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第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已完成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含运营商)信息及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51发票平台”等3家第三方平台已在我局完成备案,相关备案信息见《陕西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信息表》,附件)。已完成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既可在我省为老用户(2019年5月10前使用该平台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提供相关服务,也可继续发展新用户(新增电子发票开票业务的纳税人,下同)。在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时,已完成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要严格区分免费和增值服务项目,并按相关规定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2019年5月10日前已在我省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的运营商,在完成备案之前暂不得在我省为新用户提供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


  二、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我省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人工费、保管费和其他任何商品。


  三、我省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自愿选择《备案信息表》中所列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四、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有单位和个人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的,可拨打电话12366投诉举报。


  五、根据后续第三方平台报送的备案资料的核实结果和对已备案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情况,我局将及时更新、公布《备案信息表》。


  特此通告。


  附件:陕西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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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19]1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可支付月数根据各市(区)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计算。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省、市(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发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切实规范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动态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做好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5月1日执行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政策,做好基金风险预警分析;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待遇落实;税务部门要完善征管系统,优化缴费服务,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提供依据。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陕西5月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这对企业和参保人将带来哪些实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会民:


  为了让参保单位和个人享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调整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我省《实施办法》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经初步测算,201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412元,月均5201元,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降了7.45%。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实施办法》改由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能够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收益将更加明显。


  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国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过去,我省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还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50%两个缴费档次,上限为100%。考虑到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实际,为了避免他们的缴费负担陡增,我省采取两步走的过渡办法进行规范。即2019年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20年起在60%—300%之间选择。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这里有两点说明,一是关于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实施时间。国家要求不晚于5月1日,我省明确从1月1日起执行,既保持了年度缴费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也能更好地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省、市(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进行发布。二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2、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为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享尽享降费红利,确保我省《实施办法》各项部署落地见效,4月24日,我们联合省财政厅提前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准备工作。下一步,全省人社系统将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落实降费率政策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的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加大督导落实力度,实行周调度和月监测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各市贯彻落实情况,助推全省范围内政策落地实施。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在广大媒体朋友的帮助下,综合运用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重点要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做好政策宣传,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参保,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经济能力合理选择缴费基数,提升待遇水平。


  四是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继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进一步规范执行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政策规定,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基金支出。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持续跟踪,强化监测预警,坚决兜牢民生底线。


  五是优化经办服务,持续推进人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为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3、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以后,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请问我们将如何应对?


  陕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秦爱梅:


  第一,降费会减少基金收入,但不会影响养老金的发放。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是请大家放心,降费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从总量上看,历年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结余也在逐年稳步增加。据2018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反映,2018年底基金累计结余600亿元左右。在执行降费政策后,未来几年全省基金收支状况仍比较稳健,具有较好的支撑能力,不会存在“穿底”的情况,能够保证降低费率后基金的支付能力。


  第二、针对降费后基金收支压力加大的问题,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制定应对措施来确保养老金发放。


  一是中央财政会继续加大对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据了解,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5285亿元,同比增长9.4%,重点向基金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倾斜,我省在重点倾斜的省份之列。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各省上解比例从2018年的3%提高到2019年的3.5%,2019年中央调剂基金的规模将达到6000亿元左右,受益省份受益规模将达到1600亿元左右,我省属受益省份之一。


  三是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和市县政府分级负担机制。我省从2001年起就实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在全国属较早省份之一。省政府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了市、县政府基金分担机制、委托投资运营等多渠道来补充基金。2018年各级政府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占到基金收入的18.7%。在此基础上,中央也会通过适当的方式给予我省帮助。


  总之,我们有信心在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同时,确保广大退休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


