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席[2001]4号 关于印发《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8-14
文号:国联席[20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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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大军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军队保障性企业的交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各大单位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讲政治、顾大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抓紧组织进行企业交接工作;其中拟破产企业的破产预案,9月底之前要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企业交接过程中,各单位都要坚决按政策办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有关制度规定;各有关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妥善处理企业移交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衔接、安排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注意做好企业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和企业稳定。

  企业交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移交工作总结。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的要求,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在军队上报的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分类处理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协调,提出如下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

  一、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基本情况

  27号文件中列入移交范围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共297个。军队在组织保障性企业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对少数企业进行了调整,报经中央军委批准,最后确定列入移交处理的保障性企业295个。其中:工厂148个,军马场12个、事业单位49个,农场86个。

  经全国联席会议组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移交的保障性企业的资产、负债、盈亏、劳动保障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1999年底,295个企业资产总额240.2亿元,负债总额140.1亿元(其中:金融机构贷款35.6亿元、欠军队资金调剂中心和主办单位借款20.2亿元),所有者权益100.1亿元,资产负债率58.3%。295个企业1999年营业(销售)收入总计110.1亿元,资产负债率58.3%。295个企业1999年营业(销售)收入总计110.5亿元。其中:盈利企业139个,盈利总额4.9亿元;持平企业26个;亏损企业130个,亏损总额8.2亿元;盈亏相抵后净亏损3.3亿元。企业职工总数30.4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1.6万人,离退休人员8.8万人。在职职工95.4%参加了养老保险,87.5%参加了失业保险。

  经初步分析,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的产业门类广,有军需品生产企业、武器装备修理企业,有农场、军马场,还有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管理等事业单位;二是老企业多,技术装备普遍比较陈旧,老职工多,离退休人员比例大,企业办社会负担较重;三是企业生存发展后劲不足,这些企业在历史上曾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管理制度也比较健全,但多数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经营观念相对落后,适销对路的产品少,亏损面较大,部分企业已经资不抵债。

  二、审查原则

  根据27号文件精神,全国联席会议审查军队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分类处理意见,坚持了以下主要原则:

  1、列入此次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严格按中央军委批准的移交企业名单和范围组织实施。如有调整,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2、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应当是具备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企业。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

  3、接收单位应当是具有接收资格和接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要有利于接收单位的结构调整和移交企业的生存发展。

  4、交接双方应当沟通协商。为有利于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在拟定企业分类处理意见时,交接双方要沟通情况;上报的分类处理意见,要附移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接收单位是中央企业的,要报中央企业工委备案。

  三、总体处理意见

  军队移交的295个保障性企业中,总后勤部在移交前已经将其所属的55个保障性企业划归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整体移交。鉴此,分类处理的军队保障性企业数量调整为240个。其中: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1个,占总数的0.4%;并入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企业83个,占总数的34.6%;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133个,占总数的55.4%;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23个,占总数的9.6%。

  1、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1个,即总后勤部移交的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按总后勤部《关于组织好总后直属军需企业整体移交国家问题的通知》([2000]调改字第003号)的规定已经划归其管理的40个军需企业和15个事业单位。

  这些企业资产总额117.4亿元,占移交企业总资产的49%;所有者权益57.1亿元,占移交企业总权益的57%;企业职工12.9.万人,占移交企业职工总数的42%。

  2、并入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企业83个,接收单位共涉及10个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

  这些企业资产总额52.8亿元,占移交企业总资产的22%;所有者权益23亿元,占移交企业总权益的23%;企业职工8.9万人,占移交企业职工总数的29%。

  3、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133个,其中,农场、军马场90个,企业25个,事业单位18个。涉及新疆、河北、黑龙江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些企业资产总额43.3亿元,占移交企业总资产的18%;所有者权益18亿元,占移交企业总权益的18%;企业职工3.9万人,占移交企业职工总数的13%。

  4、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23个,共涉及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破产企业较集中的为河北、湖北各4个,四川、新疆各3个。

  这些企业资产总额26.4亿元,占移交企业总资产的11%;所有者权益2亿元,占移交企业总权益的2%;企业职工4.7万人,占移交企业职工总数的16%。

  在具体实施中,对个别企业确需变更处理去向的,由全国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调整下达。

  四、具体实施方案

  1、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其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负责,企业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由军队主办单位商中央企业工委、财政部等单位,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办理企业党的关系和领导人员管理关系的交接、资产与财务关系的划转手续以及参加会议、发送文件等事项的衔接工作。

  2、并入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企业,由军队主办单位和接收单位参照《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4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企业并入工作,办理资产、财务关系划转手续。

