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税发[2019]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豫税发[2019]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河南省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正确核算(确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行核定成本费用率的征收方式。


  经营所得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确定)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以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按实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行定率(成本费用率)征收的,按以下方法累计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累计成本费用=累计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


  累计利润总额=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分配比例-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按照规定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不减除。


  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期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累计减免税额


  在以往年度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所得纳税人,从本年1月起进行累计计算;本年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起进行累计计算;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应将开具发票的金额并入收入总额。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所得纳税人,也按上述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总额不得低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金额。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的,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年度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再平均计算季度应纳税额,按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总额的,年度成本费用=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率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成本费用的,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


  年度利润总额=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费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分配比例-60000元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4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2019年前三个季度的应纳税额不予调整。


  (三)经营所得纳税人一般按照税务登记填报的国标行业(主),依据本通知所附的《河南省个人所得税核定成本费用率表》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实际经营业务与税务登记不符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对其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自然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办理。即: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个人所得税核定成本费用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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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8
文号:豫税发[2019]1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公安厅 郑州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经济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四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大案要案,捣毁了一批虚开骗税犯罪窝点,抓获了一批团伙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进一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三、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公安厅

郑州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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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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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全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以来,在全省广大扣缴义务人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措施有效实施,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2020年3月我们将迎来个人所得税首次汇算清缴。


  为了更好地帮助您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为您梳理了以下四项温馨提示:


  一、全面梳理排查贵单位个税扣缴申报情况。目前,个税扣缴申报记录查询、申诉功能已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上线,纳税人查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异议申诉更加便捷。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异议申诉处理到位,税务部门将持续对冒用个人身份信息行为进行核查。为避免对贵单位的信誉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请贵单位全面梳理排查个税扣缴申报情况,重点关注年度中间离职员工是否未按规定及时转为非正常状态、是否存在冒用非员工身份信息扣缴申报的行为等,如有上述情况的,请务必尽快予以更正。


  二、异常扣缴申报数据的核实更正工作。扣缴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纳税信用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请您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V1.0版)》(见附件1),对本单位的异常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清理,重点关注纳税人身份验证不通过、纳税人异议申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算清缴的疑点数据,在查明原因后进行核实更正。


  三、协助发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提醒。为确保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样分析、开展信息核验。请您提醒员工准确预留手机号码,在ITS系统登记,并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当税务机关通知到您时,请您在单位张贴信息核验提示(税务机关会发给您),提醒员工关注短信、手机APP或电话,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开展核验及政策辅导。


  四、请及时确认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通知需要由您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于2019年12月末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员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员工通过手机APP提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您及时下载,并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为了提前做好汇算清缴准备,以下三个重点事项请您关注和配合:


  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保护企业涉税信息、个人隐私的重要前提,可以更好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证申报真实准确性。随着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上线,请您留意实名办税方式变化,在APP、WEB端进行实名注册,实现身份实名验证后再办理相关业务。实名办税操作说明请参照《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操作说明》(见附件2)。


  选择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请您熟悉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计税方法。


  开展政策宣传提醒。为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及时顺利享受扣除政策,方便您顺利开展汇算清缴,请您尽可能地提醒其在2019年12月末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预缴环节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另外,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醒可能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员工保存好相关费用凭证。


  在落实上述事项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寻求帮助,我们将竭诚为您做好服务。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附件:


  1.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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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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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19]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发[2019]25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省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的部分事项作了细化,形成《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河南省细化内容2019年版,共35项)》(见附件1)。同时,全面梳理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形成《河南省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共3项)》(见附件2)。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清单的调整更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共13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共8项)。按照国发[2019]25号文件要求,“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后,将其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对其他由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备案。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实行告知承诺(共60项)。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19]25号文件要求,依法准确完整列出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共445项,含中央层面设定442项、河南省层面设定3项)。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19]25号文件要求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河南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河南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缩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企业信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信用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统称“三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三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四)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三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做好信息归集共享相关工作。


  (五)持续深化审批服务“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标准化审批,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压时限、减材料、优流程,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我省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三、保障措施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自贸办、大数据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事项清单,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推进本系统改革任务落实,协调指导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要明确本地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密切跟踪、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河南省细化内容2019年版,共35项)


