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8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我局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及时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共废止以下二份公告:


  1.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8号)。废止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按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施行。


  2.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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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会协[2020]21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20]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全面推进行业财务与会计信息水平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


  (一)填报对象


  凡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设在福建省境内的分所(以下通称“事务所”),均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注协的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告。


  (二)填报内容


  事务所除报备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同时报备以下财务信息: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事务所基础信息表、2019年度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


  (三)填报要求


  1.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内分支机构)分别向中注协、省注协上报年度财务报告报备信息和相关财务信息。同时,集团事务所负责向省注协提供经审计的汇总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汇总财务报告机构。


  2.事务所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财务报告须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不得交叉互审。


  3.事务所用户登录名为“事务所证书编号_cw”(例如:11000001_cw),初始密码是事务所证书编号(总所8位,分所12位),首次登陆成功后须及时修改密码,也可通过填报人手机认证重置密码或联系省注协协助重置密码。


  需要省注协协助重置密码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首先填写《事务所登录密码重置申请单》(附件1),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扫描电子版发送至cw fjicpa.org.cn。省注协收到申请单后,在工作时间内对密码进行初始化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事务所。


  4.事务所用户登录后,需按照提示信息前往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基本信息和股东合伙人信息,方可开始报备。点击首页填报说明可下载用户手册。


  5.所有报表期初数均根据2018年度报表期末报备情况自动提取。


  6.事务所基础信息表第3行为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若第2栏次第2行和第3行人数不符,需在第2行备注栏写明原因。


  7.业务收入表第15行和第16行大于0时,需说明具体构成。


  8.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表内指标增减幅度超过30%时,应说明原因。


  9.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采取网络报备和纸质报告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告应与系统网络报备数据一致。


  (四)报送时间


  事务所财务报告系统网络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纸质报告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纸质报告以当地邮戳为准)。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纸质报表一律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报告封面经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连同审计报告原件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装订成册并通过邮寄方式上报送省注协。纸质材料寄送地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7号财政办公大楼602室


  邮编:350001


  联系人:李月芳


  联系电话:(0591)87097013


  二、系统登录


  使用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时,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或360浏览器。如果浏览器是IE7版本,且暂未升级至更高版本的,建议单独安装360浏览器。


  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1.http://cmispu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可直接在页面左上方的“用户登录”区域点击下面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大图标,访问该地址后,可在页面中间位置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


  2.www.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单击页面右侧中下位置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3.http://cwb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系统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三、其他事项


  (一)中注协会费收缴工作因疫情防控延迟开展,请事务所暂时不要缴纳会费,具体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如有财务报告报备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省注协综合部,联系人:李月芳、吴健豪,联系电话:0591-87097013、87097011。


  (三)如有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朱梵、马彦龙,联系电话:(010)88250337、88250338。


  (四)厦门市辖区内事务所向省注协上报财务报表等数据同时抄报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密码重置申请单


  2.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及审核公式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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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闽注会协[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考办[2020]1号 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印发,请组织做好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将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0年4月1-30日(每天8:00—20:00,4月4-6日清明节假期除外),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需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照片将作为准考证、考试合格证照片;老考生以往年度已审核通过的非白底照片无需更换,可正常参加考试。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鉴于目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请无法上传照片的报名人员提前电话预约,于4月27-30日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指定地点(详见附表)进行现场采集,前往时务必佩戴口罩,积极配合所在办公楼体温检测、来访登记等防控措施。


  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福州市考办查询办理。


  (二)资格审核


  1.首次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根据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将由中注协于8月14日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3-14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2.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电话预约,携带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4月27-30日到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3.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三)交费


  1.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


  2.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8]44号)规定,专业阶段考试报名费每科75元,综合阶段考试报名费120元。


  3.交费截止时间为4月30日20:00。交费手续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报名费不予退还。


  4.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于8月17日后可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


  5.因目前票打系统升级改造中,请完成交费手续且需领取发票的报名人员,于9月30日前联系各设区市考办,预约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发票领取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生可选择使用仅限于考试系统支持的输入法及其功能,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另外,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和新注音输入法仅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11日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11日(适用部分考区)


  8:30-11:30  会计(第一场)


  13:00-15:00  税法(第一场)


  16:30-18:30  经济法(第一场)


  2020年10月17日(适用全省)


  8:30-11:30  会计(第二场)


  13:00-15:00  税法(第二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二场)


  2020年10月18日(适用全省)


  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福州市。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福建省各设区市。


