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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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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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涉及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对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公告细化了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告知试点企业和会员需要周知的事项。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要求,只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才能受托代开专用发票。在试点阶段,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纳入试点范围,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确定。


(二)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业务才能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税率、零代开费用等进行明确,如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同时,为规范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的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四)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代开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的相关规定。


(五)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


(六)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试点企业的平台信息作为支撑。


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原适用云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后,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施行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出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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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该公告,就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统一制定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明确试点企业与会员的双方权责。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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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第三,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部门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和会员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要求。


  第五,明确了对试点纳税人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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