘镇残联:69870875


  嘉泽镇残联:83806522


  西湖街道:86361023


  高新北区残联:86566229


  新北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新北区高新科技园15号楼常州国际商务中心一楼)电话:8555730685557316


  河海街道残联:85115317


  龙虎塘街道残联:85482275


  新桥镇残联:85918052


  罗溪镇残联:83368096


  薛家镇残联:85953285


  三井街道残联89605729


  西夏墅镇残联:83438123


  孟河镇残联:81281509


  奔牛镇残联:83127509


  春江镇残联:85868059


  天宁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竹林北路256号,天宁区科技促进中心15楼1538室)电话:69661329


  郑陆镇残联:88739865


  东青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站(常州市北塘河东路5号)电话:81181219


  钟楼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西直街88号)电话:86606536 86677536


  邹区镇残联:83830552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残联:(东城路98号)电话:85550393


  戚墅堰街道:88772844


  丁堰街道:86025071


  潞城街道:88405334


  横山桥残联:88602709


  横林镇残联:83688293


  遥观镇残联:88710727


  十二、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常州市财政局  85681833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12366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89961937


常州市财政局

国税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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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残联,常州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和[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常财综[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征收比例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确定为38%,并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


  三、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单位,征收比例再减免30%。


  四、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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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发[2020]7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5、6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职工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可从2020年7月起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根据减免政策实施情况,按程序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向省报送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各地要切实承担工作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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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苏人社发[2020]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发[2020]7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20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4%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问责,并作为拨付省级调剂补助资金的考量因素和核定地方管理性缺口的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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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苏人社发[2020]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五)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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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园法[2020]032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院各部门:


  为更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僵尸企业”,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对接,努力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指引目的】为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预重整的界定】 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程序申请】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被告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四条 【预重整的审查及决定】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并以“破申”案号登记予以立案审查,并于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预重整无异议的,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经释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予以预重整。


  第五条 【预重整的期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见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条 【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确定参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通过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已编入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预重整案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临时管理人职责】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执行情况;


  (二)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评估;


  (三)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的信息;


  (五)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六)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重整方案;


  (七)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


  (八)定期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九)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债务人义务】在预重整期间内,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配合审计评估,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如实披露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情况、资产保全情况,对外保证担保等或有债务情况;


  (五)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六)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七)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八)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九)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草案;


  (十)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披露】债务人、临时管理人应当将与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全面、准确、合法的予以披露。


  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导致破产重整的事由、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债务明细(包括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情形)、涉诉涉执情况、重大不确定性诉讼、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预重整草案重大风险等。


  第十条 【预重整的保全】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本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有错误的,其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通知债权人】临时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内容包括:


  (1)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的日期;


  (2)申报期限为自债权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


  (3)临时管理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4)债权申报材料应当包含的内容,例如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的形成过程、债权的数额(包括本金数额、截至预重整之日的孳息数额、孳息计算方法和利息清单等)、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债权的到期日等,并应附相关证据;


  (5)法院或临时管理人认为应当通知的其他事项。


  在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和必要工作人员】经法院许可,临时管理人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由临时管理人从纳入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机构中依法公开选聘,或者由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从纳入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机构中一致推举产生。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审计、评估费用不再单独提取,列入破产费用。


  经法院许可,临时管理人可以聘请必要工作人员,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委员会】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可自行或在有关部门的牵头组织下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参与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督以及推动预重整草案协商谈判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预重整草案的制定及通过】临时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协助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磋商,听取各方意见,起草预重整草案。


  预重整草案应当包括《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预重整草案经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后形成预重整方案。


  第十五条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信息披露】预重整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其出资权益的涉诉情况,债务人、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出资权益上设定的质押、被保全等权利负担情况。


  第十六条 【预重整终结】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并载明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一)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


  (二)债务人不具有重整价值;


  (三)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可能;


  (四)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债务人拒不履行本规范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六)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第十七条 【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临时管理人应当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当载明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债务人出现困境的原因;


  (三)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四)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债务人的重整价值;


  (六)债务人的重整可行性;


  (七)债务人的预重整草案及表决情况;


  (八)债务人重整的潜在风险及分析建议。


  (九)其他与债务人进行重整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与审查重整申请的衔接】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的,应当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转入重整书面申请、预重整方案及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重整方案的意见等材料。法院自收到预重整工作报告和书面申请等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但查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依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九条 【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根据债务人制作的预重整草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出资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以及债权人、出资人作出的同意意见,在重整申请受理后继续有效,视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


  (一)债权人、出资人承诺或者同意的内容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一致;


  (二)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出资人承诺或者同意内容的修改未实质影响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且相关债权人、出资人同意不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直接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效力延伸】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有关权利人的权益更趋优化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理人】重整申请受理后,本院可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本院应当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临时管理人报酬】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管理人报酬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后,本院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报酬。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引入、预重整方案的协商、制作及意见征集等付出合理劳动的,报酬数额由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本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临时管理人工作酬劳依其与预重整参与人事先或事后的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通知债权人等因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第二十五条 【预重整期间的借款】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继续营业需要而借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及法院许可的。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第二十六条 【庭外重组方案或者重组协议】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应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征集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意见。


  重整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可以在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基础上制作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可以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且债权人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上述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且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均承诺其意见不反悔的,受理重整申请的,可以视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意见,不再另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制定预重整规则】预重整的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预重整规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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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苏园法[2020]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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