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税务体验师的通知

为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面向社会招募河南省税务系统体验师(以下简称“税务体验师”),组建河南省税务系统体验师团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招募对象


  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企业法人;企业财务人员;愿意了解并长期参与税务工作的自然人。


  三、招募数量


  各类人员合计100人(含以下)。


  四、招募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愿意深度了解税收工作,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参与我省税收发展与改革创新进程。


  (二)合法性原则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施税务体验师行为。


  (三)组织性原则


  税务体验师应服从组织管理,工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受邀的体验工作。


  五、招募条件


  (一)热心税收事业,愿意了解并长期参与税收工作。


  (二)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热情、开朗,身体健康。


  (三)具有丰富办税体验和一定税收知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招募。


  1.已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律师资格。


  2.具备中级以上经济职称资格。


  3.财经类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


  4.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六、税务体验师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各类税务体验师活动。


  2.接受与税务体验有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培训。


  3.对受邀参加的体验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4.获得所参加体验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5.税务体验师可以申请退出税务体验师团队。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组织者的有关规定。


  2.参加省税务局组织的各类体验活动。


  3.自觉履行体验活动相关承诺,提出体验活动相关的意见建议。


  七、招募方式


  有意想成为税务体验师的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7月24日之前填写《河南省税务系统体验师申请表》(附件1)发送到电子邮箱hnsxpxb 163.com。省税务局及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择优招募后予以公示。


  八、体验方式


  开展以下税收工作时,税务部门邀请税务体验师进行体验,听取意见建议,及时给予反馈。


  (一)制定税收文件。指起草涉及纳税人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措施等相关文件。


  (二)优化征管流程。指涉及纳税人端的业务流程整体发生重大变化或首次进行发布等。


  (三)开发(升级)办税系统。指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新系统开发和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财税库银等已有系统进行大的升级。


  (四)召开税企座谈会。指组织座谈会、沟通会、交流会等各类邀请纳税人参加的会议。


  (五)优化服务措施。指对一定时期内推出的服务措施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或拟集中出台影响较大的服务措施等。


  (六)改进热线咨询。指定期针对12366热线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七)开展专项活动。指开展各类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专项活动等。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秀莉0371-65806750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3号5楼


  附件1:河南省税务系统体验师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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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2020]1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解经营困难,2020年3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豫人社[2020]7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对支持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型企业缓缴政策与减半征收政策可叠加享受。缓缴申报程序及要求仍按豫人社[2020]7号文件执行。


  三、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缴费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直接采取信息系统默认的方式,不再办理缓缴手续。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缴费年度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第三条规定的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六、大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此前的划型结论分别执行减征或免征政策,对此前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依据规定企业划型标准对划型结论进行重新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相应减免政策,不再向前追溯调整。新参保的单位按企业划型标准确定后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七、参保单位清偿上述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少缴、漏缴等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八、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仍按我省《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有关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险种可结合实际,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九、因单位提供退费账户信息不准等原因造成2月份个别中小微企业缴费不能及时退还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因账户问题导致不能办理退费的信息反馈给税务部门,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核实账户信息,按核准后账户信息及时退费。对大型企业因单位提供退费账户信息不准等原因不能及时退费的,采取抵扣缴费的办法及时处理。


  十、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级将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减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全额弥补。全省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补助和缺口调剂办法仍按豫人社[2020]7号文件执行。


  十一、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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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豫人社[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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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0]24号文件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人均同步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中央财政对我省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补助80%,对剩余县(市、区)补助6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分担,其中省财政对各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上年度全省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医疗费用增长以及各统筹地区资金支出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95元、78元、70元、64元四个档次。


  三、做好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任务落实。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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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2020]1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1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清醒认识组织实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20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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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豫人社[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现予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我省矿产资源情况和资源税征收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具体适用税率按《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尾矿由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四、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建立健全本地跨部门资源税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的认定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并在税务部门书面函件送达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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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10日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省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本办法适用于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


  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六条 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一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且经营活动周期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上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执业税务师人数5人以上;


  (四)上年度年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


  (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低于TSC3级;


  (六)纳税信用不得为D级。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标准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统战工作等五个方面。


