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财会[2022]1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河北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市正定县、唐山市曹妃甸区、廊坊市广阳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2021 年我省已经完成第一批电子证照推行试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已上线试运行成功。2022年要加大代理记账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力度,确保年底前全省全面实现代理记账证照电子化。对新申请执业资格的企业,应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默认签发电子证照,企业在申领证照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同时申领符合财政部规定样式的纸质证照;对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企业,应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对本辖区内存量纸质证照逐步转换为电子证照,原有纸质证照仍可继续使用;推广应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告。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一)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付佳静


  联系电话:0311-86773352


  电子邮箱:2291465052@qq.com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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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冀财会[202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进一步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在原有类别和事项框架下,新推出25条具体措施,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


  (一)在第一项“需求快速响应”中增加1条措施


  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主动更好、更精准、更精细服务。


  (二)在第二项“政策及时送达”中增加3条措施


  1.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2.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让减税更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新出台政策及时更新风险指标,实施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并加强监督抽查,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在第三项“问题实时解决”中增加2条措施


  1.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推动统筹研究、明确解决,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


  2.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一)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2条措施


  1.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


  2.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二)在第六项“精简办理流程”中增加2条措施


  1.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进一步简并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


  2.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三)在第七项“减少资料报送”中增加1条措施


  编制发布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纳税人缴费人无需再提供清单之外的证明。


  (四)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


  协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一)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提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建议书或个性化服务手册。


  (二)在第十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在第十二项“完善缴费服务”中增加3条措施


  1.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人员民生保障。


  3.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缴费人申报即可自动享受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四)在第十三项“服务个税汇算”中增加1条措施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对未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直接填报空白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在纳税人更正申报时,也可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填报体验。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


  (一)在第十四项“优化执法方式”中增加1条措施


  修订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二)在第十五项“加强精准监管”中增加1条措施


  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三)在第十六项“保障合法权益”中增加1条措施


  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


  (一)在第十七项“推进部门联动”中增加1条措施


  实现税务信息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纳税基本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政务事项。


  (二)在第十八项“深化国际协作”中增加2条措施


  1.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搭建税企沟通的桥梁。


  2.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合作,共同持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


  (三)在第二十项“拓展信用应用”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出台办法,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创新便民内容,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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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5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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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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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为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202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3.企业2021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2021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22年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录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同期资料纸质件,或者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按要求在线提交同期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四)相关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三、国别报告


  (一)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三)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提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特别纳税调查重点关注企业。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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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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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会[2022]1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均必须按要求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查自纠报告中应分以下六个方面详细反映存在的问题: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的情况;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3.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4.事务所执业风险防范情况;5.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情况;6.事务所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存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报告的情形的,事务所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不存在应报告的情形的,也应在报告中说明无此类情况。执业质量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事务所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省财政厅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不按时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当年的重点核查名单。


  五、报备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配合,督促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年度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和审计业务报备工作,要进一步压实填报责任,提高填报质量,确保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按期完成。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年度报备工作,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备和审计业务报备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当年的重点核查名单。对报备态度不端正,两次退回修改后仍然未完整、准确报备的,省财政厅将对其采取约谈、行业排名扣分等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必须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对应栏目。


  (四)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基本情况表(2021年度财务情况)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审计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股东等重要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六、报备注意事项


  (一)会计事务所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前,请认真逐条阅读本通知内容,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二)《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中《2021年度财务情况》、《收入明细》及《支出明细》等表格中相关指标均为“万元”,不能误填为“元”;


  (三)本次报备所要求上报的各相关资料需扫描为PDF格式后,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对应栏目。如文件过大,可压缩或分开上传;


  (四)《收入明细》表中切勿漏填表格下半页“补充资料”相关数据。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为今年新增内容,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两个时间节点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本文第四条)。


  (六)审计业务报备信息如需退回修改,请联系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李笑,联系电话0791-87287922。


  (七)报备期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业务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涉密的文件资料。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吴晓枫


  联系电话:0791-87287614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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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文号:赣财会[202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22]4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6号),为切实做好全省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在我省登记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费标准


  继续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9〕14号)的有关规定,合并计算的2022年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与2021年应缴纳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之和相比较,从低向省注协缴纳会费。


  依据现行会费政策,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数据嵌入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会费管理模块,系统将根据标准自动计算出各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的会费金额,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系统中的金额上缴会费。


  三、减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政策精神,切实减轻会员负担,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促进行业发展,2022年减半收取会费,即按应缴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之和的50%缴纳。


  2022年非执业会员免缴会费。


  四、缴纳时间及方式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5月15日前,将会费汇缴至省注协账户,不接受现金缴款。