  2.河南省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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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豫政办[2019]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19]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到2019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年底,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和联合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省级监管工作平台。省市场监管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实现与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为抽查检查、结果统一集中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依托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要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省级平台要于2019年11月底前上线试运行,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平台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


  (二)规范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办法。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本系统实施的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为基础,制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各系统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并导入省级平台;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要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并导入省级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三)完善随机抽查“两库”。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平台,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本层级、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两库”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中的监管对象为基础,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按行业、地域、信用类别等不同条件设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完善信息项目标准、分类条件,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建立专家库,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人员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辅助实施,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的“两库”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两库”要于2020年3月底前建立。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制定下一年度发起或参与的联合抽查计划,报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后实施,并报本级政府备案。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依法规范实施抽查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抽查计划,统筹组织本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抽查对象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省级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进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求落到实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探索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鼓励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既支持新经济发展,又防控可能引发的风险。


  (七)兼顾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省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省市场监管局要依托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在本地推广应用省级平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部门。


  (二)创造条件,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强化经费保障,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要将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检查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履职能力。


  (三)区分责任,严肃纪律。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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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豫政[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局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决定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以及税务机构改革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因为该公告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相违背。且《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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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市监[2019]258号 关于开设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郑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大数据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要求,推进我省企业注销全程网上办理,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郑州海关、省税务局、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建设我省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构建企业注销集中受理、并行办理、集中反馈的注销模式,实现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商务、海关、税务等各类涉企注销业务一网指引、一网公示、一网查询、一网反馈的综合服务功能。企业“一网”获知注销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理模式。将企业依次向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交材料的传统办理流程,改造为一网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搭建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整合有关部门的注销业务资源和企业简易注销功能,为企业提供注销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企业注销各环节一网通办。涉企注销业务的相关部门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实现数据共享,企业在线申请完成全部注销手续,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落实企业注销改革措施。采取“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要求,支持企业通过企业注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公示清算组备案信息,注销登记时企业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积极推进我省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试点地区及时调整公示系统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主体范围和公告时间,增加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和符合条件后再次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功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提出简易注销且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直接将免办信息反馈到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企业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以及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提供即办服务,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符合即办条件但资料不齐的,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能通过免办服务和即办服务完成税务注销的企业,在企业注销“_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提示办理“税务一般注销”的流程和需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办理清税信息系统链接,方便企业网上申请。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实时推送至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和市场监管部门,减少企业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简化企业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信息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共享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人社部门要将企业社保登记注销信息反馈至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供申请人查询。按照商务部要求,精简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务提前解散审批材料,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商务部门在办理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审批后,将信息推送至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和市场监管部门;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份注销申请书。海关开放企业注销接口,以“总对分”的形式,接入我省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窗受理、内网办理、线上反馈”方式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郑州海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郑州海关、省税务局、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建设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及时解答热点、难点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窗口人员培训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督导考核,确保任务落实。综合运用督查、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企业注销各项任务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研、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部门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郑州海关

省税务局

省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开设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意见.pd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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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7
文号:豫市监[2019]2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市监办[2019]91号 河南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济源市工商局:


  近日,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省市“多证合一”改革的部分整合事项并未落实到位,存在二次备案、信息接收反馈不及时、让企业群众多次跑现象,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问题,所在地方相关部门被约谈,要求做出深入核查和说明。“多证合一”改革是我省“放管服”改革的亮点品牌,为确保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推动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各级市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加强部门对接,确保改革任务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接收处理企业信息


  “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各级登记机关通过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整合证照事项申办信息、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自动、定向推送给所属部门的省级单位。各省级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 83号)、《河南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工商[2018]17号)要求,在1至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层级分配工作。根据业务需要,部分证照事项可采取同级推送方式。省局坚持每周通报一次各省直部门“多证合一”信息的接收办理情况,并定期向省政府呈报。各省辖市局要切实督促本地相关部门及时认领对应省级部门分配的或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推送的企业信息,充分掌握信息处理情况,做好统计和反馈工作。