  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合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上年度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十)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资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至省税协行业发展部,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核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由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后,省税协将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税协备案,及时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更新其等级信息。


  第十四条 省税协向新通过等级认定和等级有变化的事务所发放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不变的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评定一次,经评定的等级事务所,有效期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告之日止。


  为了便于管理,对新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期暂定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9月30日止。


  对上年度已经认定等级未发生变化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有效期延至下年度的9月30日止,以此类推。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的,按新的等级颁发牌匾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原暂定的有效期自本年度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省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七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如有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后其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在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后15日内收回原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第六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股权以总公司法人持股为准;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省只对AAA级集团化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进行认定和授牌。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


  我省不再对A级、AA级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总、分机构按各自单体业绩标准分别认定相应的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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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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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及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通知精神,省注协就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提出指导意见,现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8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欢迎在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直接留言。


  联系人:省注协综合一部 邢修战


  联系电话:0371-65742558


  电子邮箱:hnzxggxx@126.com


河南省注协秘书处

2020年8月6日


  附: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产业体系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通知精神,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挥执业机构专业优势,提供专业服务


  (一)会计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企业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掌握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审视财务风险、提供财务风险诊断,提供内控建设建议。配合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利用信息、专业、专家等资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并购和购销交易牵线搭桥。


  (二)审计鉴证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专业的审计鉴证、审阅、评估等服务,提高企业融资资信能力。为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进入四板、新三板提供专业服务,助推其进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三)税务相关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相关捐赠、应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等财税处理等问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纳税筹划、涉税咨询服务;为在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中获取政策性补贴、补助等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等。


  (四)金融相关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办理资产转移、产权变更、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提供专业服务。


  (五)政府咨询服务。发挥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专家库等作用,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调研、制订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助力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中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制度、融资促进制度、创新发展制度和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助力完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六)破产管理服务。强化破产管理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工作,更好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重整改组工作。


  (七)公司秘书服务。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面临的专业问题,并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代理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申办相关法律手续等多种商务配套“托管”服务,有效控制和减少中小微企业“外围”业务成本消耗。


  (八)财务托管和人才输入服务。结合中小微企业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鼓励有条件的事务所开展财务托管业务,建立中小微企业与事务所的定向帮扶机制,尝试性地开展中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遴选、输入和跟踪培训等延伸业务。


  (九)财会知识普及服务。从建帐建证建制、审计、税务、评估等多个方面,免费为中小微企业主授课。有条件的事务所要设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服务部门,组建中小微企业志愿服务队,配置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员。


  (十)现代农村会计人才培养服务。开展支农惠农财税、会计等政策培训。参与深化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治理工作,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素质和会计信息质量,助力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十一)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相关服务。帮助规范县乡各类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现代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助力落实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帮助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使用的合规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二、发挥协会组织协调功能,搭建服务平台


  (十二)出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奖励办法》。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会费中计提专项奖励基金1000万元,分期用于对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性、特色性做法及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事务所和个人的奖励,助力全省中小微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同时,推动事务所进一步做优做精做专。


  (十三)协调推动会员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区域性代理记账中心、财会培训中心等,在低成本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助推本地代理记账市场、财会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建立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省注协给予一次性奖励3-10万元。


  (十四)与园区、孵化基地、创业中心、产业集聚区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签订扶持中小微企业成长合作协议。发挥注册会计师服务与其他专业服务协同效应、加强专业服务与实体经济对接融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中小微企业走访服务机制、成长辅导机制和发展跟踪联络机制,促使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更强、主体质量更好、创新动力更足。


  (十五)加强与银行、保险及地方银行保险等监管机构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密切监管协作,拓展注册会计师服务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增长点,探索适于行业特点的专属金融服务新产品、新形式。


  (十六)贯彻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引导和规范会员机构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整合注协系统资源优势,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保持有效对接,及时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政策及业务需求,引导更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支出绩效第三方评价工作。


  (十七)深入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拓展服务需求对接平台。加强“会计服务示范基地”、“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推动“一特三高”(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业务拓展。