  单位名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银行账号:1202020409014462001


  开户银行:杭州市工行西湖支行


  联系人:省注协财务部潘霞


  联系电话:(0571)85179512。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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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文号:浙注协[2022]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办发[2022]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千方百计稳住国际市场份额。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创新参展办展方式,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持续推进“江苏优品·畅行全球”“江苏优品·数贸全球”等系列贸易促进活动,深化“线上展会+跨境电商”模式,实施“一国一展”“一业一展”,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国际展会和对接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利用广交会、华交会、高交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拓展内外贸销售渠道。支持各地举办跨境电商交易会、选品会,引导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质量落实RCEP等自贸协定。开展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制定出台高质量实施RCEP政策举措。建立RCEP鼓励性义务探索清单、RCEP国别商品减税对比清单和江苏RCEP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风险预警清单。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市场开放承诺、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等优惠政策,扩大服装、电子产品、机械装备、汽车零件、农产品等优势产品进出口。深入开展“FTA惠苏企”宣传推广活动,分片区开展“FTA惠苏企”专题培训,发布业务实操宣讲视频,提升企业利用FTA水平。(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扩大进口。发挥国家和省进口贴息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畅通集成电路等产品进口渠道,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结合国际消费季和“苏新消费”四季主题购物节活动,发展“跨境电商+新零售”等新模式,积极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组织工作,加快签约成果转化。推进昆山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放大示范带动效应,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第二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进口企业申报稳外贸专项贷款。(省商务厅、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加工贸易发展。保持加工贸易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地方支持龙头企业争取总部订单,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强化外资对加工贸易发展的协同带动作用,开展外资补链延链强链行动,建设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加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高附加值环节向江苏集聚。推动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和相关要求开展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外企业开展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加快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强外贸新动能。以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13个设区市全覆盖为契机,全面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强化省市梯度培育机制,新认定一批公共海外仓。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支持企业在重点市场和中欧班列主要节点城市布局海外仓。探索创新市场采购贸易“江苏模式”,加大常熟“市采通”平台推广力度,引导更多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出口渠道。研究支持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发展区积极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政策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申报离岸贸易中心城市。(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打通双循环。出台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举措,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拓展“三同”产品,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企业、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拓展外贸业务。引导有较强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外贸企业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推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联动互促、顺滑切换。(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强国际运力。支持港口、航运企业新开或加密航线,突出与RCEP国家的近洋航线建设,优化美西、中东、欧洲等远洋航线运输布局。增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积极支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恢复洲际货运航线运行;推动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恢复欧洲航线、加密美国航线、新开日韩及东南亚航线;支持其他有条件的机场开辟日韩、东南亚货运航线。拓展中欧班列通道,优化线路布局,2022年至少新增1条稳定运营线路,推动自贸区专列、跨境电商专列、邮政专列等特色班列开行,进一步扩大回程开行数量,力争2022年度开行总量达到1900列。加强国际物流领域重大项目投融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际物流供应链专项外汇贷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国际物流服务保障。引导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与航运、国际班列企业签订长期运输合同,引导各地、各行业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国际班列企业进行对接,举办欧美、“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物流运输服务专场线上对接会,稳定企业运力保障。加大海运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船公司、货代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大型国际物流企业的反垄断监管。落实国家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政策措施,执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强化动态调整更新,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支持具备条件的口岸提供“一站式”收缴费服务,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2022年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支持江苏外贸出口及投资规模力争达到950亿美元,理赔时效较上年同期提升10%。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及服务贸易承保规模较上年同期提升10%。强化全产品联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产业链龙头企业的关键环节承保力度,支持江苏企业优结构、稳增长、控风险,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持续扩大省级小微企业统保平台覆盖面。打造“苏信惠”普惠金融品牌,推广“信步天下”“小微资信红绿灯”“小微资信导航仪”等数字化服务举措,精准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出口信贷支持。抓好抓实外贸信贷投放,2022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外贸产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2%。支持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扩大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规模,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终端利率不高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功能,完善“苏贸贷”政策,扩大惠企数量和放贷规模,重点支持首贷、信用贷。积极推广信保“白名单”等银信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保单融资等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再贷款+保单融资”等方式向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在真实交易背景下,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银企对接活动。(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增强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扶持专项行动,鼓励各地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外汇套保业务,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2022年全省办理外汇套保的中小微外贸企业不少于8000家,总体外汇套保规模力争突破2000亿美元。推动银行创新外汇套保业务商业模式,进一步开发针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产品,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减费让利。推进“重点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专项行动”,推动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年全省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广应用“江苏税务”APP,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模式外贸企业覆盖面,降低进出口环节办税成本。深化大宗资源类商品检验模式改革,大力推进“先放后检”“依申请检验”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长,提高通关效率。科学精准做好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稳定。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外籍必要经贸人员来苏邀请函签发,保障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稳定运行。(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积极探索贸易调整援助,落实《江苏省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方案(试行)》,对受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予以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经贸摩擦应对工作专班作用,提升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预警监测和法律服务功能,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发挥省出口管制部门协调机制作用,指导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和“未经验证清单”的企业评估对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外贸外资运行监测机制。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和重点外资项目、重点出口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强化对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的实时监测和常态化走访,“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持续完善重点外贸企业用工信息监测平台,分级分类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分析研判。落实阶段性社保降费率、缓缴社保费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2022年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稳定外贸企业就业。(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落实跨周期调节稳外贸举措,助企纾困,特别是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降本增效,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务实举措,多措并举稳定外贸。省商务厅要会同各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形势研判,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稳外贸工作,强化通报、会商、督查、约谈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切实稳住外贸基本盘,推动外贸稳中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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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苏政办发[202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发[2022]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大力度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促进进口贸易创新。支持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依托自贸试验区申建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引进进口主体,搭建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平台,充分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在提升进口便利化、促进进口商品流通、完善配套服务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推动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支持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根据展业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提升审核效率,为自贸试验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控制度完备、具有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按规定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省内各自贸片区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鼓励苏州新型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发展提供服务,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守牢金融安全风险底线。及时跟进国家出台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创新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开展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落实国家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省级层面实施办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企业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业务以及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所在地机场等口岸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支持南京药品进口口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申报首次进口化学药品通关备案职能。加强苏州口岸药检所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连云港检验室,支持连云港申报药品进口口岸。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有关工作。(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省药监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下放港澳投资旅行社审批权限。加大省级赋权力度,结合各自贸片区实际需求,推动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实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高效。(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省政务办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国际船舶登记检验政策。用足用好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吸引集聚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船舶登记。支持国际知名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入级检验。跟踪对接国家层面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政策安排,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南京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多宗土地的,可将产业链供地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同期挂牌出让整体供应。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合理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运输便利化水平


