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3号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特殊考虑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席卷全球。目前,我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逐步重启。然而,境外疫情仍持续蔓延并对全球经济造成冲击,世界各国正努力防控疫情并试图重启经济,世界局势和全球经济发展尚存在不确定性。


  新冠肺炎疫情在不同程度上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进而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尤其是位于疫情高发地区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加工贸易等进出口业、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业、航空客运等交通运输业、电影等休闲娱乐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以及财务政策激进的高杠杆企业等。


  本提示旨在对新冠肺炎疫情下财务报表审计中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的重大事项加以提示,并未穷尽实务中可能需要考虑的所有事项,也可能不适用于特定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更需要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根据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恰当地设计和调整审计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基础。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财务报表审计中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类型或审计报告内容、需要特殊考虑的重大事项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如前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将在不同程度上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在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如果与疫情相关的事项构成了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将其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例如,某上市公司为船舶制造企业,其正在履约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船舶定制交易因疫情影响出现未预期到的重大变化,该事项导致的风险可能被注册会计师评估为特别风险,且涉及与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尤其是相关的防控措施,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例如,集团某组成部分位于境外,由于疫情防控集团项目组成员无法获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因此调整集团审计计划,由位于当地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代为执行相关工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时,需要考虑疫情对审计程序的影响,恰当地如实描述采取的应对措施。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关键审计事项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已恰当解决了的事项,不能以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代替可能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代替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的必要的其他解释性段落,如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等。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关键审计事项。然而,这些事项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并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几乎对所有企业的运营均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处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位于疫情严重的地区,疫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合同履行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可能相当严重,进而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和持续经营假设适用性的判断,相关规定包括:“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对非持续经营状态进一步说明如下: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确定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而言,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包括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形:


  (一)发表否定意见


  由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情况,而对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有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例如,受疫情影响,处于疫情高发地区的某休闲保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于2020年12月作出决议计划终止运营。此时,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针对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其二,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且该事项导致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例如,受疫情影响,某主要客户集中于美洲的进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受到巨大冲击,其正在履约过程中的出口订单大量被取消,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该企业计划通过扩大境内销售、处置资产和引进投资等措施予以应对,且这些未来应对计划经评估是可行的。此时,如果该企业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且财务报表未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作出充分披露,如果认为该事项导致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二)发表保留意见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该事项导致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三)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一)如何理解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因疫情防控需要,我国各地大多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某些疫情严重的地区还启动了更为严格的比如“封城“之类的举措。世界各国为防控疫情,也大多对出入境和人员流动进行了限制,如停止签发签证等。这些疫情防控举措很可能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造成影响,也可能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称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形包括:(1)超出被审计单位控制的情形,例如,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注册会计师进入存货盘点所在地;(2)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或时间安排相关的情形;(3)管理层施加限制的情形,例如,管理层为避免交叉感染的可能性,限制注册会计师接触被审计单位的文件或人员。


  (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应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清楚地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保留意见;(2)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受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实施某些计划的审计程序,从而导致审计范围受限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例如,某生产制造企业主要经营地点和仓库位于欧洲某国,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在企业存货盘点期间,该国为防控疫情不签发签证,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也无法实施替代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将不能得出该企业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如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实施某些特定的审计程序或限制对某些文件或人员的接触,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此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四、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而其他信息的错报是指对其他信息作出不正确陈述或其他信息具有误导性,包括遗漏或掩饰对恰当理解其他信息披露的事项必要的信息。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而言,年度报告是最常见的其他信息之一。


  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因此,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获取并阅读年度报告(如有),考虑年度报告与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并恰当应对和报告。


  例如,某进出口企业在其年度报告中描述了因疫情而获得的国家和地方的各类财税返还或补贴,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该情况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的情况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一致。如果识别出似乎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知悉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必要时实施其他程序以确定其他信息或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已获取年度报告(或其他类型的其他信息),并认为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的重大错报,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信息部分,说明其他信息中的未更正重大错报。


  五、强调事项或其他事项


  (一)强调事项


  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被审计单位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事项,也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属于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例如,某企业与其因疫情影响而违约的客户发生重大诉讼,财务报表已对该诉讼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此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强调事项段作为单独的一部分置于审计报告中,并使用包含“强调事项”这一术语的适当标题,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并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所述,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这是新审计报告改革的重要变化之一,需要特别注意不能再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作为强调事项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二)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


  被审计单位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事项,也可能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此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增加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沟通的强调事项和其他事项都应当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与疫情相关的事项如果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则不应作为强调事项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始发于2019年12月,国内疫情爆发和各地防控措施的出台时间则是在2020年1月或之后。因此,对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本次疫情的影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但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疫情影响表明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则企业不能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关于持续经营的考虑详见本提示第二部分)。就注册会计师而言,在执行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特别考虑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责任。


