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现就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税务局确定列为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经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见附件2)。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者均应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doc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进行修订,明确相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试点企业申请流程。


  (二)明确了代开对象专用发票开具事项,特别制发了《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代缴税款协议》。


  (三)规定了涉税事项办理,明确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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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二、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及发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涉税风险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办理发票“增版”“增量”。


  三、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按卷(一卷100份)申领,主管税务机关按卷发放。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另有规定外,仅限于福建省范围内使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布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二)对发票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发票不再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三)明确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事宜。


  (四)明确纳税人按卷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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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弘扬“爱心厦门”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更好地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整理如下(文件发布时间截至2020年2月),请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福建省登记管理: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5]42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6]41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7]51号)


  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8]21号)


  5.《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9]30号)


  厦门市登记管理:


  1.《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预[2015]10号)


  2.《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5]3号)


  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5]5号)


  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7号)


  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10号)


  6.《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25号)


  7.《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7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税[2017]13号)


  8.《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7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7]22号)


  9.《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8年)的通知》(厦财预[2018]61号)


  10.《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厦财税[2019]7号)


  11.《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8号)


  12.《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10号)


  13.《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四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14号)


  厦门市各区登记管理:


  1.《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厦海财[2019]73号)


  2.《厦门市同安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同财[2019]128号)


  3.《厦门市翔安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翔财预[2019]52号)


  4.《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厦集财[2019]44号)


  5.《厦门市湖里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厦湖财[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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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一批)名单:


  厦门市慈善总会


  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厦门南普陀慈善会


  厦门市鸿山慈善会


  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福利协会


  厦门市集美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石室禅院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梵天厚学慈善会


  厦门市翔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丝慈善会


  厦门市捌玖家政人员关爱基金会


  厦门市百江慈善基金会


  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广济慈善基金会


  厦门海峡研究院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文化艺术品保护基金会


  厦门莲花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圆梦扶贫基金会


  厦门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泉水慈善基金会


  厦门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厦门市致诚信用大数据基金会


  厦门市禹洲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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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0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步伐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70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省税务局未发布行业税负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增值税不是按照税负率征收,省税务局也没有发布任何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二、税负预警指标不同于税负率


  经与领衔代表雷金梅所在地的宁德市税务局联系,原宁德市国税局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2年9月26日,发布《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值的通知》(宁国税函[2011]71号)、《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的通知》(宁国税函[2012]74号),对茶叶生产等部分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负率预警。据宁德市税务局反馈,增值税税负预警指标是纳税评估的指标之一,不等同于征收率,不是作为征收税款的依据。


  2019年1月3日,宁德市税务局已废止了上述文件,未再下发茶叶生产等行业的税负预警指标。


  三、税务部门大力推行核定扣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为减轻茶叶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2015年10月1日起,原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茶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核定扣除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2019年度,我省674户茶叶生产企业纳入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降低税收负担6959.7万元。


  四、进一步做好与领衔代表雷金梅的沟通联系


  2020年3月12日,我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电话联系领衔代表雷金梅,已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反馈。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茂椿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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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试点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附件1)、经营资质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后报厦门市税务局确认。


  二、专用发票开具和涉税事项办理


  为会员通过该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2)。


  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试点企业管理


  试点企业如需取消试点资格,或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于发生变化的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厦门市税务局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确定或取消试点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doc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doc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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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厦税函[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税务总局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厦门实际,现就我市税务系统开展2020年“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厦门市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评。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完善政策或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省、市政府相关减免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及提交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主动发起退费。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到8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自助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推行小微企业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总局部署,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全面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税收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出和完善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税收创新改革措施。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积极配合总局,更新我局对口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国家发改委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加强重大涉税政策辅导,依托我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5%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突出特色广泛宣传。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亮点工作经验,主动地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推送;要主动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互动,依托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各项便民服务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四)切实加强跟踪问效。针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加强跟踪指导和检查督促,及时反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便民办税措施真正落地、落细、落实。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附件: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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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精神,鼓励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快复工复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我市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正常月租金水平”按下列顺序计算确定:


  1.按照该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应收租金。


  2.参照该纳税人同类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租金水平换算。


  3.参照我市同类纳税人同类房产2020年1月的租金水平换算。


  上述所称“月减免租金”为“正常月租金水平”与减租后当月实际应收租金的差额。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政策时,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并做好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调节手段,引导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速实体经济和市场复苏,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框架下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执行时间


  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时间为税款所属期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若当月符合条件,则当月享受免征;若当月不符合条件,则当月不享受免征。


  (二)确定适用情形


  1.该政策适用于出租给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房产所实际占用的土地。对出租给其他类型承租方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不适用该政策。


  2.该政策适用于出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情形。“正常月租金水平”、“月减免租金”按公告中确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三)简化申请资料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理时效,确保应享快享,与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相比,精简了部分申请材料,纳税人不需再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四)税源维护要求