  二、坚决杜绝二次备案现象


  “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窗办理、一表申请、一网共享、站公示、一照应用的“五个一”模式,企业无需再到相关部门办理所属整合证照事项的备案,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请各省辖市局高度重视,督促本地相关部门认真吸取外省市被国务院督查组通报约谈的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二次备案现象,认真开展本地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及时消灭隐患。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省辖市局要督促本地相关部门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不批不管”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助推剂。


  四、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省局作为河南省“多证合一”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部门,将进一步发挥牵头职能,积极主动做好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辖市局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本地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做好业务衔接,及时反馈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多证合一”改革任务落实到位,顺畅运行。


  联系人:登记注册处  魏向前


  联系电话:0371-65566998


  电子邮箱:sjzcc113@126.com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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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4
文号:豫市监办[2019]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号)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省教育人才学会


  2.河南省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协会


  3.河南省和谐慈普基金会


  4.河南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5.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


  6.河南省江苏商会


  7.河南省钢结构协会


  8.河南省工业气体协会


  9.河南省企业形象发展协会


  10.河南省防雷协会


  11.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


  12.河南省福建商会


  13.河南省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14.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


  15.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


  16.河南省自动化学会


  17.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


  18.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19.河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协会


  20.河南省羚锐老区扶贫帮困基金会


  21.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22.河南省企业联合会


  23.河南省企业家协会


  24.河南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河南省中天文化基金会


  26.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


  27.河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


  28.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9.河南省医院协会


  二、2019年一2023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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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6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8]29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经两部门统一认定后,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其中资格复审的应在每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予以公布。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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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豫财税政[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4]19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等;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非营利活动情况。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前会计年度的人员名单及工资福利支出明细、与职工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人事编制证明)等。


  (七)申请前会计年度每一笔资金的详细来源和使用情况(包括时间和对象),并附三张以上大额支出凭证;


  (八)申请前年度的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九)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带有随机码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核算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以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全、未装订成册、未加盖印章的,不予受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或地税部门,经各部门初审后统一会审认定,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把关认定过程,避免税源流失,同时,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发展本地区的公益事业。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19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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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09
文号:豫财税政[2014]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志愿者的通知

为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年度汇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面向社会招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志愿者(以下简称“个税志愿者”),组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志愿者服务团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招募对象


  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


  三、招募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热衷公益事业,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二)合法性原则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施志愿者服务行为。


  (三)无偿性原则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四)组织性原则


  志愿者应服从组织管理,工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


  四、招募条件


  (一)热心公益,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热情、开朗,身体健康。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具有财税方面等相关知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办理申请登记。


  1.已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律师资格。


  2.具备中级以上经济职称资格。


  3.财经类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


  五、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志愿活动。


  2.接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培训。


  3.对个税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4.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5.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6.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7.法律、法规及个税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有关规定。


  2.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3.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完成个税志愿者组织交办的相关工作。


  4.宣传个税志愿者组织的服务宗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扩大个税志愿者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5.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招募方式


  有意想成为个税志愿者的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2月15日之前填写《河南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附件1)发送到电子邮箱hnsxpxb 163.com。


  七、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方式


  (一)服务时间:2019年度汇算期间(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服务方式:参加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活动,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5.其他个税志愿者组织的各类志愿活动。


  八、相关保障活动


  (一)省税务局及志愿者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个税志愿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系统操作、服务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使用单位为个税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协调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活动结束后,由志愿者服务单位及时为志愿者出具个税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


  (二)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个税志愿者签订《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对违反《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或被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定无误的,解除服务协议。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秀莉0371-65806750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3号5楼


  附件:河南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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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形势严峻,我省已经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以及您的人身安全,降低被病毒感染的风险,春节假期结束后,建议您尽量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办税渠道将满足您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对于征期内不必急于现场办理的业务,请您优先考虑延缓处理;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请您对健康状态进行自我评估,在健康的前提下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再选择进厅办理。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1.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首页面右上角的“帮助”按钮,即可查阅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访问地址: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选择邮寄送达(发票邮寄操作指南包括在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中)。


  3.如果您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自助终端领取。


  4.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0110088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如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


  2.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支付宝、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四、预约办税


  如您确有特殊急需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河南省税务局网站或者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可登录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办税地图”)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您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祝您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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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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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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