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3]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3-17
文号:财会[200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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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四、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 

  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如果报表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分部报表的,企业应按规定编报分部报表;除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外,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分部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分部报表。

  五、问: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 

  答: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问: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应予抵销? 

  答: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无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恶化,均应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抵销。

  七、问: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是否需要将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纳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进行披露?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具体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1)被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购买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2)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2、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作为问题解答(一))的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即,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八、问:企业应如何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应按总额披露还是分项披露?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时,应区分由于资产价值回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金额和由于其他原因(如出售该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所转出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两类信息。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改按以下格式编报:

  九、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或用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应结转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何进行结转? 

  答: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十、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对该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答: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两个部分,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因存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金额。

 十一、问: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本规定发布之后,企业新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二、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十三、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调整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后,企业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十四、问: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是否调整报告期的所得税费用?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是否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答: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十五、问: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而支付的罚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因偷税而支付的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前期损益。

  十六、问: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租赁业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是否应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39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第40条规定:“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在2001年1月1日无需作追溯调整,200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中有关逾期租金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应予追溯调整。 

  对于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七、问:在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十八、问: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九、问: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对该差额,债权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问:如何正确理解“财会[2002]18号”文件中“关于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作了解答,为了便于理解和实务操作,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作进一步的解释: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担保诉讼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或有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披露。

  二十一、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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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思考随笔:销售金融商品

2024年即将过去之际,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迎来了具有重要意义的时刻,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资产保值增值的渴望与日俱增,将资金投资到外汇、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中进行获利,是重要的获利渠道之一,而转让金融商品获利属于增值税法管理的范畴。作为一名普通的涉税工作者,怀着学习的心态,就一些与金融商品有关的增值税法思考随笔分享给大家。

  增值税与金融商品的关联,起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称36号文),同步2017年11月19日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无论是36号文还是暂行条例,大框架下对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的描述,以销售服务统称。但本次增值税法,在何为“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规定性条款中,在第(四)条第(三)项中对金融商品进行了单独描述: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笔者认为,对于金融商品转让的政策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关于纳税人

  目前增值税法纳税人基本囊括了所有组织和个人,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单位包括了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二、关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我们可以借用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原理来进行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属人加属地原则,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取得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所得征税。

  回到新增值税法,“境内发行”的理解类似属地原则,不管哪国企业/个人,只要转让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就涉及增值税。目前,境内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有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属于在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类似属人原则,即只要是境内单位/个人,无论转让哪国的金融商品,都要缴税。那么,一些企业选择在香港或纳斯达克等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其股东如果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后在转让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时,也要缴纳增值税?但对原始股东而言,其买入价如何确定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

  三、关于免税规定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目前,36号文附件3 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其中2、3、5均提到了自然人。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免征增值条款并没有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法中授权国务院的16个事项中也未提及金融商品,如果继续对个人免税,仍有以下几个疑问:

  1. “个人”免税政策,是否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不含港澳台)?

  2.如果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这个“居民个人”是否必须境内户籍个人,或者是否允许引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个人的概念(既包括境内户籍个人,也包括一个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外籍个人)?

  3.“个人”免税政策,是否全球金融商品投资均免税,还是仅限于我国境内?

  四、关于与其它政策的衔接

  但凡“无偿”,增值税都会牵扯到是否涉及“视同销售”。36文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个体户向……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这里服务包括金融商品转让,但纳税人不含自然人,自然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涉及视同销售,只有单位/个体户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才涉及视同销售。

  纳税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股票,本该按转让时点公允价值计算销售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公告(以下称40号文),对纳税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股票”给了个政策福利,理论上只要股票一直无偿转让下去,第一个转出方的买入价,会是每个环节的卖出价和买入价,这里纳税人在增值税法出台前也是不含自然人的。目前单位接受自然人无偿转让的股票,其再次转让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未见到明确的政策规定。然而,新增值税法出台后,根据第(五)条第(三)项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视同销售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后续40号文应该也适用自然人,单位接受自然人无偿转让的股票,其再次转让的买入价应该就是自然人的原始成本。自然人转让股票的增值税,后续可能是这个脉络:1.有偿:有溢价免增值税;2.无偿:属增值税范畴,卖出价=买入价,不涉及增值税,从政策上统一了所有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的处理。