  1.适用该政策的纳税人,其土地税源关联的从租计征房产税源中,必须同时录入承租方(个体工商户)“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承租方名称”。


  2.该政策适用的减免税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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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继续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模式方便纳税人,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发送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二、系统登录路径


  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


  三、有关要求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并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还应上传出租方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不动产权属资料、租赁合同等信息。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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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20]3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为确保全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根据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对未列入统计部门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的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按照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确认划型。


  (三)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见附件)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确定政策适用类别。其中涉及大型企业变更为其他减免类别的,须报送省税务局审核,会同人社、统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执行。


  三、关于减免流程


  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五、关于缓缴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是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缓缴期间,个人部分正常缴费的,缓缴期间个人帐户按规定计息。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协商一致。


  (四)本文印发前省级和各地原有因疫情出台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措施,统一为按国家部署的“缓缴”政策执行。本文印发前按原有规定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减免的部分应在5月31日前缴纳。


  (五)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七)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费款属期在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地区,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对适用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其减免额应在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后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


  八、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费款属期为减免政策执行期内,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缴费部份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进行转移。


  九、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具体统计工作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印发的相关通知办理。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企业划型承诺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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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闽人社文[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6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财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要求,对保障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障疫情防控的上述行业纳税人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因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代码为“12011601”。


  四、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主动对接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免税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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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闽财税[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终端用户,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转供电主体将我省2018年以来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用户临时调增低谷时段时长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减收非高耗能行业工商业用户电费5%的政策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准确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不乱加价乱收费。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2020年以后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实现用电“一户一表”,现有转供电主体“一户一表”改造或供电企业抄表管理改造200户。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摸清转供电主体底数。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再进行细致排查,依托电网企业建立和完善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为每个转供电主体建立台帐,准确掌握转供电主体的基本信息、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增减变化情况。


  (二)多渠道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再集中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主动上门、印制宣传单以及在电网企业营业场所公示政策、在给转供电主体的电费通知单上提示政策等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实现全部覆盖、无一遗漏。让他们了解、熟悉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三)转供电主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转供电主体应在各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指导下,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先后8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是否在转供电环节存在乱加价、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非法谋利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及时纠正违法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每户电量和收取电费的构成,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建档备查。


  (四)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福州、厦门市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其它地区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检查中发现转供电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的,可从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国家历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加以认定。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沟通,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持续推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电网企业要对具备条件的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实现电网企业“一户一表”直供到终端用户,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鼓励和支持电网企业集中抄表后向转供电主体提供总分表电量抄表数据。


  三、时间安排


  (一)3月15日至4月15日,开展转供电主体摸排、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调查和督导工作。


  (二)4月16日至5月15日,部署转供电主体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


  (三)5月16日-7月15日,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


  (四)电网企业持续推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


  四、工作分工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转供电价格政策制定、宣传解释和调查督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转供电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电网企业负责转供电主体“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扎实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降价政策效果的,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肃问责有关责任人。


  (二)建立工作情况月度报送制度。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从5月份起,每月10日前会同电网企业按月报送上月辖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可溯源。


  (三)疏通终端用户维权渠道。清理规范工作要向终端用户延伸,充分利用电网企业渠道优势,向广大终端用户广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投诉举报途径,鼓励终端用户向政府部门反映转供电环节收费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线索。


  (四)加强转供电主体的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指导转供电主体规范内部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协助转供电主体准确厘清终端用户电费。定期对转供电主体的电工开展培训,提高转供电主体内部用电管理水平。推广能源托管服务,为有意愿的转供电主体提供终端用户自动抄表采集延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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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除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的其他个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征收率征收。


  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标准如下: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以其收入额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对应行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税公告[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辖区内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来,陆续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我市以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实施为契机,本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1、《公告》对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和方式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的标准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的低限;对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2、《公告》取消了原对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的建安企业,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存在个人承包经营,由承包经营者个人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经营所得外,建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须按税法规定扣缴,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1、《公告》增加了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公告》维持了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公告》修改了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以其收入额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对应行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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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8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我局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及时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共废止以下二份公告:


  1.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8号)。废止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按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施行。


  2.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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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会协[2020]21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20]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全面推进行业财务与会计信息水平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


  (一)填报对象


  凡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设在福建省境内的分所(以下通称“事务所”),均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注协的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告。


  (二)填报内容


  事务所除报备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同时报备以下财务信息: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事务所基础信息表、2019年度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


  (三)填报要求


  1.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内分支机构)分别向中注协、省注协上报年度财务报告报备信息和相关财务信息。同时,集团事务所负责向省注协提供经审计的汇总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汇总财务报告机构。


  2.事务所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财务报告须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不得交叉互审。


  3.事务所用户登录名为“事务所证书编号_cw”(例如:11000001_cw),初始密码是事务所证书编号(总所8位,分所12位),首次登陆成功后须及时修改密码,也可通过填报人手机认证重置密码或联系省注协协助重置密码。