  (八)提升开放通道能级。支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开放,用足用好第五航权,优化布局国际客运货运航线网络,提升至北美、欧洲、亚洲三大市场的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国际集拼中心,发展枢纽中转业务,打造集货物空中运输、口岸通关、区域分拨和本地配送等功能于一体、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航空物流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连云港花果山机场口岸扩大开放,适时申请开放第五航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及南京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支持连云港片区依托中欧班列,探索铁水联运“一单到底”模式,建设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连云港徐圩新区多式联运中心等铁水联运枢纽。(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及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跟踪落实国家层面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相关政策文件,依托连云港片区铁水联运优势及铁路运输单证的控货权优势,拓展金融功能,以“物权化”为切入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基于单证、多种模式的贸易结算融资探索实践,鼓励银行、担保、供应链金融等各类金融主体参与,共建多方协同、风险分担的陆上贸易融资新机制。逐步总结形成有益的司法经验,条件成熟时发布典型案例,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银保监局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航运管理服务效率。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做好在我省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片区建设海事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服务航运创新发展。(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十二)促进资金跨境流动。加快推进已获批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试点落地,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需求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提升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牵头,江苏证监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大宗商品期货业务。支持连云港片区依托连云港港大力发展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加快建设焦炭、焦煤、铁矿石期货交割库。支持连云港保税监管场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对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证监局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南京、苏州片区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设科技要素资源交易中心,畅通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管理服务保障水平


  (十六)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实施好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支持苏州片区建设游戏企业服务中心,为游戏企业提供优质审核服务。加强对游戏企业宣传引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游戏研发、出版和运营全过程。(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加强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临时仲裁等,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支持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发挥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作用,完善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转换等程序。加快建设苏州片区国际商事仲裁院、连云港国际商事仲裁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贸促会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地区、各部门要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各自贸片区,强化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对上汇报沟通争取支持,加强对自贸片区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各自贸片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及时征集梳理研究市场主体需求,提升政策精准度和针对性。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坚决守好安全稳定底线。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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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苏政发[202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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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22]34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财政部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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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财预[202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财政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部机关各司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部属各单位依法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财政部行政执法资格(以下简称执法资格)和财政部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是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条法司负责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按职责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入部年限、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核;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干部教育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协助条法司组织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申请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正式在编且入部满一年;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两年未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第五条 申请执法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送条法司;


  (三)条法司将申请材料转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进行资格审核;


  (四)条法司会同干部教育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组织开展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五)考试通过的,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 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知识部分由条法司负责,行政执法专业知识部分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协助条法司组织实施。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免予执法资格考试。


  第七条 经部领导批准后,条法司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规定,对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制发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证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执法证件,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执法证件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申请换发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因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形确需临时执法证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条法司提出申请,由条法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办理。


  申请临时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条件。持有临时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自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执法证件应当自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回条法司。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毁损或者转借他人。


  执法证件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条法司申请补办。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在财政部网站公告原执法证件作废。


  执法证件毁损的,持证人应当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条法司申请补办,并交回毁损的证件。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暂扣执法证件:


  (一)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涂改执法证件或者转借他人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执法人员培训的;


  (四)将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暂扣执法证件期限最长为90日。被暂扣执法证件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及改正情况应当及时送条法司备案。


  执法人员在执法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执法证件并交条法司注销: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的;


  (二)将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四)被暂扣执法证件两次以上或者执法证件暂扣期限内未按规定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辞职、辞退、退休、调离等离开执法岗位的,应当向所在单位交回执法证件,并送条法司注销。


  执法证件注销后,需要重新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证件实行公示和动态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在财政部网站统一公示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信息。公示信息有变动的,各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条法司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条法司报送执法资格的申请、执法证件的管理、执法人员的变动及其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纳入财政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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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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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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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一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202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省级注协)在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又对1000家事务所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截至2022年2月28日,各级注协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99家事务所和465名注册会计师按照惩戒办法实施了行业惩戒。其中,对53家事务所和116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对57家事务所和151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对56家事务所和137名注册会计师训诫;对其他33家事务所和61名注册会计师采取约谈等监管措施。同时,各级注协共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68次,监管约谈227家次,整改帮扶235家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208次。


