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
发文时间:2024-06-19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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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就是一份合约,是交易双方签署的在未来某个确定的时间按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某项标的资产的合约,是一种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按标的资产的种类,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一、增值税。期货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一种,因此,买卖期货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具体操作上,单位买卖期货所缴纳的增值税,一般是根据买卖期货的价差收益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公司在卖出期货时,如果价格高于买入价格,那么这部分价差收益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期货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没有规定。目前在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比照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考虑到期货市场正处于培育期、个人客户占比较小、期货交易情况复杂、不易管控等因素,税务部门对于投资期货取得的收益,一般都没有实际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有期货投资收益的,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已将期货收益计入了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则不需作调整,但如果企业取得的期货投资收益未计入投资收益的,就需要做纳税调整,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然,期货投资发生损失,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优惠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印花税。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因此,在期货市场买卖期货,不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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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近日,去一家企业做内训,课余,企业财务人员问了一个问题: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对方开具的收据可以么?同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两份合同,一份显示“含权销售合同”、一份显示“购销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不一样,但是内容大致相同,双方事先约定标的物单价、购买数量、合同金额,并以结算日收盘价为基准与合同单价进行比较,如,合同约定单价为2500元,当收盘价高于2500元,则发货1000吨,同时以2600元每吨结算;而当收盘价低于2500元,则发货2000吨,同时以2750元每吨结算。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完成前,如期货交易所合约收盘价较合同签订之时价格下跌5%(这个比率可以约定)时,需方应在收到供方追保通知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先约定总金额的10%(这个比例也可以约定)作为保证金存入对方指定账户,直至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如需方未能按约定存入保证金则视为违约,供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可以解约或要求需方继续履约,并保留向需方追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解析


  此项业务,为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模式即含权贸易合同,什么是含权贸易合同?简单的讲,就是将衍生品结合进现货贸易的新型贸易模式,可以将期权以及期权组合转换成现货定价方式,并在现货购销合同中予以体现,协助企业管理价格风险。这种贸易模式规避了现货交易过程中博弈绝对价格的风险,在锁定基差价格的基础上,还提供了保价的机会。但在实务中,应注意与非法期货业务区分开来。


  回到我们的问题,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在2020年的含权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能及时缴纳保证金,致使需方没收金额达1200多万,对于这1200多万的损失,首先,要不要取得发票?其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第四,账务处理如何做?


  1、要不要取得发票呢?发生一项经济业务,是否涉及开具发票,大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是否开具发票,要看这项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是基本规则,那么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违约金是否于应税范围,要看其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二条中,我们重点关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当合同依然履行,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合同解除,所支付的违约金就只是违约金而已,不属于价外费用自然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换言之,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即可。


  2、此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出,也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既然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呢?我们先来看下损失的范畴,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此可见,因经济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4、最后账务处理就简单多了,作为这家企业的情形,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可以理解为是资金形式的转换,即存款转换为其他货币资金,后续由于未按约履行义务,将此转化为合同的违约金,作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货币资金。


  最后提醒两点


  第一、虽然该笔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在A105090表中进行反映,但企业仍要准备齐全资料,来证明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期权投资股东会决议、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期权合约;2、没收保证金凭据;3、其他证明资料。


  第二、合同约定付款期时,要给自己留有一定的筹资余地,尽量避免发生该案例中的情形,比如可约定降价后一周内支付保证金。当然实际的经济业务纷繁复杂,这就需要签订时多注意细节,同时财务人员审核过程也应注意到类似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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