  (三)关于在福州、厦门、泉州等考区实施会计、税法和经济法三个科目两场考试


  考虑到我省部分考区参加会计、税法、经济法的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和机位紧张,为优化考区有关科目考点和机位资源,特在福州、厦门、泉州等考区实施会计、税法和经济法三个科目两场考试,第一场考试时间定于2020年10月11日,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报名及机位准备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请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参加考试。


  六、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于9月15-30日、10月9-10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于12月下旬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


  八、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规定,请申请免试的考生提前预约,于4月30日前向当地考办提交审验免试申请材料(省直单位考生请联系省考办)。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特别是首次报名)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错开报名高峰期(即开始的前3天和临近结束的3天),在信息提交需要延时等待时,请保持耐心,避免重复缴费等现象发生(重复缴费的报名人员,请于报名期间致电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登记,待报名结束后统一安排退费)。


  (二)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注协官网“CPA考试”专栏查阅),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三)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四)中注协开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练习网站(http://cpademo.cicpa.org.cn)。报名人员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五)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六)中注协将通过网报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七)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中注协电话010-88250110和010-88250119(工作日8:00-11:30,13:00-17:00),或咨询省注协(0591-87097003)、各设区市考办(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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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闽注考办[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1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5号)、《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厦府办[2009]176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时间


  年度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至5月31日。


  日常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


  2.在本市居住、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


  3.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4.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的在册学生及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和外籍学生)。


  (三)参保受理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暂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未停保且人员身份未变化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二、缴费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厦门市政府公布为准。


  三、缴费


  (一)缴费时间


  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5日。


  日常参保的缴费时间为参保次月4日至25日。


  (二)缴费方式


  1.个人自缴:参保人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健康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参保人于2020年5月31日前已办理有健康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于集中缴费期内从其相关健康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次月4日至25日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


  2.学校或居(村)委会代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在上述缴费时间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参保人于集中缴费期内完成缴费,方能确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即享受2020年度城乡医保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补参保。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集中参保登记时间段内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的,可在每月4日至月底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二)补缴费。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或厦门税务网站,使用“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补缴,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居(村)委会或者学校代缴方式缴费的,由居(村)委会或学校统一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参保的年满18周岁人员被系统停保后的续保。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以2020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点)的原身份为“未成年人”的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停止其2020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此类人员如需以其他身份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通过居(村)委会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信息变更与停保。参保人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五)学校对毕业生参停保的处理。对已毕业离校学生(不含尚未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办理好停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参保缴费指南。


  (六)办理渠道。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需要,城乡医保参保和缴费工作仍按原规定由村居或学校统一受理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办理,缴费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集中办理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我局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村)委会]参保缴费指南(2020医保年度)


  2.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指南(2020医保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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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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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纳税申报事项的温馨提示

各相关纳税人:


  4月份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帮助纳税人根据优惠政策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现将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和填报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


  (一)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适用疫情防控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二)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发生应征3%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纳税人发生应征1%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二)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归集。为帮助差额征税纳税人分别按照3%、1%征收率,分类归集销售额、扣除额等申报数据,网报系统新增填报弹窗,纳税人按照弹窗提示填报后,系统将自动将合计数生成至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中。


  (三)“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的选择。请纳税人务必准确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方便纳税人,网报系统新增“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关键字模糊搜索功能。纳税人只要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输入关键字,比如:输入“疫情”,即可快速搜索出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最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再比如:输入“2020”,即可快速搜索出“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包含“2020”的字段。


  (四)免税销售额的申报。如果纳税人既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季度)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请将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不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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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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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规定,现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和部分后续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有关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资料文件。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需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后续管理要求


  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按照此公告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一)明确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闽财税[2014]13号)规定的备案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有关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以及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精简为3项留存备查资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我省规定,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有关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文件,增列为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要求。


  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公告》执行期限


  本公告适用于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按照此公告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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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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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相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已经升级改造完成,现将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部分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扣缴申报


  现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该表适用于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电子税务局操作的路径为: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扣缴申报时如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还应在线填报扣缴表附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同时,在同一份合同款项首次扣缴申报时应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纸质原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季度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应于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开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其附表为《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电子税务局操作的路径为: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三、关于年度汇缴


  今年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应采用2015版年度申报表进行申报,年度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的路径为: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由于近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以及电子税务局升级完善,相关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务必根据相关文件选择正确的申报表进行申报,以便能够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及顺利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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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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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财建[2020]1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砂石料列入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调整价差的主要建筑材料类别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自2018年1月23日起开展招投标且未完成结算(未出具审核结论书)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中的砂、石料列入可调整价差的主要建筑材料类别,具体调整原则和办法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8]9号,详见附件1)规定执行。属于《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海砂价格波动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18]73号,详见附件2)适用范围的项目,海砂价差调整仍按厦建科[2018]73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1.《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8〕9号)