  现将检查发现的9个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郁南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同时使用两枚事务所印章,违规使用业务章签发审计报告,控制注册会计师个人印章。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严重错误、未按照准则要求撰写审计报告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桂深、陈光明、梁景成、李烘飞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云南天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雇佣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某某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且由冯某某执行部分审计工作。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首席合伙人谭宏章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聘请非本所员工担任助理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该所挂名执业等行为,且存在幕后控制人。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等重大会计差错、未执行存货监盘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李运河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出具的790份审计报告未经合伙人签字。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银行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俊生、夏喜林、杨士华、陈郁华、李亚民、胡道福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按检查要求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涉及1570份审计报告,占该所出具审计报告总量的85.33%,涉嫌无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负数、未实施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商四新、胡建新、黄意、赵露雨、张鹏、李亚芝、胡建国、陈川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七、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财务报表项目审定金额与财务报表实际金额差异巨大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未按规定如实报备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信息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崔鸿启、张娟娟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八、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表述存在矛盾、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段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中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与管理层声明书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审计项目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和存货监盘程序、未对函证进行控制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九、湖南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主体未予明确、未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承接承做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其他违规行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春保、陈武南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中注协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财政部党组部署安排,着力配合开展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坚持零容忍、严监管,加大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持续推动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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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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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公告[2022]4号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告。


  附件: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现将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报考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


  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大学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


  2022年3月21日9:00至5月9日24:00,共计50天。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程序。


  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7日24:00为补报名时间,共计10天。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或直接登录http://c.exam-sp.com/#/asset/index进行报名。


  (一)填写报名信息


  1.首次报名人员,先完成实名注册,然后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再选定报考科目。


  2.非首次报名人员,登录后首先核对个人信息,如个人信息有变化,应做相应修正,修改后再选定报考科目。


  (二)交费


  1.考试费为每科次人民币95元。通过考试平台支付,可采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交费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9:00至5月9日24:00。


  2.报名期间,已完成报名交费的考生,可以更换考试城市及考试科目。


  3.报名期间,考生可申请退还考试费。报名截止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费不予退还。


  4.交费完成后,报名人员可在考试平台查询个人报名状态。考生可于2022年11月1日至20日登录考试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5.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三)补报名


  1.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程序的,均可补报名;补报名交费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7日24:00。


  2.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可更改考试城市和增报考试科目。


  (四)其他事项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且未退费的考生,无需重复报名及交费。报名及补报名期间可以增报考试科目和更改考试城市,不能退费和更改考试科目。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且已退费的考生,须重新报名及交费。


  四、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共4科。


  (二)考试大纲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由中评协发布。


  五、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7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谷歌拼音、搜狗、极品五笔、万能五笔、微軟新倉頡、速成输入法。


  六、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22年9月17日


  09:00-12:00 资产评估基础


  14:00-17:00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2022年9月18日


  09:00-12:00 资产评估实务(一)


  14:00-17:00 资产评估实务(二)


  (二)考试地点


  原则上考试安排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市(河北省唐山市、廊坊市;江苏省苏州市、徐州市、无锡市;浙江省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泉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潍坊市、烟台市;河南省洛阳市;广东省东莞市、佛山市、惠州市)。


  七、考试辅导教材


  中评协根据《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编写了4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或者登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天猫旗舰店http://zgczjjcbs.tmall.com、中财国培天猫图书专营店http://zcgpts.tmall.com自愿购买。


  八、准考证打印


  交费成功的报名人员可登录考试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具体日期以中评协通知为准。


  九、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1个相应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二)免试申请程序


  申请免试的考生,登录考试服务平台,进入“免试申请”专栏,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填写免试信息并上传本人相关材料电子图片。免试申请时间:2022年3月21日9:00至4月30日24:00。


  免试审核采取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网上初审和领证现场实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考生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免试初审时间:2022年5月6日17:00前。


  补报名考生免试申请时间: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2日17:00。


  补报名免试初审时间:2022年7月25日17:00前。


  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


  十、成绩认定和证书领取


  (一)成绩认定


  1.除《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试卷卷面分满分为150分外,其他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答卷由中评协组织评阅。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中评协发布考试成绩后,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打印成绩单。


  3.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4年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人员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在连续3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已交费的考生,成绩合格有效期相应顺延一年。


  (二)证书领取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已取得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考生,根据中评协通知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领取证书时,考生应持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考试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持国(境)外学历的考生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协议》和《考试诚信承诺书》,报名完成即视为认同并承诺遵循上述文件规定。


  考生在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中评协将于2022年8月20日至9月18日开通资产评估师考试机考练习。考生可登录考试平台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评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中评协将通过网站(http://www.cas.org.cn)和微信公众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考试相关消息,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谨慎登录其他网站的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021-61651876或者在考试平台页面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问题,可拨打中评协电话010-88339667、88339662(工作日9:00—17:00)或咨询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也可将问题发送至考试报名专用邮箱:ksbm@cas.org.cn。


  中评协不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


  中评协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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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7
文号:中评协公告[20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公告[2022]3号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资产评估基础》


  第一章 资产评估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及其原则和特点的理解程度,以及对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状况的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及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的特点。


  2.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


  (三)了解的内容


  1.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历史及特点。


  2.我国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供求理论、市场结构理论、有效市场理论等资产评估基础理论的掌握情况,以及对相关理论基本原理和主要知识点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劳动价值论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价值规律。


