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众可信财税
来源:众可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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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去一家企业做内训,课余,企业财务人员问了一个问题: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对方开具的收据可以么?同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两份合同,一份显示“含权销售合同”、一份显示“购销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不一样,但是内容大致相同,双方事先约定标的物单价、购买数量、合同金额,并以结算日收盘价为基准与合同单价进行比较,如,合同约定单价为2500元,当收盘价高于2500元,则发货1000吨,同时以2600元每吨结算;而当收盘价低于2500元,则发货2000吨,同时以2750元每吨结算。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完成前,如期货交易所合约收盘价较合同签订之时价格下跌5%(这个比率可以约定)时,需方应在收到供方追保通知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先约定总金额的10%(这个比例也可以约定)作为保证金存入对方指定账户,直至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如需方未能按约定存入保证金则视为违约,供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可以解约或要求需方继续履约,并保留向需方追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解析


  此项业务,为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模式即含权贸易合同,什么是含权贸易合同?简单的讲,就是将衍生品结合进现货贸易的新型贸易模式,可以将期权以及期权组合转换成现货定价方式,并在现货购销合同中予以体现,协助企业管理价格风险。这种贸易模式规避了现货交易过程中博弈绝对价格的风险,在锁定基差价格的基础上,还提供了保价的机会。但在实务中,应注意与非法期货业务区分开来。


  回到我们的问题,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在2020年的含权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能及时缴纳保证金,致使需方没收金额达1200多万,对于这1200多万的损失,首先,要不要取得发票?其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第四,账务处理如何做?


  1、要不要取得发票呢?发生一项经济业务,是否涉及开具发票,大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是否开具发票,要看这项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是基本规则,那么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违约金是否于应税范围,要看其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二条中,我们重点关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当合同依然履行,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合同解除,所支付的违约金就只是违约金而已,不属于价外费用自然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换言之,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即可。


  2、此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出,也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既然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呢?我们先来看下损失的范畴,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此可见,因经济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4、最后账务处理就简单多了,作为这家企业的情形,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可以理解为是资金形式的转换,即存款转换为其他货币资金,后续由于未按约履行义务,将此转化为合同的违约金,作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货币资金。


  最后提醒两点


  第一、虽然该笔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在A105090表中进行反映,但企业仍要准备齐全资料,来证明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期权投资股东会决议、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期权合约;2、没收保证金凭据;3、其他证明资料。


  第二、合同约定付款期时,要给自己留有一定的筹资余地,尽量避免发生该案例中的情形,比如可约定降价后一周内支付保证金。当然实际的经济业务纷繁复杂,这就需要签订时多注意细节,同时财务人员审核过程也应注意到类似的财务风险。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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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首个资本公积补亏案例:资本公积补亏18.65亿元

前言:因为亏损一词的多重含义,直观地让人感觉弥补亏损,可以减少利润表的亏损(loss),导致很多人望文生义,认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一操作,可以改善上市公司业绩,美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但实际上,这个是误读,资本公积所弥补的亏损实际是资产负债表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负数,是亏损的累计余额,是个时点数,补亏对利润表的盈亏数据没有任何影响。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生效后,上市公司采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第一单来了,金额高达18.56亿元。

       2024年7月2日,华昌达(300278)发布两条关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公告,一条是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一条是全资子公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重视投资人回报为核心,进一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子公司拟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进一步便利未分配利润转正后续实施分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18.56亿元,盈余公积金1296万元,资本公积金18.94亿元。拟使用母公司盈余公积金1296万元和资本公积金18.43亿元 , 两项合计18.56亿元用于弥补母公司累计亏损。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资本公积可以补亏。

       十年前,笔者曾撰文探讨过这个问题,建议修改《公司法》,一定情况下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该文发表在《董事会》》2014年11期杂志。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这篇文章。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探讨 (by 财税闲谈 马军生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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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这条修订,引起广泛讨论。一个很常见的观点,认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个操作,可以改善上市公司业绩、美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甚至有人担心上市公司用这个操作来进行财务粉饰或造假。但实际上,这是对资本公积补亏的误读。

       亏损这个词,在汉语中,有多重含义,可能是动词,可能是名词,既有可能是指时期数,也可能是时点数。譬如说:今年公司亏损了1个亿,今年产生了1个亿的亏损,公司账上有两个亿的亏损。大家说的一个公司业绩(或经营成果),通常是指时期数,财务报表是看利润表(又叫损益表,Profit&Loss)的净利润(负数则代表亏损),利润表上的数字是个时期数,是一段时期内的发生数。

       与利润表上的净利润(或亏损)相关联的,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里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的该时点公司的累计尚存的未分配利润(负数则是累计亏损),是一个时点数,反映的余额概念。(当然,这个时点数,是会受到利润表每个时期净利润的累计影响的)