  4、5月1日起,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正式实施,请问:对这项工作,税务机关作了哪些部署?下一步,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地生根?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总经济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抓好政策的执行落实,是全省税务系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第一、我先回答降率工作的部署问题。为确保社会各界缴费人及时全面享受到政策红利,省税务局作了周密部署、精心准备。截至目前,做到了“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在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全面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实施减税降费领导小组,把减税降费作为今年“一号落实工程、一号督查事项、一号考核任务”来抓。为做好这项工作,省局党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进行研究部署,4月24日、28日,我们连续两次召开会议进行具体安排,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部门协作到位。省税务局与省人社厅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企业降费减负测算,积极参与省政府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实现了各项业务的无缝衔接。三是内部培训到位。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发布后,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专题培训等方式,对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进行了全面学习培训,为精准执行降率政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征收准备到位。省局精心筹备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了系统参数配置验证和缴费服务演练,加班加点已将征管信息系统部署到位,确保5月1日起降费率政策顺利落地、各类缴费渠道正常缴费。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维护,主要是落实社保费降率政策,没有改变缴费方式,广大缴费人可以放心地按照原有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第二、我再回答降率的措施和落地问题。从5月1日起,全省税务系统将紧紧围绕社会各界缴费人最迫切的现实需求,以最强宣传、最优服务、最严纪律、最大力度,把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红包实打实送到千家万户:一是实施最贴心的政策辅导,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强化12366热线宣传咨询,突出办税服务厅宣传辅导,开展税务干部上门培训,为缴费人把政策送到家、送到心坎上,确保缴费人对降费率政策应知尽知。二是提供最便捷的缴费服务。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各级办税服务厅派驻专业咨询辅导人员,开设专门缴费服务窗口,精简资料,优化流程,确保广大缴费人对降费率政策应享尽享、而且按原有缴费习惯申报缴费不受影响,确保缴费服务质量只升不降。三是执行最严格的工作纪律。在全省税务系统推行“一线工作法”,严令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得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列入绩效管理进行专项考核,以优良的作风纪律派发好党中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红利。四是开展最有力的督导检查。采取领导督导、纪检检查、执法督察、巡视巡察等方式,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主动配合外部监督,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以实打实的硬举措,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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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陕政办发[2019]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陕西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陕西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5月20日起,陕西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陕西省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企业申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打印含有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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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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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准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一)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各区(县)税务机关、西咸新区各新城税务机关核准,抄报西安市、西咸新区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西咸新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二)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三)其余各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市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四)各级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派出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由其上级税务机关核准。


  二、核准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四)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关闭或停产且土地闲置半年以上的企业;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核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九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资料。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由纳税人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核准表》;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


  (三)调查。受理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四)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实行集体核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核准时限


  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省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事项的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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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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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当前,受职业化犯罪团伙控制,“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依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进一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加大对从事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力度。凡是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者直接参与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甜水井街28号陕西省公安厅派驻陕西省税务局联络机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7636317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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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运行维护服务的通告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实现了纳税人对当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以及对退税、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功能。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后,陕西省内广大纳税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技术运维服务,第一时间解决纳税人操作使用平台中遇到的问题,现将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运维方式及范围明确如下:


  一、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陕西省内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系统登录、系统安装及环境、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航信咨询热线:95113,百旺咨询热线:4006112366)


  二、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陕西省内纳税人提供系统相关业务政策咨询服务。


  三、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研发单位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提供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解答服务。(长软公司公众号:长城软件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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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国资改革发[2019]260号 陕西省国资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国资委、财政局、自然资源部门、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省属国有企业: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6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权属变更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后,对改制前已经通过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凭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已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务院(国办[2017]69号)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审核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权属存在瑕疵的土地


  改制企业对本企业使用的存在权属不清、证照不全、证实不符、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等问题的土地,应抓紧列出清单,逐一理清具体情况并分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与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依法妥善解决,为公司制改制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三、关于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理注销


  省属企业对其所属各级非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子企业,要结合瘦身健体、提质増效等要求,按照规定抓紧完成清理注销工作。持续经营但存在出资人已注销、营业执照记载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等问题的企业,可由该企业出具有关部门划转文件和所属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相关证明及同意其注销的批复后,履行清算程序、申请出具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营业执照遗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可由该企业所属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该企业上级单位出具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公告,并提交公告样张。


  市(区)县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事项参照执行。


  公司制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完成改制后续有关工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附件:


  关于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陕西省国资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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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文号:陕国资改革发[2019]2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省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仍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贸区和自创区降费政策的落实。享受减征水利建设基金的注册地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自贸办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按月提供具体名单,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名单进行适用费率的认定后,于次月按减征政策开始执行。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3‰)的标准,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四、多缴部分的处理。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或0.4‰缴纳的,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顶或退库。