  2.效用价值论的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3.需求及影响需求的因素。


  4.供给及影响供给的因素。


  5.均衡价格、供求定理。


  6.市场结构的划分。


  7.有效市场的形态。


  (二)熟悉的内容


  1.劳动的二重性原理、商品价值量的确定。


  2.效用价值论中商品价值的来源、价值量的确定、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律。


  3.需求函数、需求表及需求曲线。


  4.供给函数、供给表与供给曲线。


  5.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完全垄断市场的特征及条件。


  6.有效市场假说的前提条件及检验。


  (三)了解的内容


  1.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发展过程,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2.效用价值论的理论产生发展过程,对效用价值论的认识。


  3.需求关系的特殊情形。


  4.市场均衡、局部均衡及一般均衡。


  5.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的需求与均衡。


  6.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原因,寡头垄断市场的分类及典型模型。


  7.有效市场理论的形成及主要作用,有效市场理论的局限。


  8.资本市场的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


  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准则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体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法调整范围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业务类型。


  3.我国对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4.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5.我国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6.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文件。


  7.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方式。


  8.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与评审的依据。


  9.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框架。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2.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以及权利和责任。


  3.资产评估法的内容框架。


  4.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5.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制。


  (三)了解的内容


  1.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及其意义。


  2.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3.我国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范围。


  4.我国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原则与监管职责范围。


  5.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


  6.国有资产的形态。


  7.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产生与发展。


  8.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主要作用。


  第四章 资产评估基本事项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的构成、权利及义务。


  2.资产评估目的的作用及确定。


  3.资产评估常见经济行为的类型、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4.资产评估对象及其组成和确定。


  5.资产评估范围的类别及确定。


  6.资产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报告日的区别、作用及法律意义。


  7.主要价值类型的种类、特征及选择。


  8.资产评估假设的作用及常见评估假设的内涵与使用。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结论的使用期限。


  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和期后事项的处理原则。


  3.价值类型的作用。


  (三)了解的内容


  1.现实性评估、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的差异。


  第五章 资产评估程序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程序的基本内容、主要程序履行要求、资产评估程序履行目的、主要工作步骤、评估程序受限处理等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程序。


  2.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3.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内容及要求。


  4.专业能力分析与评价、独立性分析与评价、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及要求。


  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补充或变更、终止履行及解除。


  6.现场调查的内容、手段和方式、调查工作受限及处理。


  7.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


  (二)熟悉的内容


  1.特殊委托。


  2.资产评估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调整。


  3.评估资料及其分类、分析、归纳、整理。


  4.评估报告的审核。


  (三)了解的内容


  1.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作用。


  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形式。


  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的总体要求和考虑的主要因素。


  4.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5.与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沟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中的审核。


  7.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第六章 资产评估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内涵、使用前提、具体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对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市场法及其应用前提。


  2.市场法的可比因素。


  3.常用的市场法具体方法及应用。


  4.收益法及其应用前提。


  5.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及其确定。


  6.收益法具体情形的公式及应用。


  7.成本法及其应用前提。


  8.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及其确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2.收益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3.货币时间价值。


  4.成本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5.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和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2.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局限。


  第七章 资产评估报告与档案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报告和档案的基本内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编写要求,资产评估档案的编制、归集与管理等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档案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2.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3.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4.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的分类。


  2.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


  3.评估档案及作用。


  4.工作底稿的分类、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及规范要求。


  2.评估档案的保密与查阅。


  第八章 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职业道德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责任体系,特别是相关法律有关资产评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相关知识,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从业行为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职业道德素质的内容及我国职业道德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4.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5.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6.资产评估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专业能力要求。


  2.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要求。


  3.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4.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5.保密原则。


  6.禁止谋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三)了解的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原则和追究时效。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


  3.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


  4.法律责任的免除。


  第九章 国际和国外评估准则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国际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的主要内容、RICS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的学习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熟悉的内容


  1.《国际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和资产准则。


  (二)了解的内容


  1.《国际评估准则》的体系、术语表及框架。


  2.《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结构体系。


  3.《RICS评估准则》的结构体系。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第一部分:会计知识


  第一章 总论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会计计量属性等会计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财务报告目标。


  2.会计基本假设。


  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会计计量属性及其运用。


  (二)熟悉的内容


  1.会计的作用。


  2.会计记账基础。


  3.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分类。


  4.财务报告的构成和分类。


  (三)了解的内容


  1.会计准则体系。


  第二章 资产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存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发出的计价;存货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计价的会计处理;产品制造成本的会计处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存货期末计量及其会计处理。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4.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其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


  5.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6.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7.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其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存货清查的会计处理;存货盘存制度。


  2.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及其内容;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及其内容。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4.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清查的会计处理。


  5.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和处置的会计处理。


  6.租赁的三要素。


  7.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三)了解的内容


  1.存货的分类;存货清查方法。


  2.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条件及其内容。


  3.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企业合并及其类型;合营安排。


  4.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5.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6.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的界定条件。


  第三章 负债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


  2.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的会计处理。


  3.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4.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预收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2.可转换公司债券、长期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三)了解的内容


  1.专门借款;借款费用的构成。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实收资本(股本)的会计处理。


  2.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3.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


  4.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其他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


  2.资本公积的特点。


  (三)了解的内容


  1.留存收益的构成。


  2.留存收益的用途。


  第五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收入确认的原则。


  2.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步骤。


  3.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


  4.合同资产的确认与转换条件。


  5.合同资产的会计处理。


  6.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7.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8.本年利润结转的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收入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2.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3.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三)了解的内容


