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费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的通告

为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税费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更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税费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在符合法定办理条件且上传资料完整、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清单》内的税费事项办理“一次不用跑”,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领取文书、资料。


  二、更新后,《清单》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业务办理、税务注销、信用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等11大类。广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税收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清单》,并在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纳税人和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查阅《清单》及操作指引,也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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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现就我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


  (一)延期缴纳条件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延期缴纳政策。


  (二)延期缴纳期限


  所属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允许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保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应于7月底前缴清所属期2-7月的三项社保费。


  (三)延期缴纳办理


  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


  (四)延期缴纳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时进行增减员,按月申报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延期缴纳到期的处理


  用人单位在延期缴纳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缴纳三项社保费,但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清缴。逾期未缴纳的,自延期缴纳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报送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二、关于缓缴


  延期缴纳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


  (一)缓缴条件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1.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经成立。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3个月;或者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


  3.用人单位承诺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缓缴政策。


  (二)缓缴期限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三项社保费一并缓缴。


  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延长缴款期限的三项社保费,可申请自疫情解除三个月后按规定继续缓缴;疫情解除后第四个月起的三项社保费,可根据缓缴执行期的规定申请缓缴。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7月底前仍无力缴纳所属期2-7月三项社保费的,可申请从8月起继续缓缴至12月31日;所属期8-11月的三项社保费,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至12月31日。


  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缓缴当月之前的应缴三项社保费(具体见下表)。


广东省缓缴2020年三项社保费期限表(假设疫情4月解除)

image.png

(三)缓缴申请流程


  1.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起,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月20号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见附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提交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并将审核结果传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相关数据情况的监测分析。


  (四)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1.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代扣方式与职工协商一致。


  2.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时进行增减员,按月申报三项社保费。


  3.缓缴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其他必要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该职工清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清缴三项社保费。


  4.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终止缓缴


  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最迟应在缓缴期满前清缴。逾期未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如实填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深圳市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出申请,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按月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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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粤税发[2020]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人社规[2020]1号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医保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区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三)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四)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五)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发放、足额调拨的原则,省级统筹基金将加大调拨安排力度,对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给予保障,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合理使用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因减免和延期缴费政策实施出现的基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各项支出按时足额支付。


  二、降费征收、延缴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号)要求,除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二)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管理服务


  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


  四、部门职责


  (一)人社、医保部门。保障减免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正常发放。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保障,按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基金,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税务部门。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划型相关政策进行企业类型划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免申请推送用人单位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退费数据给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和延缴政策,按照市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把好事办好;要主动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各县区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本方案实施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如国家和省作出政策调整则按国家及省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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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河人社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会[2020]27号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1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专业科目60学分。


  (一)公需科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按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进行。


  (二)专业科目。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按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学习培训。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可以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还可通过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形式折算获取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超过20名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求,自行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业务需求,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单位的业务培训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制定既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又能满足学员所在单位需求的授课计划,认真做好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对本单位提供继续教育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进行学分登记,应提交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且学满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专业科目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2.用人单位组织学习且学满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专业科目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或本单位出具的相关学习证明。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当年度单科成绩单或录取通知书。


  前款所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是指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含境外)、资产评估师考试(含境外)、税务师考试(含境外)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认可的会计相关考试。


  4.参加本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需提供参加当年度会议的证明材料。


  5.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当年度成绩单或考核单。


  6.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且课题结项,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课题结项证明。


  7.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及《深圳市财政与会计研究》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课10学分,需提供报刊证明材料。


  8.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出版书籍证明材料。


  9.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班的,折算为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需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当年度培训证书。


  10.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执业会员的折算为专业课60学分,非执业会员折算为专业课3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相关部门颁发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注:以上学习证明请按“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继续教育申报的要求上传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予结转下年度。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完成。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登录申报,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先完成信息采集后再申报。具体流程:申请人填报信息→网上申报→上传材料→短信通知预受理→财政部门审核→短信通知审核结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上传的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或深圳市财政局官网查询继续教育登记情况。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要求


  开展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需经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及在各省市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且具有相应会计培训资质资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防止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已完成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学分登记,逾期不予补登学分。


  (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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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深财会[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

各市属社会团体:


  为加快推进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省财政厅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市前期试点情况,决定全面实施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各市属社会团体于2020年6月1日前向我局公物票据中心提交《基础信息表》(附件1)、《机构(企业)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附件2)和《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附件3)。在确保印模清晰可用的前提下,以上表格填写完整后可邮寄送达,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7楼706房。已向我局公物票据中心报送以上表格的社会团体无需重复办理。


  各市属社会团体需按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式样(附件3)要求刻制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实物章),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中“实物印章印模填报框”空白处清晰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印模。


  二、上线准备。各市属社会团体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的准备工作,配备财政电子票据开票所需的电脑设备和网络条件,确保财政电子票据开票工作顺利开展。


  三、上线培训。视疫情情况,由我局安排网络视频培训或现场集中培训,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四、专人办理。各市属社会团体应建立票据管理员和开票员制度,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我局公物票据中心。


  五、全面实施。自2020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电子票据,各市属社会团体须通过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使用和核销会费类财政电子票据。


  六、旧票核销。已领用的纸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市属社会团体应在2020年8月1日前完成纸质会费票据的核销工作。因故无法于限期内核销的,应书面向我局公物票据中心申请延期核销。


  七、注意事项。不按时提交相关信息将影响市属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请各社会团体务必重视,按时提交。


  特此通知。


  附件:


  1.基础信息表


  2.机构(企业)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3.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


  联系人:杨灿,电话:83938885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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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doc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2020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习内容


  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五)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学分要求


  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学分计量标准按照《规定》第十三条计算,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远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统一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进行登记确认。


  三、学习形式及管理原则


  (一)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管理


  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1。省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办理学分登记事项。


  省属单位如采取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可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本指南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和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申报均通报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办理


  会计人员、用人单位均通过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学分事项登记及申报,相关材料在线提交后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附件:


  1.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2.已完成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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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会函[2020]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推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我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认定


  (一)公需科目学习及登记平台变更。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陆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和认定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不再提供学习渠道。


  (二)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统一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三)数据对接和证书打印。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规定学分登记和认定后,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系统”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一般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在该系统自助打印,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四)2018、2019年度学分衔接及补登。2018、2019年度在“省继续教育系统”认定通过的继续教育记录,已对接至“省会计信息平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2018、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的,目前不能再办理公需课及专业课学分补学补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已完成2018、2019年公需科目学习,但尚未完成专业科目学分登记的,可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补登该两年的专业科目学分记录。专业科目学分补登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二、省会计信息平台与省继续教育系统数据对接


  为确保“省会计信息平台”与“省继续教育系统”数据对接的平稳进行和学时数据的准确完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和“省继续教育系统”分别建立个人账号,并确保账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


  (一)省会计信息平台账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财政厅”(网址:http://czt.gd.gov.cn)—网上办事系统链接(页面下方)—下拉选择“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或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kj.gdczt.gov.cn)—“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注册个人账号。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直接使用信息采集账号,无需另行注册。尚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请先完成信息采集,使用信息采集的账号登录。如操作中遇有疑难问题,可添加QQ:2970994292,3234381996或致电:18126828656进行咨询。


  (二)省继续教育系统账号。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系统”(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zjjyweb/)注册个人账号。已在该系统中注册账号的,使用原账号即可。如操作中遇有疑难问题,可致电:020-29817536、020-29064758进行咨询。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对接工作。要认真做好宣传推广和释疑解惑,及时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传达学分管理和数据对接的有关要求,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深圳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做好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业务对接工作,抓紧制定有效措施,推进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各地在学分登记和数据信息管理对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两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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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粤财会函[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平台


  备案公布工作采取全流程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户注册登录后施教机构备案,填写备案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备案材料接收时间


  材料接收时间为3月23日至4月3日。


  三、材料清单(在线提供扫描件即可)


  (一)国家会计学院、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高等院校或具有培训资格的事业单位,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3.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4.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培训师资清单(附件1)。


  6.培训课程清单(附件2)。


  7.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附件3)。


  (二)培训机构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培训师资清单(附件1):授课教师不少于20名,且具有长期从事会计教学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授课教师10人以上。


  4.培训课程清单(附件2):根据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制订各类课件,包含国家财政、财务、会计、金融、税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不少于600学时。


  5.平台功能说明材料:证明平台能够提供PC和手机、PAD等多种设备上采用浏览器方式的视频讲座,需要支持主流的浏览器:包括IE(8.0及以上版本),Chrome、safari、firefox,为不同带宽提供能够自适应的流媒体码率,保证在不同网络带宽环境下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