  (十八)建立新设事务所、中小事务所业务辅导制度。采取现场辅导、远程指导等方式为中小事务所提供专家答疑、技术援助和专业培训等帮助,促进其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突出服务特色和专业优势,提升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九)拓展事务所人才培养和使用方式。针对中小事务所特点举办专门培训班;遴选和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担任创业导师;由省注协牵头,与发达地区事务所建立实习见习平台,选派中小事务所人员驻所跟班学习。


  (二十)加快行业协同办公系统建设,至2021年上半年实现行业全覆盖。扩展行业法规库资料库服务范围,逐步向所有事务所提供查询端口。


  (二十一)鼓励事务所接纳贫困地区及城市低保人群大中专毕业生实习及就业,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52个未摘帽贫困县毕业生作为重点,对于以上对象当年新增接纳就业人数达到5名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二)支持事务所建立每年为一定数量中小微企业、县乡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免费提供专业援助服务制度。此项工作纳入注协系统奖励激励范畴。


  三、发挥行业党建引领作用,提升行业素质


  (二十三)各级行业党组织、事务所党组织、全体党员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结合走基层、结对帮扶等活动,落实落细行业扶持小微企业成长各项举措。


  (二十四)发挥统战工作独特优势和作用,促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效运用参政议政渠道、党外人士有效运用专业专家特长,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事务所成长壮大;结合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青年专家服务团等活动,组织行业优秀团员青年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事务所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五)各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要作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执业的模范。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性调整、疫情影响未完全消除、执业环境面临诸多困难背景下,尤其要确保执业质量,正确处理执业与稳定、承担经济责任、执业责任与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的关系,真情关爱员工、真诚回报社会,实现好、维护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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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办[2020]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抗击疫情助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根据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


  一、由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按照“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实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9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19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与《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和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执行。即在中小微企业免征期内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免征期结束后对各类中小微企业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对于减半征收的各类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减半期结束后重新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单位

2019年基金支出合计

2019年底基金

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

2020年费率

下降比例

省本级

92518

113048

14.7

0%

郑州市

27632

225489

97.9

50%

开封市

2475

14248

69.1

50%

洛阳市

17050

49228

34.6

50%

平顶山市

6604

31520

57.3

50%

安阳市

13341

11980

10.8

0%

鹤壁市

4202

2254

6.4

0%

新乡市

8523

26441

37.2

50%

焦作市

9135

1632

2.1

0%

濮阳市

4013

7856

23.5

20%

许昌市

7453

26629

42.9

50%

漯河市

4301

9162

25.6

50%

三门峡市

4895

7011

17.2

0%

南阳市

14723

12830

10.5

0%

商丘市

6981

7493

12.9

0%

信阳市

4728

12434

31.6

50%

周口市

8274

26954

39.1

50%

驻马店市

8314

14385

20.8

20%

济源市

3687

2900

9.4

0%

巩义市

3274

5139

18.8

20%

兰考县

977

703

8.6

0%

汝州市

1143

954

10

0%

滑县

1403

766

6.6

0%

长垣县

820

3135

45.9

50%

邓州市

835

1323

19

20%

永城市

2347

2957

15.1

0%

固始县

438

2200

60.3

50%

鹿邑县

761

1116

17.6

0%

新蔡县

205

1605

94

50%

合计数

261052

701293

32.2


说明:


  1、2019年底累计结余中含77902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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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8
文号:豫人社办[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20]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省再担保机构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支持。2021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3亿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2022年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2亿元以上。(市、县级政府,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所属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区域性、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与保险公司开展“担保+保险+险资直投”等创新合作,探索投担业务联动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有色地矿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三)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中原再担保集团要加强再担保能力建设,发挥龙头引领作用,积极争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投资合作,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以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的增信分险服务。2020年中原再担保集团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注册资本的80%以上,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25年形成覆盖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提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能力。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不断扩大和提高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质量,2020年担保业务规模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2022年基本形成以公司总部、区域办事处、县级服务中心、乡镇工作站为架构,以信息化为支撑、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要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与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主体建立共担风险的农业信贷合作模式,为涉农担保业务提供增信分险服务,推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仍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抓紧改制,实现企业化运营。(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县级政府负责)


  二、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六)聚焦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市、县级政府负责)


  (七)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八)实行差别费率。省再担保机构要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优先与实行低收费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对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可适当给予业务奖励;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九)放宽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加强风险管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担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市、县级政府负责)