       资产负债表的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也都是时点数。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是股东权益不同项目之间的划转,补亏对利润表的数据并没有任何影响,就是说公司每年的盈利或亏损,该多少还是多少,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要退市,那就算进行补亏,三年亏损的发生额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从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来看,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对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都没有影响,对资产和负债项目也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里股东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两个项目,资本公积会变少,未分配利润会增加(原来是负数的话,可以变为正数 或负得少一些),对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也没有影响。所以,资本公积补亏操作对美化财务报表没有太大帮助。如果说有帮助的话,就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这个项目不再那么扎眼,不再让人那么绝望。通过补亏,这个累计亏损的历史包袱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甩掉,实现轻装上阵再出发。

       除了资本公积可以补亏,盈余公积补亏、减少股本(实收资本)补亏也是可以的。如果补亏可以美化报表,那这些股东权益项目弥补亏损,是否也美化了报表?

       既然资本公积补亏,对改善业绩和经营成果并没有任何帮助,对美化报表作用也不大,公司这样操作的意义和目的何在? 这个我在之前文章里已做过分析,《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探讨》。 这主要是涉及到股东分红的问题,尤其是新股东进来的情况下,由于资产负债表存在巨额亏损余额,哪怕新股东进来后的年度公司实现了盈利,这些盈利在资产负债表上要首先拿去填补历史亏损余额,按照现行法律,那就无法分红,会对新股东进入形成障碍,导致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经济后果。允许一定前提下资本公积补亏,是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by 财税闲谈 马军生博士)

       那么资本公积补亏,是否不利于资本保全?是否对公司债权人偿债产生不利后果?公司减资是需要股东和债权人都同意,而公司分红只需要股东同意即可。 公司用股本或资本公积补亏,在补亏操作这个时点上,并没有损害公司偿债能力,因为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但补亏之后,公司股东就可以提早分红(如果不允许补亏,公司股东后期分红会受到限制),这个在后期对公司偿债能力是有影响的。在股东权益项目里,“股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属于“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属于“利”。虽然都是公积金,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来源和性质都有差异。对于资本公积补亏,笔者建议应当参照减资的操作,经过债权人同意后才可以补亏,对异议债权人应当提供保障。

       综上,由于亏损一词的多重含义,资本公积补亏的“亏”让很多人直观地理解为经营亏损的发生数,但实际上是累计亏损的余额(时点)。这两个数字之间有联系,但又有区别,代表的不同含义。资本公积补亏,并不能改善和美化经营成果数据(利润表的数据),只是影响资产负债表的余额数,从而解除了对公司今后的分红限制,从而有利于公司吸引新股东,有利于公司的重组或资本运营。


“财政返还”被勒令退回,谁之过?

多地收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啥情况?

  审计署说,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奖励、补贴等一律要退回。

  大家马上行动,不敢怠慢。

  财政或管委会说,我之前给你的补贴违反了征管法得退回来。

  企业说,公司都注销了,你不能找我要。

  市场监督管理局说,当初注销时走的是简易注销,你承诺了以后有啥事股东、或投资人、或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注销也没用。

  企业说,我当初是和当地签订合同的,做出贡献给奖励,现在咋还反悔了呢?当地是承诺给奖励的。

  法院说,违反征管法的合同或协议无效,而且从最开始就无效,谁答应你也不好使。

  企业跟财政或管委会或招商办说,你当初为啥要骗我来?

  财政或管委会或招商办说,我当初也是好意,有钱大家一起赚,谁知道我这一方父母官也有说的不算的时候,我也没办法,我的权力也不能大于法,该退就退吧。

  企业跟税务说,我这钱将来如果退回去,你以前征我的税,以后是不是得再退给我?

  税务说,你收到钱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即使将来钱退回去,也不能保证一定退税,税法规定了你收钱那个时点你确实该交税,而税法没有明文规定把钱退回去是否一定退税,虽然征管法规定了退税的大原则,但是具体文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事把钱退回去税一定要退回去,这个可能会有争议。(旁白:当税基不存在时,税也不存在,交过的税应该给退,但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的地方,比如,股权交易后又后悔把股权返还的,只要曾经做过股权变更手续,交过的税是不会给退还的,因为,税务认为这已经是二次交易了,所以,不排除退回财政补贴纳税人已经交过的税不给退的可能。当然,和谐社会讲和谐,很大程度上,纳税人把钱退回去了,税也要退回来,总不能让纳税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吧。)

  以上种种的无奈,谁之过?

  你不违法,是不会被惩罚的!

  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违反了法律,啥法律,征管法啊,一方诸侯为了本地利益一般不把税法当回事,所以才会出现与税收挂钩的各种财政返还、补贴、奖励等满天飞,明的暗的争抢税源。

  利用洼地优惠政策吸引大量投资客赚返还差价,甚至虚开发票套取佣金,据说,因此而获取暴利的大有人在。

  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谁在裸泳!

  稀里糊涂赚来的钱,也一定会稀里糊涂的还给市场。

  在守法的规则下交易,走得很慢,但一定会很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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