  五、关于境内集团型企业金融商品投资

  新增值税法采取类似属人加属地原则,境内集团型企业全球金融商品投资,需要考虑采取成员企业分工,我国境内公司专门投资境内金融商品,境外投资由境外公司专门完成。以成立香港公司进行境外金融商品投资为例,香港公司取得境外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不在增值税法管理范围,香港公司将投资利润(其中离岸所得部分是豁免香港利得税的)以股息形式汇回境内,后续要么由母公司交企业所得税,要么把香港公司办理成境外注册我国居民企业(目前实务中只认定办理由境内集团母公司投资的境外子公司),由香港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境内母公司取得香港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无论哪种方式境外金融商品转让都不涉及我国的增值税。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思考随笔,后续随着增值税法配套政策的出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法律体系制度会更加完善。


云中飞和你一起学习增值税法

云中飞按:近期,新《增值税法》颁布后,一下子就点燃了大家学习税法的激情,云中飞当然也不例外,这几天也和大家一样都在夜以继日的学习,越学习,就越兴奋。现把《增值税法》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云中飞在写作过程当中,有些地方尽情抒情,有些地方点到为止,有极个别地方使用了春秋笔法。另外,对于研究了多年的房地产业,云中飞提出了一个政策呼吁和两个税收规划建议,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开宗明义说出了增值税立法目的。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说的是指导思想,这一条要结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起学习体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了应税交易的概念,应税交易这个概念很好,很强大的,未来,数字资产交易不知道会不会纳进来呢?

  2、以前增值税最传统的应税劳务的概念没了,劳务并入服务类别,与国际上普遍将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的趋势一致。现在增值税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加工修理修配虽然现在叫服务了,但是税率依然为13%,不是6%。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将“境内消费”作为判断的新观点。注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句话,这句话的意是,对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以“境内消费”作为首要判定标准,不再沿用现行规定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或“销售方、购买方在境内”的执行标准,以后大家要保存好“境内消费”的有关票据。

  2、新增了金融商品交易相关规定,以发行地或销售方作为判定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云中飞点评:以前增值税的传统概念“视同销售”改成“视同应税交易”了,视同应税交易的变化有点大。

  具体变化点有:

  1、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之前做资产管理的朋友,总是幻想股票“非交易过户”可以不征税,这不,要征税的政策来了。

  2、没有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这样对企业与对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等服务明显利好。在目前的政策下,一般企业无偿资金拆借需要视同销售,而企业集团的“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却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政策有点不统一,现在政策统一了。从2026年1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企业就可以放心的对关联方进行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了呢?增值税是确实没有问题了,但还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呢。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注意这里把财税2016第36号“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句话删掉了,意味着即使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也要视同应税交易了。当然,根据二十五条,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或许在实施条例中又明确有专项优惠呢。

  4、总分机构跨县(市)异地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再明确进行视同应税交易,毫无疑问这有利于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5、取消了代销的概念,代销货物,不再在交付环节,视同应税交易。如果是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征税。

  6、投资和分配可以被理解为销售货物并取得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本身就属于征税的应税交易范围,而无需重复罗列在视同应税交易项下。

  7、删除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云中飞点评: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现在是不征税范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才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只是依据某个市政府的文件被征收、征用,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吗?这个可能有点难,如果你说,我有当地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可以吗?如果有人问这个问题,云中飞一般会这样反问一句:请问你们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吗?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云中飞点评:从大型企业集团资金池的角度看,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想不征税,你必须有金融牌照才可以,否则,可能需要按贷款收入征税。

  另外,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权属转移”等原本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现在没有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而且增值税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未来资产重组怎么办?难道未来往增值税优惠政策去靠拢吗?这样有可能吗?我们到时看看实施条例会怎么说。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税率为3%。不需要等待实施条例,我们已经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的标准为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3%简易计税,温暖已经传达给小微企业了,再加上达到起征点才征税,温暖已经足够。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中飞点评:目前,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意味着该领域现行5%的征收率政策将继续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云中飞点评:

  1、政策呼吁

  我们还不知道未来简易计税的范围有多大,但我们知道目前房地产建筑业处在低迷期,因此,我们在此特别为房地产建筑业呼吁一个简易计税的政策:目前,砂石生产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混凝土(水泥)生产企业也可选择按简易计税。但是,与混凝土(水泥)同为建材产品的砂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是用砂石水泥配比后搅拌成道路施工基础材料的,这类产品与混凝土(水泥)的主料均为砂石料,目前不在简易计税范围,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抵扣,销项却要按照13%的税率缴税,由于进销税率差距大,税负明显偏高,希望未来生产销售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能纳入简易计税的范围。

  2、房地产企业税收规划建议

  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为3%,有人说以后没有房地产销售老项目5%了,因此,他们给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规划建议是:老项目压后至2026年1月1日起再出售。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实施条例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仍然按5%征收,否则会无法衔接,房地产老项目也是过渡期产生的,应该会单独保留。因此,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还是应该应售尽售,先活下来再说。当然,如果你的现金流很强,也可以听他们的建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的表述。那增值税法是不是取消了兼营的概念呢?不是的,等会云中飞告诉你兼营躲藏在哪里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一项交易替代了混合销售,云中飞认为这里是增值税法写的最精彩的地方,我们看看以前的混合销售规定的规定是多么的搞: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三个“同一”,必须是货物+服务!首先: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其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业务;再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最后:混合销售必须是货物+服务才可以。若是货物+货物,服务+服务,货物+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等组合,对不起,你还没有资格做混合销售,搞得混合销售好像很高大上似的,然后混合销售还有一大堆补丁文件,你不在混合销售方面混个脸熟,写一些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文章,你都不好意思说你自己是增值税专家。现在好,简简单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不管你是什么组合,都可以混合,云中飞向本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致以最高的革命敬礼,简单的税法,才是最好税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按照应税交易层面去判断“主要业务”,并不是按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什么是应税交易主要业务?这个后面需要细化文件,希望有一个主要业务的具体比例(比如60%),希望在实施条例就明确,不要让我们等太久。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云中飞点评:以前是境内代理人为优先扣缴义务人,现在是购买方为优先扣缴义务人,考虑到境内购买方扣缴税款有时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形(例如购买方为大量境内个人的情形),国务院未来颁布的实施条例估计会规定在某些特定场景下指定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云中飞点评:

  1、销售额表述变化较大,强调取得收入的相关性原则,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再使用增值税传统的“价外费用”的描述,范围更加宽泛了,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2、可能有些朋友担心增值税法删除了授权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以差额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差额计税”方式将彻底消失,等实施条例吧。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可能为了国际增值税法规的惯例一致。国际惯例好是好,但是,假如没有市场价格呢?以前,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是有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三个方法的顺序确定的。现在好,只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呢?假如某股东无偿转让一个在很偏僻农村的工业厂房和土地,现在被税务局要求视同应税交易。由于没有市场价格,这时,企业只能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土地采取成本逼近法评估(该方法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值,尤其是土地市场欠发达,土地成交实例较少,无法利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估值时采用)。该方法通过计算取得土地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等)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利息来确定土地价格,企业只能提供评估价,无法提供市场价格,此时此刻,请问你如何确认销售额?相信实施条例应该会有明细的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

  以前多是强调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在把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也拉进来了,考虑的可能是关联企业间的业务销售额偏高会导致引税行为或者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很遗憾的是,税法从来没有价格偏低或者偏高的具体标准。目前,法释[2009]5号文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据了解,目前,有的税务局参考,有的不参考。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云中飞点评:把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让留抵退税永续传承,而且取消了留抵退税政策中的特定行业、一定比例等各种限定条件。同时,企业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真正让企业满心欢喜。