  三、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十一)明确风险分担责任。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建立三方2∶6∶2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承担6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20%的代偿补偿,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补偿责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二)清理规范收费。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政策激励


  (十三)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各地要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代偿补偿机制。省财政建立再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对省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代偿金额进行补偿。各地可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偿。(省财政厅,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业务奖补机制。建立完善联审服务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低收费业务的奖补力度。(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六)落实扶持政策。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负责)


  (十七)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支持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涉及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省法院,市、县级政府负责)


  五、加强监管考核


  (十八)落实属地责任。市、县级政府要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将各地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行业监管评价范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九)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将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审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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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3
文号:豫政办[2020]29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申报缴纳各类税费,提高税费款缴库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行银行端查询缴税费业务。


  一、“银行端查询缴税”介绍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的纳税人、缴费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二、“银行端查询缴税”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缴费人一是可以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二是可以到办税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生成电子税票并用A4纸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征税专用章给纳税人、缴费人。


  (二)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现金方式缴税费的,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现金或银行卡,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任一商业银行办理缴税业务;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开户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的营业网点(必须是已开通银行端查询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缴税业务。


  (三)商业银行录入《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相关信息,通过银行系统查询税务机关电子税票信息,核对无误后扣款缴库,扣款成功后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缴费人完税凭证和财务记账凭证。


  三、已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


  我省目前正在进行银行端查询缴税测试工作。目前银行端查询缴税测试成功的19家商业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浙商银行、焦作中旅银行、南阳村镇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其他商业银行仍在联调测试,逐步开通。


  四、业务处理要求


  (一)税务部门


  1.税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纳税人、缴费人申报的电子信息发送至TIPS(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并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发生退税的,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按照退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3.纳税人、缴费人如需换开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为依据,为纳税人、缴费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国库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工作。


  (三)商业银行


  已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人、缴费人“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并应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划缴国库,及时为纳税人、缴费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


  五、其他事项


  请在限缴日前持《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如果超过限缴日期,银行则无法办理,需到办税服务厅重新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并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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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着力解决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明晰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体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推动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等全省统一,构建全省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公平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明确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规范服务。建立完善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经办服务,实现全省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化、管理精细化、决策科学化。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统一缴费比例。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任何地方不得降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


  3.统一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统一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过渡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5.统一待遇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支付项目。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不得擅自增加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必须予以清理纠正。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由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中央调剂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缴至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为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2020年9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应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其中:2020年8月1日前办理的定期存款、国债等,到期兑付本息后上解;2020年8月1日后办理的定期存款、国债等,通过提前兑付方式收回本息,连同基金结余活期存款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上解。各地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征缴方式改革。


  基金省级统支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中央调剂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拨付。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缴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基金预算编制按照“规范统一、明确责任、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预算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基金年度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地政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地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奖优罚劣”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执行、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当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绩效水平。绩效考核每年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定期向全省通报并实施激励约束。对工作绩效好的地方,通报表扬并实行征收激励;对工作绩效差的地方,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并实行支出约束。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精细化管理。加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等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互联互通,实现线上线下协同经办,为养老保险服务人本化、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七)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在经办管理中,大力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稽核,防范化解风险。


  (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防范化解基金运行潜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潜在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预警响应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基金收支重大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影响基金收支的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政府报告。


  (九)多渠道充实基金。加快推进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金工作,明确划转的对象范围,确保应划尽划,划转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加快明确划转的国有资本收益弥补基金的途径和方式,尽早充实基金,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进一步拓展基金筹措方式和渠道,积极开展基金投资运营,适时研究建立我省养老保险战略储备基金,积极应对老龄化背景下的基金支付风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密切协作配合,细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复的基金预算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保障支出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基金预决算和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统计局负责核定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统收统支和待遇发放等工作;落实基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本地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共同做好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加大监督指导力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通知规定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通知》(豫政[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并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三条 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基金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全省为一个基金统筹区域,省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督促各地政府积极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各地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执行、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履行工作责任的激励约束。各省辖市所属县(市、区)工作责任激励约束机制,由各省辖市结合实际建立。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六条 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承担基金征缴、基金支出、预算执行和缺口分担、综合管理等工作责任。