  企业在编制2019年以后的财务报表时,仍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和经营情况,持续评估和判断疫情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注册会计师则需要在审计时特别关注此类评估、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充分适当性。


  在评估疫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需要关注的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合同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诉讼索赔及其对经营的影响。


  2.停产停业损失、原材料供应不足、用工困难等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3.由于客户或企业的其他债务人资金周转困难,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将影响对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减值的评估。


  4.因滞销等对估计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可能增加的亏损合同。


  5.对未来经营的不利影响将导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结果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相关估值或资产减值的评估,如商誉的减值测试、股权的估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减值迹象需要进行的减值测试等。


  6.可能需要对企业未来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重新估计,从而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7.与并购重组相关的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及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评估。


  8.减租免租及远程办公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


  9.资金困难导致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增加。


  10.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当然也存在一些利好的事项或情况,同样需要评估影响。如:各级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扶持政策等。一些特定行业或业务受疫情的影响可能包括有利的一面,如在线业务、医用产品、卫生保健、民生相关的行业等。


  虽然未来疫情及其防控局势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也难以针对疫情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作出有意义的较为精确的评估或预测,但是考虑到本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其影响的广泛性和受关注度,我们认为,企业审慎评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疫情影响相关的信息,会是更符合报表使用者包括监管机构预期的处理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披露有关重要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发生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企业在进行披露时,表达方式应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管理层就未来以及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关键来源所做出的判断。提供的信息的性质和范围将根据假设的性质和其他情况而变化。此外,企业还应在有关重要会计估计的披露中说明,如果下一会计期间内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年所使用的关键假设不同,则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可能面临重大调整。因为疫情还可能产生企业以前未确认或披露的义务或不确定性,企业还需要考虑是否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额外信息,以解释疫情对相关领域的影响,比如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负债等。对于下一季度报告时间表接近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企业,有可能在报出年度财务报表时已获得有关疫情影响的定量财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影响重大,企业应考虑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提供此类定量信息披露。对于与财务报表中各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相关的假设和估计不确定性,疫情的发生必然增加了额外的风险,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可能需要在下一会计期间内进行重大调整。因此,企业应仔细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额外披露,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财务报表中运用的判断。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使得账面金额更加不稳定的财务报表项目,此类披露可能包括作出会计估计所基于的方法、假设和估计的敏感性。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对企业运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内容。在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加警觉,充分考虑疫情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内容的可能影响,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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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厦门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简便易行、有利纳税人原则,通过调研走访、征求意见,并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我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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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结合我市近年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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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在本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如涉及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答: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需求疲软的影响,厦门市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下滑,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复工复产阶段。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和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下调厦门市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渡过难关。


  二、对哪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


  答:本公告分别将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至5%,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5%下调至4%,将饮食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将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至15%,将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10%。


  如某饮食业的企业,全年应税收入额为50000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其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500000*8%*25%*20%=2000元


  比本公告发布之前按12%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少1000元,减轻了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助力抓“六保”、促“六保”,积极为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增动能。


  三、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能否适用本公告?


  答:考虑到新冠疫情年初即已爆发,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在本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如涉及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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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4
文号: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发[2020]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省级统一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六、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今年3月5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我省及时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7月2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明确了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相关具体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时间如何安排?


  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三、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后还能不能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什么调整?


  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能不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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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闽人社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0]19号)、《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等有关规定,创新事前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现就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是指在本市区域内提请办理行政或公共服务等事项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主要范围


  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


  二、主要类型及承诺事项


  (一)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各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时,对应提交的材料有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在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后先行受理。


  经对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等文件规定,目前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事项主要有: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以及其它非要件缺失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涉税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使用《容缺受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单位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否则不予信用修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有关黑名单主体信用修复规定,开展黑名单主体失信修复工作,对在运营黑名单主体开展修复培训、做出信用承诺,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退出。信用修复承诺书使用《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承诺。各单位应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和信用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承诺书使用《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四)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各单位根据各自权限,对列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事项(项目),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未公布的可自行制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的,行政服务部门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使用《容缺受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


  三、主要应用


  (一)信用监管。各单位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在各承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下,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各单位应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地给予减分或降等,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


  (二)服务通道。对违诺者,各单位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三)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享受扶持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扶持或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归集承诺数据。信用承诺文本由信用承诺主体填写,签字或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交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保存。各单位要采取网上下载、现场提供等多种方式,确保承诺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信用承诺文本,同时应指导承诺主体在办理业务时进行承诺。信用承诺采用电子化归集,相关数据按照标准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导目录,由各单位负责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公示承诺信息。承诺信息公示与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同步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在信用网站及本地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信用承诺书、践行承诺情况。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单位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四)信用承诺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8月1日起,市信用办将对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容缺受理承诺书;