  但留抵退税对应的是应税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免税收入,就不能直接享受留抵退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之前,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增值税法》中删除了“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表述,现改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未来希望实施条例明确如何用一个比例分摊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餐饮服务直接用于消费的不能抵扣,但是如果购入目的是为了再次销售则可以抵扣,比如会议服务购入餐饮等场景。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

  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财税2016第36号文“贷款服务”项目,同时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改变了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这是增值税法最让企业翘首以盼的大事情。

  但是,贷款利息抵扣是否就板上钉钉呢?个人认为应该在乐观中带着审慎,企业朋友现在还不是开怀畅饮的时候。

  我们简单在网上搜一下,就很容易能搜到2023年末全国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有157.07万亿元,2023年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大家自己可以测算一下利息大概有多少,受影响增值税的金额有多少,云中飞数学不好,就不去测算了。由于利息的抵扣影响非常巨大,因此,具体的落实应该还需看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没有预留了政策出口,可能会根据财政承受力予以考虑。

  另外,增值税审议稿曾经对进项税额有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限制性条款,最终删除了,这也是顺应民心之举。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云中飞点评: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起征点政策,相信实施条例会明确起征点的具体金额。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云中飞点评: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税,但不包括企业。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云中飞点评:

  这个免税条款,是最值得研究的,我们还可以从这个条款观察出国家的政策导向。

  1、避孕药品和用具的免税政策取消了,毫无疑问国家现在的政策导向是鼓励生育。

  2、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3、国家特别给了农林牧渔行业很多免税政策,鼓励农林牧渔行业加快发展。完全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行业的免税政策。

  4、有些财税[2016]36 号文的免税政策好像没有平移过来,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没有平移过来,有些从事高新技术的朋友有些担心,担心的朋友,云中飞建议你结合第二十五条看一下,二十五条说鼓励创新创业就业纳入制定专项优惠情形,这样有助于延续技术创新方面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十五条是增值税法真正的兜底条款,当你对税收优惠想不明白的时候,你就想想二十五条。

  5、最后想说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那么,这个农业生产者如何界定呢?城市户口的人还能做农业生产者吗?听说现在可以考农艺师。在中铁十四局与二十一局这些建筑业老大如火如荼的进军农业的大背景下,我们有没有必要去考一个农艺师呢?毕竟现在好多行业都太卷了,农林牧渔行业可能是未来的方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云中飞点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突破的就是这一条,这一条相当于是增值税法的兜底条款。

  比如,资产重组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了,免税项目里面又没有,只能寄希望制定资产重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了,否则,资产重组的税收成本会增大。

  再比如,公益事业捐赠会不会出台前面考虑的房地产的幼儿园、学校等资产移交不视同应税交易优惠政策呢?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云中飞点评:看到了吧,兼营两个字,转移到这里了,兼营又涅槃重生了。这一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文字表达能力真的非常高,兼营这个词在这里使用非常精准。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必须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云中飞点评:

  1、增加了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企业没有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后期发现应该如何更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

       纳税地点的2个变化

  1、固定业户可以选择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变了以前固定业户必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做法,这应该是考虑了大量的网络商家在异地直播的纳税问题,这明显对网红直播城市例如杭州、横琴的税源有促进作用。那么,杭州、横琴到底哪个城市好呢?其实,网红直播美女更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横琴有“双15%”的优惠税率,未来,横琴必然会成为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美女首选之地,网红直播美女在横琴不用搞个体户,就领工资,交15%的个人所得税。不好意思,一提到网红直播美女,就展的有点开了。

  2、规范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批准权限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前需要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企业一般是以一个月作为增值税的一个计税期间的,每一个月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在这里建议,尽量在取得进项发票后,才去开销项发票。否则,你这个月进项发票不足,你就要先交增值税了。当然,如果你真遇到这个情况,也有一个增值税申报的小技巧可以解决,但这个小技巧有可能会影响你的纳税等级。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云中飞点评:适用零税率应当办理退免税。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云中飞点评:

  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电子发票的好处多多。在这里,云中飞需要提醒从事农牧行业的朋友,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必须注明有:“自产农产品销售”这几个字,你的客户取得这样子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切记。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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