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3]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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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9-22
文号:国税发[2003]1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4]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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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4-12
文号:财税[2004]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4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统称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均为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享受国家相应政策。现就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及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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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4-13
文号:国税函[2004]4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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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4-13
文号:国税函[2004]49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4]3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来函(中普财[2003]52、500号),请求明确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普天)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因所投资企业整体资产整合而进行股权置换交易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函反映的整体资产整合和股权置换交易的基本情况

  中国普天是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立信)的股东,南京熊猫是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爱立信)的股东。

  北京爱立信和南京爱立信原来均同时从事移动通信终端业务和系统业务,为发挥规模效益和专业化管理优势,通过整体资产分拆整合,将北京爱立信的系统业务转移到南京爱立信,而将南京爱立信的终端业务划转到北京爱立信,北京爱立信和南京爱立信将分别只从事终端业务和系统业务。

  由于移动通讯终端业务和系统业务盈利水平存在差异,分拆整合后,两个企业的盈利能力受到影响,进而影响股东的投资回报。为了均衡业务重组后两个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中国普天将其持有的北京爱立信20%的股权置换南京熊猫持有的南京爱立信16%的股权。经评估,中国普天持有的北京爱立信20%的股权价值9311万元,南京熊猫持有的南京爱立信16%的股权价值10837万元。置换后中国普天向南京熊猫支付现金补价1526万元,该现金补价低于支付的股权成本价的20%。

  二、企业整体资产整合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整合是企业改组的形式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企业(通常是集团性企业)为了提升规模效益,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在整合业务的同时,将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分拆整合,将不同类型的资产随业务分别集中归入各个企业。由于不同企业的资产盈利水平不同,为平衡各方股东利益,企业整体资产整合可能还涉及到不同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置换。

  企业整体资产整合改组业务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整合业务发生时,原则上应视为资产转让(包括股权转让)业务,当事各方均应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资产置换中(包括股权置换)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或换出总资产的帐面价值20%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产置换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交易中涉及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但收到补价的当事方应将换出资产中与取得补价相对应部分的增值确认为转让所得。计算公式为:与取得补价相对应部分的转让所得=(1-换出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三)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整合交易,取得的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通常所说的计税成本)为换出资产的原帐面计税基础加上交易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三、对来函反映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爱立信公司的整体资产整合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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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3-09
文号:国税函[2004]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州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

  除上述信息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作好信息交换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步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对象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后,应当负责向下级单位下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

  (二)信息交换方式

  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采用软盘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

  信息交换的各类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附后)。手工制作的表式应与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换中使用的表式一致。

  (三)关于户数核对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

  数据的交换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数据开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流程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定时期(月或季度)内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交换给税务机关。在保证一定时期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对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阶情况,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

  (四)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交换周期。

  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

  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关于数据核对和基础数据库建设

  鉴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工商登记注册号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纳税人识别码尚未统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先各自采集数据,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数据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通过向对方的合理授权,保证通过电子档案查询有关信息。

  为减少数据核对的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以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为实现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一方面进行登记、下发,另一方面应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以便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实现工商数据在省局、总局的集中,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打下基础。

  三、作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参加,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的交换方案,作好数据交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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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7-02
文号:国税发[200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改组中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铝业公司《关于明确中国铝业公司改制中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铝财字[2003]284号),经研究,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上市所得税政策,现将中国铝业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以前年度模拟虚增的所得税费用的处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有企业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有连续数年的盈利会计记录。为此,改制后的新公司法律上正式成立前,以现有企业有关优质资产模拟的会计主体或经济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仍应当由现存的改制前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模拟会计主体或经济实体按模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超过现存改制前企业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的部分,应该作为现存企业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7月1日经济重组日至同年9月10日实际工商注册成立期间,实际模拟企业经营成果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模拟报表中多提的所得税费用,应转为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二、关于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实际完成工商登记前的所得税问题

  中国铝业公司改制上市的资产涉及多个省市,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10日注册后,各分公司当年未全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中国铝业公司当年没有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存续公司分开独立纳税。鉴于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改制后多缴所得税用于补贴存续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所得税返还的有关意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11日至年底正常运行日与独立纳税日之间,因改制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应全额转为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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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2-19
文号:国税函[2004]2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请减征中国残联所属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残联函[2003]166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民政福利企业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考虑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行使一部分民政职能,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仅直接承担了一部分残疾人福利事业,而且安置了一定数量的“四残”人员,因此,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华夏出版社、康艺音像出版社、华夏书画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和全国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总站经营部等5家企业、事业单位,在2004年度比照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你局按照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审查核实上述5个企业、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是否符合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在2004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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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2-23
文号:国税函[2004]29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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