  3、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的交接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军队主办单位向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移交。属地移交的学校、医疗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移交、教育部、卫生部做好有关协调落实工作。移交企业有关资产和财务指标的划转工作,由财政部负责。

  4、拟关闭破产的企业,列入全国计划,经银行审查、核实债权数额,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下达。各地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成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军队主办单位商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有关政策制定破产方案,报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审核破产方案,并按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后,再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一审核并下达启动通知。企业据此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项目下达后,分别由各地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军地双方各自建立相应机构,联合办公,共同组织实施。军队负责做好企业稳定工作,地方政府除配合军队做好稳定工作外,要负责职工安置以及接管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工作。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5、移交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和财务关系划转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再使用军队名称、番号等字样。关闭破产的企业经人民法院判决破产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6、随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的军队干部的就地转业及配偶和子女随同安置问题,由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随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的士官的就地转业,子女、配偶的随调(迁)和事业单位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问题,由民政部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组织实施。

  7、本方案下达后,交接双方抓紧进行交接并办理有关划转、变更手续,原则上在9月底前完成。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要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抓紧组织实施。

  五、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问题

  为落实27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军队保障性企业的交接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移交企业(不含关闭破产企业)向军队资金调剂中心原主办单位的借款本金余额,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军队资金调剂中心和主办单位的借款利息,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2、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正式移交前拖欠的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以经过审计后的企业199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为依据,按照企业经营状况分别处理。属于盈利的企业,上述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属于亏损的企业,上述费用首先由企业原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原主办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原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核定后,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补缴欠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报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再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认后予以豁免。

  4、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精神,由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5、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职工的住房改革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精神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2001年(含)以前军队下达给保障性企业的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可继续享受军队的有关政策。

  6、关闭破产的军队保障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执行《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的政策规定。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

  7、军队移交的企事业单位和农场的军车号牌改挂地方牌照,参照全国交接工作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通知》([1998]年交字第357号),由上述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鉴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对改挂车辆由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免征车辆购置税。

  8、移交企业原属军队事业单位编制的,按事业单位性质交接。移交后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纳入地方事业单位序列管理;移交中并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逐步改制为企业。有关具体政策,按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执行。

  9、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的土地,由军队主管部门商接收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划转或交接的变更登记手续。

  军队移交的农场和军马场中与所在地有关单位有租(借)用合同的土地,土地退还出租(借)方;有关债权债务和人员的处理,按合同约定执行。

  移交的农场、军马场中出租(借)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土地,合同已到期的,原则上由农场、军马场在移交前负责收回;合同到期一时不能收回或合同尚未到期的,由主办单位组织移交农场和军马场以及接收单位,与承租、承包方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六、组织要求

  做好军队保障性企业的交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各大单位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讲政治、顾大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企业交接工作期间,各有关部门要为移交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贷款支持;有关债权债务问题,按照全国联席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联席[2000]2号)的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要保证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的用电、用水、用气以及正常通信等。军队主办单位在办理企业移交手续的同时,要负责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管理的交接工作,保证对领导班子的管理不断档,并注意做好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安排好企业的军品生产任务,确保生产安全和企业稳定。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积极做好移交企业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本方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大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国联席会议与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全国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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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纳税人

  目前增值税法纳税人基本囊括了所有组织和个人,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单位包括了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二、关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我们可以借用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原理来进行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属人加属地原则,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取得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所得征税。

  回到新增值税法,“境内发行”的理解类似属地原则,不管哪国企业/个人,只要转让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就涉及增值税。目前,境内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有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属于在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类似属人原则,即只要是境内单位/个人,无论转让哪国的金融商品,都要缴税。那么,一些企业选择在香港或纳斯达克等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其股东如果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后在转让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时,也要缴纳增值税?但对原始股东而言,其买入价如何确定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

  三、关于免税规定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目前,36号文附件3 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其中2、3、5均提到了自然人。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免征增值条款并没有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法中授权国务院的16个事项中也未提及金融商品,如果继续对个人免税,仍有以下几个疑问:

  1. “个人”免税政策,是否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不含港澳台)?

  2.如果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这个“居民个人”是否必须境内户籍个人,或者是否允许引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个人的概念(既包括境内户籍个人,也包括一个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外籍个人)?

  3.“个人”免税政策,是否全球金融商品投资均免税,还是仅限于我国境内?

