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商发[2018]13号 陕西省关于做好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统计局、质监局、外汇管理局,各直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量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联合年报。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网上申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网(下称“年报系统”,网址:http://www.lhnb.gov.cn/)。


  三、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四、为确保我省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参报率,请省级联合年报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刊登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通知。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年报各部门的沟通联系,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年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五、为了做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需在企业填报年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六、各市(区)联合年报部门在年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级联合年报部门联系。


  省级联合年报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省商务厅:何璐029-63913935


  省财政厅:马妮娜029-68936064


  省统计局:贾佩佩029-63917739


  省地税局:锁苗029-87636313


  省国税局:赵婷029-87695187


  省质监局:王峰029-82226873


  外管局:张浩阳029-88150729 88150873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量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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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陕商发[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西安市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效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试点进行“双扩围”:试点地区由西安市扩大到全省,试点行业由6个扩大到9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5月1日起,购方(也称受票方,下同)取得的在陕西省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方纳税人(也称开票方,下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线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一)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二)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三)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80);


  (四)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90);


  (五)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291);


  (六)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国标行业代码:839);


  (七)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国标行业代码:501);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030);


  (九)物业管理(国标行业代码:7020)。


  购方取得的上述普通发票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六)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七)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八)购方为单位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陕西国税”、“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功能即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二次(定期)待开奖普通发票库管理,并参与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即时开奖;


  (二)购方已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三)购方为自然人;


  (四)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全年不超过2次。开奖结果除现场公证、现场公布外,购方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三、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二次开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4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奖金兑付


  即时开奖,所中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


  二次开奖,所中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发票版式文件及打印件),到所在地市级国税部门完成兑奖核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核无误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兑付奖金。


  中奖者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五、其他事项


  (一)由于服务器流量限制,单个账户(微信或支付宝)每日参与即时开奖上限为5次。


  (二)销方拒绝向购方开具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购方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66)。


  (三)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销方纳税人应在线开具发票,以提升参与有奖发票的用户体验度。


  (四)中奖者未按照规定流程参与兑奖、因操作失误导致奖金无法兑付、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污损毁坏发票原件以及其他各类无效发票不予兑奖。


  (五)中奖者应当如实提交上述兑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办理兑奖事宜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对即时开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记录为准。


  (七)中奖者兑奖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八)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以消费者名义或通过发票记账联参与发票摇奖的,一经核实,违规者将被纳入有奖发票黑名单库。


  (九)此前的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解释权归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所有。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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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和简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合确认部门


  实行两部门联合确认,市区县分级管理。即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为国税的,由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为地税的,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同时,对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市国税或者市财政、市地税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国税或者区县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关于确认方式


  以《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确认我市非营利组织具有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事项。财政和税务部门不再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联合印发确认文件。


  该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中的审核结论,按规定为该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手续。


  《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设定编号,一式四份。以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审核为例,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主管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国税局、非营利组织机构各一份,或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主管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地税局、非营利组织机构各一份。经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比照办理。


  三、关于确认结果的公布


  财政部门、国税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要在完成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确认工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分别在门户网站公布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确认结果。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


  以方便纳税人为目的,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提供申请资料,不再增加兜底条款和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交其他资料。具体如下:


  (一)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登记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登记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一般为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二)存量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及复审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一般为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税部门要践行效能革命,做到《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能在国税、地税部门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填写说明和样表、需提交的资料要在税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展示。非营利组织下载打印审核表并按要求填写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即最多跑一次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做到非营利组织“零出门”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最终实现一次不跑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和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


  2.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图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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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办法》第一条修订为: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将《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删除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改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保留了主要法律法规和授权制定文件。


  二、因机构改革,取消了《办法》第八条中关于“成立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表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对《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进行了修改,与总局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四、规范了《办法》第十一条中相关表述,将“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修改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将“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修改为“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


  五、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为此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删除。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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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办费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见涉税涉费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说明。省内通办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办费服务。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106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三、省内通办的施行日期。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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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陕西省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 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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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清单》)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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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


  二、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国税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六、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件原件,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分别进行采集。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部门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四条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比对、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办税人员只需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简化报送材料,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十一、建立诚信办税记录,实施税收风险等级管理。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主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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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9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税收管理质效,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的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的确认、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人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现场采集,或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互联网渠道采集。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办理相关事项;验证未通过的,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因办税人员原因造成人员、证明信息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可暂停办理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十一、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采集信息有效,无需再次进行采集。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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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推进全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现就全省各级新税务机构(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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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综[2018]03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2017年11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其中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为了确保降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达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享受此次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贸区和自创区降费政策的落实。享受减征水利建设基金的注册地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自贸办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地税机关按月提供具体名单,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名单进行适用费率的认定后,于次月按减征政策开始执行。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4‰),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四、已按原标准多缴部分的处理。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以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顶或退费。


  (一)抵顶。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


  (二)退费。自2018年1月1日起,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属期为2017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费人提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多缴费款已经全部抵顶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2)如果多缴费款尚未全部抵顶的,缴费人按照退费业务办理流程,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从当期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中退费,退费办理完成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水利建设基金当期收入小于退费金额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收入情况顺延退费。


  五、以下情况不享受降费政策。(1)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税务登记注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已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予抵顶或退费。(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机关(含国税代征)门临代开税务发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予抵顶或退费。(3)申报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清欠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之前水利建设基金的不享受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财办综[2015]1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另行商议决定,并负责解释。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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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5
文号:陕财办综[2018]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业务整合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规格


  1.形状为圆形,尺寸为40×4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五角星,高12mm、宽12mm;


  4.上方环排“国家税务总局XX市XX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XX县(市)税务局”(字体为三号宋体)文字高为7.5mm,环排角度(夹角)210-22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


  5.下横排“税收业务专用章”(字体为三号中宋)文字字高8mm、字宽3.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5mm;


  6.横排号码为阿拉伯数字(字体为Arial),字高2.4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各级税务机关应于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18时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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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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