  2.企业信用承诺书;


  3.福州市税务局本级及下属单位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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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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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关于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具体标准我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应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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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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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全面加快复工复业,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精神,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申请资料、税源维护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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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20]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现将厦门市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档次标准公告如下:


  一、缴费档次及标准

image.png


  二、注意事项


  (一)对2019年按60%档次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234元)保持不变。


  (二)对2019年度按60%档次参保缴费且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将按2020年新社平工资(5814元)的60%(3488.40元)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将根据新社平工资(5814元)进行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标准,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标准的,可通过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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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三、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上述两份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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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金管规[2020]4号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快厦门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若干措施》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 落户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一)项的落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情况说明;


  (五)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 购租房补贴。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二)项的购租房补贴,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二)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或转租承诺函(附件3)。


  第五条 增资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四)项的增资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资情况以及是否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说明。


  第六条 业务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五)项的业务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企业所得税应按所属期统计,其他税收按入库期统计;


  (二)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附件4);


  (三)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物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四)租赁业务的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业务的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


  第七条 《若干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落户奖励、增资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四)《若干措施》到期后,购租房补贴还未全部兑现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补贴支付完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奖励或补贴,应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经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审核、报市金融监管局复核后给予兑现落实。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中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按《若干措施》执行。


  附件:


  1.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不迁离厦门承诺书(样本)


  3.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转租承诺函(样本)


  4.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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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3
文号:厦金管规[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19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18]11号)规定,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的用工情况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三)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厦门市统计局2019年5月26日公告),由于我市目前并未发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照往年做法,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97779元。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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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税函[2020]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尊敬的游东志先生:


  《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的困难,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第一条第(一)项:“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中第五条第(九)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我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


  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进行管理的。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案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便利化注册等事项,积极支持厦门市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同时,关于税前列支凭证的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税负等问题,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系人:余玥


  联系电话:0592-202162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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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8
文号:厦税函[2020]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20]90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5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19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35%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644元的,补齐至2644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20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省级统筹统收统付,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调整养老金。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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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7
文号:闽人社文[2020]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会[2020]7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


  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我省会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省会计领域优秀人才在服务福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中的指导、服务、示范与辐射作用,根据《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制定我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实施过程中的创新举措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3日



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


  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水平高,理论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会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更好地服务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根据《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我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会计人才发展规律,坚持整体开发,高端引领,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原则,充分发挥我省会计领域优秀人才在会计理论和实践中的指导、服务、示范与辐射作用,为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实的会计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着眼于会计理论和实践创新,打造会计行业名家,在“十四五”期间,通过建设由会计人才、会计专家、会计名家工作室组成的“会计名家培养工程”,着力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杰出人才,发挥会计名家引领作用,提高我省会计人才竞争优势,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建立会计人才库


  202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优秀会计人才,建立我省会计人才库。人才库由企业会计类、政府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理论类等各细分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


  (二)组建会计专家池


  从会计人才库中,择优聘任会计理论、企业会计、政府会计、会计中介机构四类会计专家,组建会计专家池。


  (三)打造会计名家工作室


  在会计专家池中,选聘在全国影响力大、行业公认度高,拥有较高学术威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依托院校、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在闽东南、闽东北两个片区打造由名家作为带头人的会计名家工作室。


  三、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具体承担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遴选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工作者;高校会计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五、入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干净担当;


  2.熟练掌握会计政策法规,有全方位视野和较强的思辨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廉洁公正,能够客观、独立地发表专业意见;


  4.热心财会事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专业条件


  1.入选会计人才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资格,担任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在大中型企业(包括中央驻闽企业)、上市公司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②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资格,在中央驻闽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熟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国库和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在财会理论和实践工作中业绩突出者;


  ③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在高校或科研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学科教学和研究的专家学者;


  ④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或注册评估师等执业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服务10年以上。


  2.会计专家池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会计人才库中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或会计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其中:


  ①企业会计类: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财务制度等法规制度,或熟练应用管理会计,或者组织建立、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担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财会工作领导;


  ②政府会计类:本系统或行业中财会理论和实践工作业绩突出;


  ③会计中介类:具有丰富的审计、会计咨询、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负责过A股IPO审计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或数据分析建模能力强,担任高级经理以上职务;


  ④学术理论类:在会计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研究成果。


  3.建立会计名家工作室条件


  ①工作室带头人应入选我省会计专家池并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或教授、研究员职称,对我省会计工作有突出贡献或成就,在我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力,能够发挥“师带徒”的作用;