  第七条 基金征缴目标责任。


  (一)加大扩面参保工作力度。推动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参保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规范企业缴费行为,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切实提高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严格缴费基数核定。加强对缴费基数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实际缴费工资占当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等。


  第八条 基金支出目标责任。


  (一)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落实特殊工种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和相关规定。


  (三)基金支出从严控制,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标准、增加待遇项目、违规支出基金。


  (四)严格管理代发的其他待遇类项目。对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其他待遇类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项目分开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单位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发放。


  第九条 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目标。


  (一)规范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提升基金预算草案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防止预算收支偏离度过大。


  (三)认真落实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承担基金缺口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按时上解应承担的缺口资金。


  第十条 综合管理责任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安排部署的省级统筹相关工作。


  (二)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人才、信息、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构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对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工作责任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基金征缴、基金支出、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综合管理及附加事项等。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得分为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详见《河南省养老保险工作责任绩效考核评分表》。


  第十三条 基金征缴目标考核设置“参保率占比”“在职缴费率占比”“实际缴费工资率占比”三项指标。


  (一)参保率=各地(包含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下同)参保人数占当地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


  (二)在职缴费率=各地实际缴费人数占当地参保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实际缴费工资率=各地实际缴费平均工资占当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十四条 基金支出目标考核设置“确保发放”“违规支出”两项指标。


  (一)确保发放:确保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违规支出:违反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擅自出台地方性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的;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把关不严,特别是不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特殊工种管理规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年度复核违规率居高不下等造成基金损失的;其他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行为。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目标考核设置“预算收入完成率”“预算支出执行率”“基金缺口上解率”三项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各地实际收入÷当地预算收入×100%。


  (二)预算支出执行率=各地实际支出÷当地预算支出×100%。


  (三)基金缺口上解率=各地实际上解÷当地应承担基金缺口×100%。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目标考核设置“政策执行”“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三项指标。主要考核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在执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以及与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附加事项。


  (一)凡发生被中央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纪检监察等部门直接查办且属实的与养老保险有关案件的,视情况给予惩戒。对因履行养老保险工作职责不力等原因,被省委、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通报,以及发生其他涉及养老保险方面违法违纪案件的,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得分。


  (二)对当地发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违法违纪问题,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放纵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得分,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获得省部级以上与养老保险工作有关的奖励、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加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省政府每年组织对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绩效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原则上按预算年度进行,每年第一季度开展。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以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类为主、综合管理类为辅。各单项任务所占分值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绩效排名。考核结果全省排名,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地方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的,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征收激励。


  1.在各地政府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超出预算部分,按1∶0.5的比例抵扣下一年度当地基金缺口分担资金。当年抵扣不完的,剩余部分作为预征缴额,计入下一年度基金征缴总额。


  2.对在职参保缴费率(即参保率与在职缴费率的乘积)低于2020年全省平均水平5%的地方,从2021年起设立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激励。其中:第一年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缩小40%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负担;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第二年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缩小80%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50%;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第三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20%;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每推迟一年,当地政府按当年应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上浮2%的递增比例承担,依此类推。


  (三)支出约束。


  1.对国家和我省排查确定的违反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资金)不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对经年度复核确认的当地以各种形式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予以纠正,其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资金)不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对其他违法违规支出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损失由当地政府全额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承担,并酌情扣减省级统筹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本级作为单独的统收统支地区,其基金收支、待遇发放、预算管理、基金监督、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等由省级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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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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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发[2015]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慈善救助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动员干部职工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广泛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引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展慈善超市,方便群众捐赠。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媒体网站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调沟通,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开放。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市、县(区)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落实慈善超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政策,对现有民政部门设立的慈善超市,鼓励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助学助医等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捐赠款物使用。慈善组织要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及时公开信息。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要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扶持激励政策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方面,加大公共财政购买服务的力度,优先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方式组织实施。


  (二)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级慈善组织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三)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加大对慈善工作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心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对于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及时予以公开表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完善慈善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定期依法对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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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07
文号:陕政发[2015]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对我省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符合备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当场领取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1),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备案结果。