  (一)抵顶。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


  (二)退库。自2019年1月1日起,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属期为201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费人提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多缴费款已经全部抵顶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2)如果多缴费款尚未全部抵顶的,缴费人按照退库业务办理流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退库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和相关文件依据一起由专人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库,退库办结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水利建设基金当期收入小于退库金额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情况顺延退库。


  五、申报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清欠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之前水利建设基金的,不享受此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财办综[2015]154号和陕财办综[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8]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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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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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税[2019]1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税务部门规范征收,现就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划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均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职责分工与流程


  (一)职责分工。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机关按规定确定,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矿业权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


  (二)征收流程。


  1.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的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的确认,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抄送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并及时通过互连互通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2.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矿业权人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分期缴纳的,由县级税务部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期。


  3.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入国库。矿业权人持已缴款凭证到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40%、省级36%、市级12%、县级12%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反映。


  五、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反映。


  六、其余事项仍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要求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1月31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经报省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8]23号)。随后我们起草了《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过程中多次与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沟通、交换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所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流程已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发文予以明确。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


  (三)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非税收入划转项目的请示》(陕财字[2018]146号)。


  (四)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税[2017]68号)。


  三、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征收职责


  《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职责是: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征收职责是: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机关确定,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流程


  《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征收流程为:


  矿业权出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矿业权收益缴款告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业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将资金上缴各级国库。矿业权人缴款后,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回执联)”,到矿业权登记机关办理矿业权证照等相关手续。


  修改后的征收流程是:


  1、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依据《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的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的确认,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书面告知矿业权人,并抄送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


  2、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需要办理分期缴纳的,县(区、市)级税务部门根据《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的相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


  3、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矿业权人持已缴款凭证到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电话:6893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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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陕财办税[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查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日推广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询渠道


  (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址:https://its.shaanxi.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查询功能。


  (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anxi.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查询功能。


  二、功能概述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并可就有异议的申报信息提起申诉。


  自然人纳税人登录系统后可通过“陕西税务特色应用”使用以下功能: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申诉记录查询。


  (一)申报记录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


  (二)收入纳税明细记录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及纳税明细记录。


  对存在异议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可通过页面上【申诉】功能发起异议申诉,申诉成功的申报记录将不再显示,且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的计算。


  (三)申诉记录查询


  纳税人提起申诉后,可通过本功能查询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三、注意事项


  (一)请纳税人核实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若提交虚假信息将影响本人的纳税信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涉及个人隐私,请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查询等环节注意自身数据安全,并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退出系统。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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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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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提高扣缴申报质量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于2019年11月9日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在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前,需使用本人身份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端进行实名注册,以实现身份验证。


二、办税人员首次实名办税时,打开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户、密码或者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方式登录,按系统提示输入办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密码,提交并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业务。


三、2020年1月1日前,原申报密码登录方式继续有效。2020年1月1日将上线办税授权关系功能,办税授权功能上线后,企业法人代表可以授权给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未经授权的,还需输入申报密码,经验证通过后办理业务。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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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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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1日


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内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管理:


  (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57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所有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且跨市(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下同)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所有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均在同一市内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5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四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省内跨市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总机构、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或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该机构分摊比例


  第七条 当年分摊比例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定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或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职工薪酬)×0.35+(该机构资产总额/资产总额)×0.30


  参与计算分摊比例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包括其下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参与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统一并入总机构,参与计算总机构分摊比例。


  第八条 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当年不作调整,以下情况除外:


  (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总机构在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并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分支机构以总机构申报的《分配表》为依据办理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未按分摊税款准确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内存在三个以上(含三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同一市内参与分摊税款的一个或多个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将其作为本市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摊方法,汇总计算并缴纳其所在市内其他参与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款;并将分摊比例计算的明细过程、有关数据及情况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本市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也可以联合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


  (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由总机构将查补企业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分摊缴纳入库。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款,由二级分支机构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在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由总机构缴库。


  第十二条 陕西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同一市内设立的项目部,不再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以下方法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立跨市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项目部,又有跨市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他管理事项,按照5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10]11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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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陕西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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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七条  企业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征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注明变更原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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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发[2019]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陕规[2019]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110%征收。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除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的园地属于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对于占用的园地属于耕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对占用的园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占用的林地属于天然林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对占用的林地属于人工林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


  占用本条规定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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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4
文号:陕政发[2019]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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