  ②制定的会计名家工作室方案可操作性强,能够落实落地;单位能够为名家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③依托企业建立的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应用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参与企业决策、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突出亮点,具有行业领军地位;


  ④依托院校建立的名家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在会计学术研究或前沿领域研究成果丰富,在全国影响力较大、拥有较高学术威望的领军人物;


  ⑤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的名家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推广意义,具有较高实务权威的领军人物。


  (三)破格条件


  年龄在45岁以下,通过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近5年参与重点研究课题1项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在会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高校、省级三甲医院、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中央驻闽、省、市、县行政单位中青年财会工作者,可由单位推荐申请进入会计人才库。


  (四)优先条件


  遴选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优先:


  1.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名家、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


  2.全国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


  3.熟悉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熟悉国际财税金融规则,具备境外资格执业证书;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海外财会工作经验10年以上的。


  六、遴选程序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邀请入库等方式,定期开展申报、审核和遴选工作。


  (一)申报:通过组织推荐、专家推荐申请入库的,申请人填写《福建省会计人才库推荐表》《福建省会计名家工作室申报表》(详见附件1、2),由所在单位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省财政厅。对于特别优秀人才,可采取邀请入库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人选,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邀请函,被邀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初审:会计人才库入库人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评后提出评审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会计专家和会计名家工作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专业背景面谈等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入选名单。


  (三)公示:经领导小组确定的入选名单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发文公布。


  七、义务和职责


  入库人才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将专业优势转化为服务效能,为我省改革发展提供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


  (一)参与研究信息技术进步、商业模式创新等外部环境变化对会计领域的影响,研究会计转型升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承担财会等领域前沿问题、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攻坚任务的研究,研究提出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研究应用管理会计等手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建议;


  (四)参与研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改革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参与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源头治理腐败,建立“治未病”防控体系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六)参与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创新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能的路径和方法;


  (七)参与研究医院、高校财务管理、会计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八)承担前述任务过程中,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我省会计人才成长;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


  (九)承担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有关单位需要会计人才提供政策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的,由需求单位填写《会计人才需求表》(详见附件3)提交省财政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需求单位按照需求人才类别从会计专家池或名家工作室中推荐。完成工作任务后,由需求单位填写《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详见附件4)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其履职情况。


  八、支持政策


  (一)加强会计人才库的人才培养和使用


  1.优先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举办的素质提升工程;择优入选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优先作为授课师资,优先承担重点课题研究;


  3.在职称评审方面予以倾斜,择优入选我省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委库;


  4.择优推荐进入财政部财会人才库,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使用。


  (二)安排会计名家工作室经费补助


  对承担项目的名家工作室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费补助、绩效考核等工作。


  1.项目内容。①科学把握会计领域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对我省会计行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及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②对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等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参与制定我省会计行业中长期规划等重大办法;③不定期录制“名家课程”,开设会计公益讲坛等,发挥“师带徒”作用;④承担新经济时代会计改革示范点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清单;⑤承担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经费补助。每个工作室根据承担的项目任务情况给予10-30万元经费补助。工作室经费应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日常管理


  按照“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会计人才库、会计专家池和会计名家工作室的管理和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入库登记、信息更新,绩效评价,退库等动态管理工作:


  (一)信息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人才信息录入会计人才库。入库人员的相关信息(单位、职务、职称、学历等)在入库后信息如有变动,相关个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办公室审核确认,以便及时更新人才库基础信息。


  (二)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汇总人才在使用过程中的表现,在库中予以登记,作为人才考核依据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才库人才、会计专家及会计名家工作室每二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价,对其参与培训、承担工作任务及任务完成情况等提出阶段性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并作为下一周期入库和选聘的依据。


  (三)人才退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库处理:①已不满足入库基本条件的;②不履行义务和职责达到一定次数的;③有违纪违法行为的;④以省会计人才名义谋取个人私利的;⑤其他退库的情形。


  十、实施保障


  (一)健全工作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做好宣传推动、选拔培养、跟踪管理等工作,逐步建立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相互衔接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作体系。


  (二)完善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支持人才培养和名家工作室建设,为高层次会计人才服务福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创造条件。


  附件:


  1.福建省会计人才库推荐表


  2.福建省会计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3.会计人才需求表


  4.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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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闽财会[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会[2020]3号 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范围内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审批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二)中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范围内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审批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三)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或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对实行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附件2):


  ①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②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③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④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⑤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①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②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③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④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⑤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⑥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3.对实行会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3。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告知承诺书。


  4.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需要核验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优先调取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及相关文件材料。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公开承诺内容。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3.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4.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三、工作要求


  告知承诺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的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及时在网上公布告知书、承诺书、办事流程等材料,确保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在自贸试验区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沟通和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2.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3.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5.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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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5
文号:闽财会[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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