  1.合同成本的内容。


  2.委托代销安排和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3.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会计知识和会计处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2.利润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3.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原则,抵消的内容。


  5.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6.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及其会计处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3.会计政策的内容。


  4.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会计处理。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其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现金流量的分类。


  2.关联方的披露。


  3.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知识


  第一章 财务管理基础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财务管理目标、风险与收益等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财务管理的目标。


  2.资产收益率的计算。


  3.证券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收益率的类型。


  2.资产的风险及其衡量。


  3.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三)了解的内容


  1.对财务管理内容的理解。


  第二章 财务分析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财务分析的主体、对象、方法、基本财务分析和杜邦分析法等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偿债能力分析。


  2.获利能力分析。


  3.营运能力分析。


  4.杜邦分析法。


  (二)熟悉的内容


  1.财务分析的主体及其信息需求。


  2.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财务分析的对象。


  2.财务分析的资料。


  第三章 预测与预算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成本性态、本量利分析、产品定价、经营预测、全面预算管理等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固定成本的基本特征和种类。


  2.变动成本的基本特征和种类。


  3.总成本模型。


  4.本量利分析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5.销售预测的定量分析法。


  6.成本预测的基本方法。


  7.利润预测的基本方法。


  8.全面预算编制的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混合成本的基本特征、种类和分解。


  2.销售预测的定性分析法。


  3.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


  4.全面预算的编制原理。


  (三)了解的内容


  1.预测与预算的分类。


  2.预测与预算的关系。


  3.经营预测的程序和方法。


  4.全面预算管理的意义、循环,及其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关系。


  第四章 投资管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投资分类、项目投资管理、证券投资管理等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项目投资决策参数估计方法、项目投资决策方法、证券估值方法等进行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项目投资决策参数的估计。


  2.静态投资回收期法的应用。


  3.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的应用。


  4.项目投资决策应用。


  5.证券投资风险的主要类型。


  6.债券投资收益及收益率的计算。


  7.股票投资收益及收益率的计算。


  (二)熟悉的内容


  1.会计报酬率法的应用。


  2.动态投资回收期法的应用。


  3.项目投资决策方法的比较。


  4.债券、股票的估值方法及应用。


  (三)了解的内容


  1.投资的分类。


  2.证券投资的目的。


  第五章 筹资与分配管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筹资的内容与分类、筹资方式、资本结构决策、股利分配等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资本成本计算方法、资本结构决策方法、股利政策制定方法等进行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筹资数量的预测。


  2.长期借款的利率、优缺点。


  3.债券的分类、债券发行价格、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4.普通股的首次发行、普通股筹资的优缺点。


  5.个别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


  6.资本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


  7.杠杆系数的衡量。


  8.资本结构决策分析方法及其应用。


  9.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


  10.股利政策类型及制定股利政策需考虑的因素。


  (二)熟悉的内容


  1.筹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2.筹资的分类。


  3.长期借款的种类。


  4.债券的评级和偿还。


  5.股权再融资。


  6.优先股筹资。


  7.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


  8.资本成本的用途。


  9.股利的种类。


  (三)了解的内容


  1.长期债务融资的特点和主要方式。


  2.长期借款的种类、保护性条款和偿还方式。


  3.资本结构及其决策的意义。


  4.股利分配的原则。


  5.股利分配的项目和顺序。


  第三部分:经济法


  第一章 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企业法概念与体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以及运行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与事务执行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企业法律制度解决企业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2.股东出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3.股东的各项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6.公司决议的效力。


  7.公司财务会计。


  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事务执行规定。


  9.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事务执行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事务管理。


  2.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


  3.公司发起人及其责任、股东资格确定。


  4.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8.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2.企业法的概念与体系。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4.公司分立、合并、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的规定。


  5.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规定。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物权取得、不动产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物权法律制度解决物权取得、归属、用益、担保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证明。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规定。


  3.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规定。


  4.债务转移对担保人担保的影响。


  5.混合担保中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6.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规定。


  7.质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禁止的行为。


  3.动产交付的形态。


  4.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5.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与权利行使规定。


  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规定。


  7.征收征用规定。


  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规定。


  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


  10.担保物权及其特点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定。


  3.所有权取得的类型。


  4.担保合同的规定。


  5.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消灭的规定。


  第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证券、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金融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基本规定。


  2.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3.银行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规定。


  4.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和信托行为规定。


  5.融资租赁当事人与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基本规定。


  2.银行卡业务规则。


  3.特殊信托业务规定。


  4.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证券与证券市场的类型。


  2.私募股权发行与运行的基本规定。


  3.银行的分类与监管体制。


  4.信托的分类。


  5.融资租赁的类型。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登记、资产交易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规定。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和内容规定。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规定。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定。


  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国家出资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类型。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规定。


  4.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5.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国有出资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概述。


  第五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税管理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税收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与征收率的规定。


  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税目。


  4.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5.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的规定。


  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熟悉的内容


  1.进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2.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4.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6.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资产税务处理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


  2.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


  3.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资产评估实务(一)》


  第一章 流动资产及负债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各类流动资产和常见企业负债评估方法、评估特点、具体评估程序等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流动资产及负债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运用市场法、成本法评估不同类型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的具体方法。