  2.《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海砂价格波动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18〕7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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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6
文号:厦财建[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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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财企[2020]2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9年度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2019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由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上报内容


  决算报表报送主体为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决算上报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由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汇总上报我局,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集团本部负责汇总上报我局。


  (一)各区(管委会)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1.本地区2019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本区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以及本区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二)各市属国有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2019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集团公司工作总结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需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三、编制要求


  1.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1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2.各决算上报单位应认真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及本通知要求,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于2020年4月10日前全面完成决算各项任务并将决算报表与相关资料上交我局。


  3.我局将于4月下旬组织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届时需提交应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我局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四、网上培训


  鉴于目前的疫情形势,采取网上培训。请登陆http://183.253.55.40:9797/,右上角点击系统切换,进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系统,在首页—下载中心,查看相关内容。请注意报表填报金额单位。


  五、联系方式


  (一)久其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592-2685009、0592-2685010


  (二)月报服务电话:0592-5116871分机号582、583、587、586.


  (三)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92-2858248,传真:0592-2858250,邮箱:YOUPEIHUA 126.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7号)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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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厦财企[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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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财行[2019]19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等《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要求,现就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差期间的伙食费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余用餐所发生的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关于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关于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或用车的费用收取标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市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或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收取标准见附件。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接待对象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机关食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用餐的,早餐每人收取5元,午、晚餐每人收取15元。委托企业经营的食堂参照执行。安排接待对象在入住酒店用餐的,由接待单位协调所在酒店在接待对象伙食补助标准限额内保障用餐。


  四、关于收交费用的票据管理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用车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者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提倡、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来厦人员相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同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市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由各单位代收,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每年年底以转账方式统一缴交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由各单位收取。


  五、关于内控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事项


  1.出差人员到北京、福州出差,由驻京办、驻榕办协助安排用餐或用车的,按照驻京办、驻榕办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


  2.各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市直机关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厦财行[2018]13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市内交通费收费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内交通费收取标准


  一、通过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

image.png

  二、各接待单位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参照第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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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5
文号:厦财行[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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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二批)名单:


  厦门市慈善总会


  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福利协会


  厦门市集美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石室禅院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梵天厚学慈善会


  厦门市翔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慈善会


  厦门鸿山慈善会


  厦门市爱一家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捌玖家政人员关爱基金会


  厦门市百江慈善基金会


  厦门恩斯特慈善基金会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文化艺术品保护基金会


  厦门海峡研究院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鹭海英烈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泉水慈善基金会


  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厦门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禹洲公益基金会


  厦门市圆梦扶贫基金会


  厦门市致诚信用大数据基金会


  厦门广济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春水爱心慈善基金会


  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8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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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6
文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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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一)关联申报对象


  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019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2019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若企业2019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2019年度关联业务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柜台)申报、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网上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效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上线导入申报功能,纳税人可下载关联申报表模板填写后再导入申报。


  纳税人如需对申报进行更正的,网上更正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更正申报。


  (三)申报期限


  2019年度关联申报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请纳税人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工作。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指引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表单,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信息,包括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为必填项。


  第二部分为关联交易信息,包括G102000到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第三部分为国别报告表,包括G114010到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请填报该部分表格。


  二、同期资料报送注意事项


  (一)报送对象


  根据总局42号公告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或特殊事项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在2019年度内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不需准备同期资料


  (二)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也可主动提交至税务机关,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网上提交同期资料功能,提交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资料>同期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如对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事项仍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机关。


  咨询热线:12366、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国际税收管理处咨询专线5315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填报示例及导入模板下载路径: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也可通过本通知附件下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填报示例及导入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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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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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我市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2020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缴费工资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5月11日至6月25日。


  二、申报办法


  (一)企业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19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2.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3.参保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5.在厦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职工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度申报


  1.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参保险种两个口径的缴费工资,未纳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


  2.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人社部门审核的确认数为准,其他险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3.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完成人社部门生成提供的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基数核对工作,如有疑问应于6月20日前向所属市、区社保中心提出修改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变更,并于6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2020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


  1.由厦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全额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无须进行年度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以其上年度发放的月平均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的基数。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2019年度月平均退休金。


