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代开—05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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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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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行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8.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 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9.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10.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 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 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 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 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 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

14.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 的发票专用章。

1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 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 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3.反馈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提供移动终端代开发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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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该公告,就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统一制定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明确试点企业与会员的双方权责。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涉及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对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公告细化了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告知试点企业和会员需要周知的事项。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要求,只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才能受托代开专用发票。在试点阶段,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纳入试点范围,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确定。


(二)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业务才能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税率、零代开费用等进行明确,如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同时,为规范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的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四)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代开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的相关规定。


(五)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


(六)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试点企业的平台信息作为支撑。


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原适用云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后,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施行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出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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