  6.技术支持说明材料:系统设计应采用市场领先和成熟的技术,采用业界先进完善的媒体技术制作课件,保证学员能流畅的进行网上学习,课程需要能支持1000人同时在线播放的性能。


  7.客服及服务方案说明: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维护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用户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维护等,为学员提供24小时在线不间断的网络服务。应提供400、800等免费客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在线等方式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答疑解惑,同时保证24小时的人工电话答疑服务。


  8.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附件3)。


  四、后续管理


  备案通过的远程施教机构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公布,并进行数据对接。我厅依法对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020-83170087,020-83170215)


  附件:


  1.培训师资清单


  2.培训课程清单


  3.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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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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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探索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发票管理模式,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二、目前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二联版、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衔头定额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等(除税务局代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五联版外)的纳税人,可增加申请使用电子普通发票;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直接选择电子普通发票。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愿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或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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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0年在深实现稳定发展,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二)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增速20%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含1亿元,增速含20%,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为准);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照2020年新增营业收入增量的1%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市统计局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市统计局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审核结果。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统计局反馈的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国库对账,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奖励:


  (一)申报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逾期项目未验收或者项目验收单位逾期验收完成后未满1年;


  (二)申报单位此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且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不满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30日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政策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扩能增效,方便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切实起到鼓励企业扩大在深规模、提高在深上报产值的效果,我局拟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申请和奖励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模式等。由于上级政策文件为内部印发,在政策依据的表述方面,调整为“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二)第二章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主要对政策文件中第三条“支持数字经济产业扩能增效,对2020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速不低于20%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内容予以细化,考虑到本政策与稳增长工作密切挂钩,在数据口径选取上,经商市统计局采用了“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的数据口径。


  (三)第三章申请和奖励程序主要是明确了资金的受理和流转流程,需注意的是本项目是由市统计局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我局对企业是否符合产值绝对量和增速要求没有裁量权。


  (四)第四章绩效管理主要明确了我局需对项目绩效开展相关评价,便于政府对资金扶持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是规定了各方在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等。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到2021年9月30日。考虑到本政策是临时性政策,仅对2020年企业的产值增长予以奖励,所以该文件的实施周期为1年多,短于其他规范性文件3年的实施周期。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一是奖励条件和预期明确。本次临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对于项目受理范围、指标口径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可以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明确的奖励预期,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在深增资扩产的积极性。


  二是强调数据审核责任。实施细则明确我局是资金受理、拨付单位,市统计局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我局在企业数据是否合规方面没有裁量权,各单位的分工和责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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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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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 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担当作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是我省乡村振兴“三年取得重大进展”决胜之年,同时也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挑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和发挥税务政策在扶持贫困地区和乡村基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更大力度、更细举措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完善决胜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局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工作靠前指挥、具体部署、跟踪问效,将落实优惠政策与各项扶贫工作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乡村振兴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目标如期完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政策法规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各税费政策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政策落实;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做好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核算工作。


  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四好农村路”和村内道路建设,对符合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助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对符合规定的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富民兴村产业发展。着力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和“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体系构建,贯彻落实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措施。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对农业生产者、“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实施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落实涉农生产物资税收优惠。


  五、推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开展消费扶贫,支持“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水缸子”建设,对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促进农民创业就业。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激发农民创业就业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和增收致富。


  七、推进涉农普惠金融服务。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涉农贷款力度,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保险支持力度,落实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落实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八、支持扶贫捐赠事业。落实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九、支持美丽乡村建设。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乡村绿色发展。


  十、支持农村土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十一、加强精准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2号)要求,进一步抓好《支持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附件)宣传辅导。突出宣传辅导的广度和精度,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平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开展多样化宣传;结合本地区扶贫重点、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对扶贫捐赠、农村饮水工程、“公司+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要专项政策或以特定对象为纳税人的政策加强重点跟踪,开展专题、精准辅导。


  十二、强化执行情况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及时跟进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做好优惠效果统计,加强横向部门信息沟通形成合力,注重纵向意见收集上下联动。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优势,深入了解政策执行梗阻和纳税人诉求建议,积极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通过执行情况有分析、实施效果有评估、意见建议有反馈,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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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粤税发[2020]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相关政策——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税政处)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资环税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czt_szc1@gd.gov.cn或monashma@163.com。


  附件: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广东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法》授权立法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其中,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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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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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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