  2.应收账款评估的基本公式;账面余额、已发生坏账损失额、可能发生坏账损失额的确定方法;可能发生坏账损失估计方法中的坏账比例法和账龄分析法。


  3.常见企业负债的评估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


  2.企业负债评估的特点。


  3.流动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方式。


  4.存货评估程序及清查核实方法。


  5.非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程序及清查核实方法。


  6.应收账款评估特点。


  7.待摊费用和预付费用的评估方法。


  8.应收票据贴现值的计算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流动资产的内容和特点。


  2.企业负债的特点。


  3.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方法。


  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类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存货的评估方法。


  第二章 长期投资性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债券投资评估方法、股票投资评估方法、投资基金评估方法、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具有控制权股权评估特点、长期投资性资产评估具体评估程序、缺乏控制权股权评估特点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长期投资性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债券的评估方法。


  2.股票的评估方法。


  3.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制基金的评估方法。


  4.具有控制权股权评估的特点。


  5.具有控制权的股权评估结果确定的基本思路。


  6.采用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确定。


  7.缺乏控制权的股权评估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投资基金评估的基本特点。


  2.具有控制权的股权评估程序及清查核实方法。


  3.缺乏控制权的股权评估的特点。


  4.缺乏控制权的股权评估程序及清查核实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债券投资的特点。


  2.股票投资的特点。


  3.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


  4.投资基金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5.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基本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机器设备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机器设备评估方法、重要评估参数计算确定、机器设备评估特点、机器设备评估清查核实、机器设备评估贬值等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机器设备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设备本体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


  2.设备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的计算方法。


  3.进口设备从属费用的计算方法。


  4.实体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5.功能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6.经济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7.市场法中机器设备的比较因素。


  8.直接比较法的使用及特点。


  9.相似比较法的特点及应用。


  10.收益法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机器设备评估的特点。


  2.机器设备评估明确的基本事项的内容及特点。


  3.机器设备清查核实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4.各类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的构成。


  5.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的类型及产生原因。


  6.市场法的适用范围。


  7.比率估价法的应用。


  (三)了解的内容


  1.机器设备的分类。


  2.机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3.机器设备寿命。


  第四章 不动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不动产评估方法、清查核实和现场调查、房地产和土地法律制度等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不动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房地产转让、商品房的预售和现售、房地产抵押等的规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规定。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出资规定。


  4.市场法的应用。


  5.收益法的应用。


  6.成本法的应用。


  7.剩余法在待开发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8.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2.不动产评估清查核实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3.收集评估资料内容。


  4.不动产价格的特征、影响因素。


  5.市场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6.收益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7.成本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8.剩余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9.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三)了解的内容


  1.不动产的特征、分类。


  2.不动产评估中的常用术语。


  3.不动产价格的种类。


  4.房地产建设基本要求、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备案规定。


  5.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规定。


  6.基准地价的概念、特点、作用。


  7.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包含的内容。


  第五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运用、评估特点、资料收集、森林法律制度等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森林权属、林权抵押规定。


  2.运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评估用材林、经济林的具体方法。


  3.运用市场法评估林地资产的具体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2.林权登记规定。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资料收集的内容。


  4.成本法、收益法在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三)了解的内容


  1.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分类。


  2.森林经营管理、森林采伐管理规定。


  3.森林资源调查与资产核查。


  4.异龄林的评估方法。


  5.景观的评估方法。


  第六章 其他长期性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其他长期性资产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其他长期性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方法。


  2.长期应收款的评估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程序。


  2.长期应收款的评估程序。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评估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长期待摊费用的特点。


  2.长期应收款的特点。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点。


  4.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评估程序。


  第七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涉及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评估要素确定、评估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以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2.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确定。


  3.收益法、市场法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4.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的评估对象确定。


  5.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


  6.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的评估对象确定。


  7.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选择。


  8.固定资产、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特点。


  2.投资性房地产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


  3.资产减值测试流程。


  4.金融工具的计量。


  5.权益工具的评估方法。


  6.金融衍生工具的评估方法。


  7.不含衍生工具的金融负债的评估方法。


  8.金融工具评估中的评估对象的确定。


  (三)了解的内容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作用。


  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与会计、审计的专业关系。


  第八章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金融不良资产业务类型、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类型。


  2.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分类。


  4.价值分析方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金融不良资产的范围。


  2.金融不良资产清查核实方法。


  (三)了解的内容


  1.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法定基础。


  2.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作用。


  第九章 其他资产评估业务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近几年资产评估实践出现的新资产类型、新业务类型的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了解的内容


  1.珠宝首饰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程序、报告及披露。


  2.矿产资源评估业务类型、评估特点及评估方法。


  3.司法执行财产处置中的资产评估的制度规范、评估业务特点。


  第十章 预算绩效管理专业服务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预算绩效管理专业服务的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了解的内容


  1.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要求。


  2.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内容。


  3.预算绩效评价的工作步骤。


  4.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措施。


  《资产评估实务(二)》


  第一部分:无形资产评估


  第一章 无形资产评估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无形资产评估相关内容的理解、对无形资产评估要素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无形资产评估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对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内容的理解。


  2.无形资产的分类。


  3.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


  4.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二)熟悉的内容


  1.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的特征。


  2.无形资产评估假设。


  第二章 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无形资产评估程序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无形资产评估程序中重要步骤的实施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无形资产评估相关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内容。