  需要省注协协助重置密码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首先填写《事务所登录密码重置申请单》(附件1),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扫描电子版发送至cw fjicpa.org.cn。省注协收到申请单后,在工作时间内对密码进行初始化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事务所。


  4.事务所用户登录后,需按照提示信息前往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基本信息和股东合伙人信息,方可开始报备。点击首页填报说明可下载用户手册。


  5.所有报表期初数均根据2018年度报表期末报备情况自动提取。


  6.事务所基础信息表第3行为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若第2栏次第2行和第3行人数不符,需在第2行备注栏写明原因。


  7.业务收入表第15行和第16行大于0时,需说明具体构成。


  8.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表内指标增减幅度超过30%时,应说明原因。


  9.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采取网络报备和纸质报告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告应与系统网络报备数据一致。


  (四)报送时间


  事务所财务报告系统网络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纸质报告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纸质报告以当地邮戳为准)。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纸质报表一律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报告封面经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连同审计报告原件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装订成册并通过邮寄方式上报送省注协。纸质材料寄送地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7号财政办公大楼602室


  邮编:350001


  联系人:李月芳


  联系电话:(0591)87097013


  二、系统登录


  使用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时,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或360浏览器。如果浏览器是IE7版本,且暂未升级至更高版本的,建议单独安装360浏览器。


  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1.http://cmispu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可直接在页面左上方的“用户登录”区域点击下面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大图标,访问该地址后,可在页面中间位置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


  2.www.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单击页面右侧中下位置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3.http://cwb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系统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三、其他事项


  (一)中注协会费收缴工作因疫情防控延迟开展,请事务所暂时不要缴纳会费,具体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如有财务报告报备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省注协综合部,联系人:李月芳、吴健豪,联系电话:0591-87097013、87097011。


  (三)如有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朱梵、马彦龙,联系电话:(010)88250337、88250338。


  (四)厦门市辖区内事务所向省注协上报财务报表等数据同时抄报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密码重置申请单


  2.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及审核公式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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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闽注会协[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考办[2020]1号 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印发,请组织做好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将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0年4月1-30日(每天8:00—20:00,4月4-6日清明节假期除外),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需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照片将作为准考证、考试合格证照片;老考生以往年度已审核通过的非白底照片无需更换,可正常参加考试。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鉴于目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请无法上传照片的报名人员提前电话预约,于4月27-30日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指定地点(详见附表)进行现场采集,前往时务必佩戴口罩,积极配合所在办公楼体温检测、来访登记等防控措施。


  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福州市考办查询办理。


  (二)资格审核


  1.首次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根据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将由中注协于8月14日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3-14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2.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电话预约,携带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4月27-30日到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3.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三)交费


  1.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


  2.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8]44号)规定,专业阶段考试报名费每科75元,综合阶段考试报名费120元。


  3.交费截止时间为4月30日20:00。交费手续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报名费不予退还。


  4.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于8月17日后可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


  5.因目前票打系统升级改造中,请完成交费手续且需领取发票的报名人员,于9月30日前联系各设区市考办,预约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发票领取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生可选择使用仅限于考试系统支持的输入法及其功能,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另外,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和新注音输入法仅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11日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11日(适用部分考区)


  8:30-11:30  会计(第一场)


  13:00-15:00  税法(第一场)


  16:30-18:30  经济法(第一场)


  2020年10月17日(适用全省)


  8:30-11:30  会计(第二场)


  13:00-15:00  税法(第二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二场)


  2020年10月18日(适用全省)


  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福州市。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福建省各设区市。


  (三)关于在福州、厦门、泉州等考区实施会计、税法和经济法三个科目两场考试


  考虑到我省部分考区参加会计、税法、经济法的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和机位紧张,为优化考区有关科目考点和机位资源,特在福州、厦门、泉州等考区实施会计、税法和经济法三个科目两场考试,第一场考试时间定于2020年10月11日,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报名及机位准备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请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参加考试。


  六、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于9月15-30日、10月9-10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于12月下旬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


  八、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规定,请申请免试的考生提前预约,于4月30日前向当地考办提交审验免试申请材料(省直单位考生请联系省考办)。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特别是首次报名)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错开报名高峰期(即开始的前3天和临近结束的3天),在信息提交需要延时等待时,请保持耐心,避免重复缴费等现象发生(重复缴费的报名人员,请于报名期间致电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登记,待报名结束后统一安排退费)。


  (二)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注协官网“CPA考试”专栏查阅),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三)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四)中注协开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练习网站(http://cpademo.cicpa.org.cn)。报名人员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五)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六)中注协将通过网报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七)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中注协电话010-88250110和010-88250119(工作日8:00-11:30,13:00-17:00),或咨询省注协(0591-87097003)、各设区市考办(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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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闽注考办[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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