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发文时间:2019-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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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三条规定,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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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背景及目的


  201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工作实际,对《5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含自有办税人员和税务代理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列入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明确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明确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明确税务机关提供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两种渠道采集相关人员实名信息。现场采集时,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需出示相关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采集时,相关人员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四)明确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其他政府部门具备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本公告实施前税务机关已采集的及本公告实施后具备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取的实名信息,如果信息不全或身份证件类型不符合本公告实名信息采集标准的,税务机关在相关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补充采集。


  (五)明确实名验证方式分为“刷脸验证”和“非刷脸验证”两类。“刷脸验证”是将人员的实时人像信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人口库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实名信息的真实性:“非刷脸验证”主要包括验证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信息真实性,以及通过其他第三方渠道验证实时人像信息以外的实名信息的真实性。


  (六)明确实名事项是指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七)明确实名事项分为风险实名事项和其他实名事项。省税务机关暂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等发票类事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出口退税类实名事项归为风险实名事项,并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进行调整。风险实名事项以外的实名事项为其他实名事项。


  (八)明确办理风险实名事项时,必须使用“刷脸验证”方式,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办理其他实名事项时,可以使用“非刷脸验证”方式,电子税务局上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相关事项;办税服务厅验证不通过的但可依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办税人员,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


  (九)明确办理实名事项时,“刷脸验证”通过,可办理全部实名事项:“非刷脸验证”通过,可办理其他实名事项,如需继续办理风险实名事项,需再次进行“刷脸验证”。省税务机关建立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名单制度,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其办理所有实名事项均须使用“刷脸验证”方式,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


  (十)明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法定代表人(含负责人、业主,下同)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纳税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关系,并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十一)明确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等资料,税务机关按照操作流程解除与纳税人关联关系,办税人员需对《信息变更确认表》签字确认。


  (十二)明确对于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其中,登记机关撤销纳税人市场主体登记的,税务机关对登记信息表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增加冒用标识,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由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十三)明确税务机关将申请人员签字确认后的《信息变更确认表》送达至纳税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已注销的纳税人除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实名办税有序开展,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目的


  自2017年在全疆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制度以来,有效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再次规范实名办税制度,能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及信用的重视程度,促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实名办税含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办税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适用公告的相关规定。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包括确认、变更、注销纳税人登记信息、核定发票票种、领用、代开发票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同时,公告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公告明确,实名信息采集包括税务机关自行采集(包括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和与外部门(仅限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方式采集。


  (六)身份信息验证采取“刷脸验证”方式。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时,即时完成身份信息验证。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外部门实名信息,如果缺少人像信息的,应当在首次进行身份信息验证时,保存其实时人像信息,对于验证不通过的应进行实名信息重采。


  (七)实名事项办理方式分为互联网办理和现场办理。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需通过“刷脸验证”方式进行实名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并保存其实名办税行为记录。


  (八)纳税人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办税人员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时,应提交《个人声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同步删除相关信息后,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四、《公告》执行时间


  目前,新疆税务局已完成全区实名办税系统的优化升级以及电子税务局的改造工作,为了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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