  3.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将按原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的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月退休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退休金。


  (四)灵活就业个人年度申报


  1.灵活就业个人年度申报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0年度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2020年度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在职或者退休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具体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


  (二)柜台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或者《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灵活就业个人凭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会依据我市的社保政策规定、各险种基数上下限控制来确定社会保险2020年度职工的缴费基数。同时,结合市政府公布的缴费费率,自动生成社会保险2020年度每月的应缴费款。


  (二)参保单位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新增的参保人员若无工资变化,可不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0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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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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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0年上半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或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六、出租方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出租方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未达三个月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叠加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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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州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0年4月9日



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州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福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是指福州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福州综试区注册。


  (二)零售出口货物在福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从福州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结合福州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申报数据与海关相关数据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可以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第十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福州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福州市、泉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商福建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未增加其它适用条件。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免税销售额的确认


  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据实申报,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当期零售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出口发票开具


  公告第九条的内容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五)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办法仅涉及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申报表填报、申报期限确定等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特殊规定,与现有的出口免税项目不同,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在税收管理上有所区别,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三、《公告》施行日期


  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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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加强了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质效,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意见,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 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第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二手车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核算等事项。


  第四条 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第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领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第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收购并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留存备查二手车收购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受托拍卖的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资产处理证明。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第九条 如果销售方无法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其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一)“卖方单位/个人”栏,填写销售方名称。


  (二)“卖方单位/个人住址”栏,填写销售方住址。


  (三)“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销售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车价合计”栏,仅注明车辆价款。


  (六)“地址、电话”栏等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第十一条 二手车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定并追征税款。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当单独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二手车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二手车发票使用情况的辅导和管理,定期开展案头分析和实地查验,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质效,参照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进行修订,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二手车发票使用范围。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第七条进行如下修改:


  1.“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中“非增值税纳税人”修改为“其他纳税人”。


  2.取消限定由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才能代开二手车发票的规定。


  3.明确“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自行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在哪一环节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向谁提供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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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7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商盟公益基金会


  2.福建省龙岩扶贫基金会


  3.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4.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5.石狮市厦外石狮分校教育基金会


  6.石狮市华景慈善基金会


  7.丰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福州市文博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福州市正祥公益慈善基金会


  10.长乐市第七中学奖教基金会


  11.福州开元志业文教慈善基金会


  12.漳州市陈金才慈善基金会


  13.福建省宁化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建瓯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16.泉州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17.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


  18.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


  19.福建省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20.福建闽西陈景河教育基金会


  21.厦门市革命传统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霞浦县振兴教育基金会


  23.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


  24.南安市黄良庵慈善基金会


  25.福建省自强助残助学基金会


  26.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28.龙岩市永翠慈善基金会


  29.龙岩市新罗区公益服务基金会


  30.武平县梁银招教育基金会


  31.泉州市泉港区第五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32.闽侯县教育基金会


  3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福建省粉红力量妇女儿童帮扶基金会


  35.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丝教育基金会


  36.晋江市青阳庄紫祥慈善基金会


  37.福建省尚善公益基金会


  38.大田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39.福清福阁基金会


  40.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惠安县亮亮教育基金会


  42.龙岩市新罗区创业服务基金会


  43.晋江市世晋青心连心慈善基金会


  44.南平市育才教育基金会


  45.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


  46.泉州市丰泽区慈善总会


  47.石狮市慈善总会


  48.泉州市洛江区慈善总会


  49.德化县慈善总会


  50.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


  51.晋江经济开发区教育发展促进会


  52.福清市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53.华安县慈善总会


  54.长汀县慈善总会


  55.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


  56.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7.福建省罗源县慈善总会


  58.云霄县雨润慈善公益联合会


  59.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60.永春慈善总会


  61.罗源县晨曦慈善协会


  62.福清市慈善总会


  63.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


  64.宁德市鸿爱慈善会


  65.惠安县慈善总会


  66.安溪县慈善总会


  67.南安市慈善总会


  68.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69.福建省慈善服务协会


  70.邵武市慈善总会


  71.福州市马尾区慈善总会


  72.光泽县慈善总会


  73.泉港区扶贫开发协会


  74.福州市台江区绿闽青年志愿服务中心


  75.泉州市泉港区慈善总会


  76.屏南县慈善总会


  77.龙岩市永定区慈善总会


  78.武平县慈善总会


  79.福州市晋安区慈善总会


  80.寿宁县慈善总会


  81.福州市仓山区慈善总会


  82.泉州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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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4
文号:闽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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