  2.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及其选择。


  (二)熟悉的内容


  1.无形资产清查核实的目的及主要方法。


  2.无形资产评估信息分析的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无形资产评估外部信息的获取途径。


  第三章 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收益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收益法分析和解决无形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节省许可费法的应用。


  2.增量收益法的应用。


  3.超额收益法的应用。


  4.收益期限的确定。


  5.收益额的确定。


  6.折现率的确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对节省许可费法内容的理解。


  2.对增量收益法内容的理解。


  3.对超额收益法内容的理解。


  (三)了解的内容


  1.节省许可费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2.增量收益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3.超额收益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市场法和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市场法和成本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解决无形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市场法中可比对象的选择、差异分析调整。


  2.从价计量方式下分成率的测算。


  3.成本法中重置成本、贬值率的测算。


  (二)熟悉的内容


  1.无形资产总价计量方式和从价计量方式。


  2.无形资产成本和贬值的特征。


  (三)了解的内容


  1.市场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2.成本法使用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专利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专利资产评估原理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与解决专利资产评估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专利权的权属。


  2.专利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3.专利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4.专利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5.收益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专利的分类。


  2.专利权产生的条件。


  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专利资产的特征。


  (三)了解的内容


  1.对专利与专利权、专利资产的理解。


  2.专利权的申请。


  第六章 商标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商标资产评估原理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商标资产评估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商标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2.商标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3.商标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4.收益法在商标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商标的分类。


  2.商标注册的条件。


  3.商标权的保护。


  4.商标资产的特征。


  (三)了解的内容


  1.对商标与商标权、商标资产的理解。


  2.商标权的取得。


  第七章 著作权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著作权资产评估原理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著作权资产评估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著作权的权属。


  2.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3.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4.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5.收益法在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著作权的分类。


  2.著作权相关联作品、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著作权的保护。


  4.著作权资产的特征。


  (三)了解的内容


  1.对著作权、著作权资产的理解。


  第二部分:企业价值评估


  第一章 企业价值评估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企业价值评估相关内容的理解、对企业价值评估要素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企业价值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对企业价值内容的理解。


  2.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


  3.企业价值评估目的。


  4.企业价值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5.企业价值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


  (二)熟悉的内容


  1.企业组织形式。


  2.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3.企业价值评估假设的类型与设定。


  (三)了解的内容


  1.对企业内容的理解。


  2.企业的主要特点。


  第二章 企业价值评估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企业价值评估信息获取、企业价值评估信息分析的主要内容,以及信息收集和分析中常见方法和分析框架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企业价值评估信息的种类、来源、收集原则。


  2.企业价值评估中宏观环境分析的具体内容。


  3.企业价值评估中行业发展状况分析的具体内容。


  4.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发展状况分析的具体内容。


  (二)熟悉的内容


  1.企业价值评估信息收集的基本程序。


  2.行业分析中波特五力模型的应用。


  3.企业分析中SWOT分析框架和波士顿矩阵分析法的应用。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价值评估中宏观环境分析的常见要点。


  2.企业价值评估中行业发展状况分析的常见要点。


  3.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发展状况分析的常见要点。


  4.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


  第三章 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收益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采用收益法分析和解决企业价值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具体形式、应用条件、折现率的选择、永续价值的计算。


  2.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具体形式、应用条件、折现率的选择、资本结构的计算、永续价值的计算、付息债务价值的评估。


  3.收益形式、收益范围与调整、企业收益期的确定与划分、企业未来收益的具体预测。


  4.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测算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


  5.债务资本成本、优先股资本成本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测算方法。


  (二)熟悉的内容


  1.股利折现模型的具体形式、应用条件、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处理方式。


  2.经济利润的计算,经济利润折现模型的具体形式、应用条件、折现率的选择。


  3.收益法应用的操作步骤。


  4.收益预测步骤。


  5.企业未来收益的主要预测方法。


  6.采用风险累加法测算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


  7.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与股利折现模型的对比。


  8.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与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对比。


  9.收益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和主要模式。


  2.采用套利定价模型、三因素模型测算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


  3.经济利润折现模型与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对比。


  第四章 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市场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采用市场法分析和解决企业价值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可比对象选择的一般关注要点,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选择可比对象的关注要点。


  2.价值比率的基本分类及其测算。


  3.价值比率的选择、调整和确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市场法的基本模型。


  2.市场法应用的操作步骤。


  3.市场法应用的基本原则。


  4.市场法的适用前提和局限性。


  (三)了解的内容


  1.对上市公司比较法内容的理解。


  2.对交易案例比较法内容的理解。


  第五章 资产基础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基础法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采用资产基础法分析和解决企业价值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基础法评估范围的确定。


  2.资产基础法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3.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的确定。


  4.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分析。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基础法的基本原理。


  2.资产基础法应用的操作步骤。


  3.资产基础法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要求。


  4.资产基础法的适用前提和局限性。


  (三)了解的内容


  1.资产基础法中现场调查的要求。


  2.资产基础法中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和核查验证的要求。


  3.资产基础法中单项资产评估假设的种类及选择。


  4.资产基础法中资产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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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7
文号:中评协公告[2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释[2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第五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因客观描述、说明商品而正当使用下列标识,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三)含有地名。


  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或者其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有一定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当事人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第二十条 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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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6
文号:法释[20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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