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并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省局向其颁发退税商店标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商店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物品相符,开具的金额必须与销售金额相符。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办法》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退税商店应接受市级国税机关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代理机构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有退税业务办理窗口,并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悬挂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1%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我省退税结算管理的国税机关为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doc


2备案登记通知书.doc


3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doc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发文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需将有关事项公告给纳税人。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授权省局规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主要体现在本公告第一、二条。


(二)省局进一步细化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省局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予以了补充。主要体现在本公告第三条。


三、执行时间


我省已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备案,同意我省自2016年4月1日起可以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故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说明。


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做好本省政策实施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特制定《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 公告内容


(一)关于退税商店


《公告》第一条,明确退税商店的备案流程、备案层级以及退税商店领取的备案结果及其配套文书表式。明确退税商店名单的公布网站,对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提出相关要求。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公告》第二条,明确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公布网站及其在航空口岸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位置。明确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费率标准。


(三)关于退税结算


《公告》第三条,明确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我省离境退税结算的管理。


(四)关于施行时间


明确公告施行时间为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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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应税行为及税率

  新增应税行包括销售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业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其余试点行业增值税税率为6%。


  二、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


  三、其它事项

  (一) 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范围的,其2016年4月实现的应税收入继续缴纳营业税, 2016年5月申报期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包括按季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其2016年5月份实现的应税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从2016年6月开始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为确保试点政策顺利执行,国税部门将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开展调查和基础信息录入工作,4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三)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我省具体管理规定,请关注陕西省财政厅 (http://www.sf.gov.cn)、陕西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sn-n-tax.gov.cn)、陕西省地方税务局(http://www.snds.gov.cn)网站。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纳税人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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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综[2015]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财政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2]1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5年11月30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收入、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市、县级收入。


  第五条 省级收入来源

  (一)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

  (二)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第六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一)从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除本村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营业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省与各市(区)(包括省管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与西安市、咸阳市3︰7;省与铜川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为7︰3;省与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为5︰5;韩城市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


  第七条 市、县级收入来源

  (一)从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市、区)见附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级次分别纳入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各级国库,列入“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安排支出时,在“21303水利”中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第(二)项按各市(县、区)职能分工由各级地税部门或财政部门征收,其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十一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

  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将资金划入一般公共预算“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国库或者代理国库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直接在一般公共预算“21303水利”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从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征收、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年缴入国库金额的5%提取业务费,缴入省级国库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取,缴入各市(区)、县(市、区)国库的由各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取,业务费列入部门预算。

  对超额完成征收计划以及在征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区)、县,省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程序,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在符合中省有关规定前提下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 长江黄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 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 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 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 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 防汛应急度汛;

  (九) 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 。 2012年11月12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33号)同时废止。

附:


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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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30
文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16]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机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省内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


二、汇总管理方式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省内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总机构统一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不清算。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根据统一核算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扣减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预征后清算。


总机构(本部)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合计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征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四)按销售额比例分配。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且总机构(本部)无应税收入的,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纳税额按照年度汇总应纳税额与留成比例计算,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留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国税局确定。实行“预征后清算”和“预征不清算”汇总方式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确定,并可根据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经营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总机构报省级财政、国税部门批准。


2、申请“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方式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同级国税部门;


3、申请“销售额比例分配”和“预征后清算”方式的,申请资料主送省级国税部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此前业务的处理。


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汇总申报管理的纳税人,仍在原确认的汇总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不再履行批准手续。为规范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事宜,对原实行营业税汇总管理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就相关事宜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二)分支机构变更的处理。


经批准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应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办理报备手续。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管理方式的,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须经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事宜由县(市、区)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参照本通知规定批准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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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0
文号:陕财税[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电信等行业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加快开票量大的行业(如电信、电商、快递、保险、住宿、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二、自2016年6月20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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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5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除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外,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国税监制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等相关事宜;并按照国税机关具体要求,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等相关事宜。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


  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为避免浪费和衔接顺利,对其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一)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二)2016年8月10日前,需要印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根据需要拟定印制计划,与具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签订印制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需要拟定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需求计划,报主管国税机关,以保证发票及时供用。


  (三)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6年5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手续或领用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事宜。


  (四)2016年11月1日起,原使用冠名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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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8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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