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专票盖章不清晰,对方让退回,怎么办?
发文时间:2017-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541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十二条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第二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4—316 代开发票作废〔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因此,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进行红字冲减。您需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发票作废的业务。

我要补充
1

推荐阅读

建筑业包工头(农民工)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必须按“经营所得”代征个税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许多建筑业的包工头(班组长)到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给予代开发票时,普遍犯的错误是:一是依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给予包工头代开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字样。二是有不少地方税局工作人员提出: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经营证件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以上错误做法导致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支付包工头或班组长工程劳务款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还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至少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严重运用税法的错误,严重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这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减税降费”政策的贯彻落实精神相悖!这涉及到全国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涉及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问题!因此,对建筑业包工头(班组长)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到底按“经营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开发票,进行法律澄清分析很有必要。


  (二)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合法与否的法律分析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和第19条的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基于此政策规定,笔者认为: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合法与否的法律分析如下:


  1、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两种合法行为


  第一,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纯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劳务公司或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例如:钢构作业、抹灰专业、幕墙玻璃作业、水电安装作业等劳务作业)的包工头或班组长的,是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从事专业作业总承包的劳务公司将其与承包单位(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本人是合法的。


  2、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一种违法行为


  从事某一专业作业的班组长和包工头从劳务公司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分包而来的专业作业劳务再分包给有关个人是违法行为。


  (三)包工头或班组长获得的专业作业分包所得的法律性质:在税法上是“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性质。


  1、“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税目采用了列举法的规定,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列举了26项,凡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26项的劳务所得就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税收执法中很难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与“经营所得”中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两者有何区别呢?分析如下:


  (1)什么是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纵观《合同法》可以发现,劳务关系被分拆在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关系规定中。因此,从事劳务活动是指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进而劳务报酬所得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外,还指个人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取得的报酬。


  (2)什么是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个税法上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班组长或包工头与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签订的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从事的是辅助性活动。


  (3)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不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分水岭


  第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范围的界定:A.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B.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C.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基于此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范围中包括了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所得”第四项中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高度重合。


  第二,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班组长和包工头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的某一专业作业活动是国税发〔1996〕127号中所规定的“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指出:A.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因此,根据以上税法文件规定,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不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分水岭。


  2、分析结论


  结合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分析结论如下:


  (1)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产生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3)对于无营业执照又未经批准的,个人从事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列举范围内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5)在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或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班组长或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


  (四)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62号文件的规定,属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由付款方按照“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的代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当自然人发生“劳务报酬”所得,且“劳务报酬”所得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支付500元以下)以上的,获得“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必须到劳务发生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给付款单位。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开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字样。


  (四)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在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或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班组长或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具体的代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1、税务局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代开发票方法。


  第一,在代税务局开发票时,必须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依据当地所在省税务局代征一定比例(例如,广西省和江西省的规定为1.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四川为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深圳市为0.8%)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建筑服务——塔吊服务(钢构服务、幕墙玻璃服务、水电安装服务、抹灰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的字样。


  第三,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开的发票时,按照差额征税的规定,全额给承包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劳务公司收取承包单位的所有款项价外费用—包工头或班组长的专业作业分包额)÷(1+3%)×3%”计征增值税。


  2、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代开发票方法。


  有的地方税局规定代开发票时不代征个人所得税。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9年公告第1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具体的代开发票方法如下:


  第一,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建筑服务——塔吊服务(钢构服务、幕墙玻璃服务、水电安装服务、抹灰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和个人所得税须自行申报”的字样。


  第二,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开的发票时,按照差额征税的规定,全额给承包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劳务公司收取承包单位的所有款项价外费用—包工头或班组长的专业作业分包额)÷(1+3%)×3%”计征增值税.


部分地区明确: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

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政策一出,便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小编发现有些人已经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开始关心:


  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还有哪些省份也明确了这一好政策!都是怎么规定的!


02 好几个省都已明文规定


  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了


  一、广西:3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二、湖南:2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也不管个税


湘税发[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文件第四条:


  四、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


  (十)进一步优化“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持续加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积极支持有贷款需求的纳税人通过“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申请贷款。


  (十一)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目前,小编了解到的就是上述3个省了,黑龙江、广西、湖南,希望好政策能普及到各地!如果日后小编发现了其它省有类似政策,一定会在第一时间告诉大家!


  在文末,小编再补给大家一些和劳务报酬相关的知识点!都是很实用的,一起划重点,学习!


03  劳务报酬财税处理及热点问题答疑


  一、劳务报酬财税处理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


  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劳务报酬热点问题答疑


  一)临时工工资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既然如此,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到底列表还是凭发票入账?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问:公司根据合同需要外聘专家并一次性支付给专家的个人的劳务报酬(有代扣代缴个税),我司可否列表支出专家劳务报酬?还是需要发票入账?如需发票,如何开具?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请看以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扣除。涉及需具体判断的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二、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三、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个人提供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如个人(自然人)提供劳务达到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问题,以及个人是否还需在地税缴纳其它税种的问题,请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