  四、关于与其它政策的衔接

  但凡“无偿”,增值税都会牵扯到是否涉及“视同销售”。36文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个体户向……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这里服务包括金融商品转让,但纳税人不含自然人,自然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涉及视同销售,只有单位/个体户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才涉及视同销售。

  纳税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股票,本该按转让时点公允价值计算销售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公告(以下称40号文),对纳税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股票”给了个政策福利,理论上只要股票一直无偿转让下去,第一个转出方的买入价,会是每个环节的卖出价和买入价,这里纳税人在增值税法出台前也是不含自然人的。目前单位接受自然人无偿转让的股票,其再次转让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未见到明确的政策规定。然而,新增值税法出台后,根据第(五)条第(三)项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视同销售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后续40号文应该也适用自然人,单位接受自然人无偿转让的股票,其再次转让的买入价应该就是自然人的原始成本。自然人转让股票的增值税,后续可能是这个脉络:1.有偿:有溢价免增值税;2.无偿:属增值税范畴,卖出价=买入价,不涉及增值税,从政策上统一了所有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的处理。

  五、关于境内集团型企业金融商品投资

  新增值税法采取类似属人加属地原则,境内集团型企业全球金融商品投资,需要考虑采取成员企业分工,我国境内公司专门投资境内金融商品,境外投资由境外公司专门完成。以成立香港公司进行境外金融商品投资为例,香港公司取得境外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不在增值税法管理范围,香港公司将投资利润(其中离岸所得部分是豁免香港利得税的)以股息形式汇回境内,后续要么由母公司交企业所得税,要么把香港公司办理成境外注册我国居民企业(目前实务中只认定办理由境内集团母公司投资的境外子公司),由香港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境内母公司取得香港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无论哪种方式境外金融商品转让都不涉及我国的增值税。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思考随笔,后续随着增值税法配套政策的出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法律体系制度会更加完善。


云中飞和你一起学习增值税法

云中飞按:近期,新《增值税法》颁布后,一下子就点燃了大家学习税法的激情,云中飞当然也不例外,这几天也和大家一样都在夜以继日的学习,越学习,就越兴奋。现把《增值税法》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云中飞在写作过程当中,有些地方尽情抒情,有些地方点到为止,有极个别地方使用了春秋笔法。另外,对于研究了多年的房地产业,云中飞提出了一个政策呼吁和两个税收规划建议,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开宗明义说出了增值税立法目的。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说的是指导思想,这一条要结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起学习体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了应税交易的概念,应税交易这个概念很好,很强大的,未来,数字资产交易不知道会不会纳进来呢?

  2、以前增值税最传统的应税劳务的概念没了,劳务并入服务类别,与国际上普遍将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的趋势一致。现在增值税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加工修理修配虽然现在叫服务了,但是税率依然为13%,不是6%。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将“境内消费”作为判断的新观点。注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句话,这句话的意是,对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以“境内消费”作为首要判定标准,不再沿用现行规定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或“销售方、购买方在境内”的执行标准,以后大家要保存好“境内消费”的有关票据。

  2、新增了金融商品交易相关规定,以发行地或销售方作为判定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云中飞点评:以前增值税的传统概念“视同销售”改成“视同应税交易”了,视同应税交易的变化有点大。

  具体变化点有:

  1、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之前做资产管理的朋友,总是幻想股票“非交易过户”可以不征税,这不,要征税的政策来了。

  2、没有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这样对企业与对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等服务明显利好。在目前的政策下,一般企业无偿资金拆借需要视同销售,而企业集团的“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却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政策有点不统一,现在政策统一了。从2026年1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企业就可以放心的对关联方进行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了呢?增值税是确实没有问题了,但还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呢。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注意这里把财税2016第36号“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句话删掉了,意味着即使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也要视同应税交易了。当然,根据二十五条,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或许在实施条例中又明确有专项优惠呢。

  4、总分机构跨县(市)异地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再明确进行视同应税交易,毫无疑问这有利于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5、取消了代销的概念,代销货物,不再在交付环节,视同应税交易。如果是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征税。

  6、投资和分配可以被理解为销售货物并取得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本身就属于征税的应税交易范围,而无需重复罗列在视同应税交易项下。

  7、删除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云中飞点评: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现在是不征税范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才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只是依据某个市政府的文件被征收、征用,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吗?这个可能有点难,如果你说,我有当地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可以吗?如果有人问这个问题,云中飞一般会这样反问一句:请问你们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吗?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云中飞点评:从大型企业集团资金池的角度看,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想不征税,你必须有金融牌照才可以,否则,可能需要按贷款收入征税。

  另外,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权属转移”等原本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现在没有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而且增值税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未来资产重组怎么办?难道未来往增值税优惠政策去靠拢吗?这样有可能吗?我们到时看看实施条例会怎么说。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税率为3%。不需要等待实施条例,我们已经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的标准为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3%简易计税,温暖已经传达给小微企业了,再加上达到起征点才征税,温暖已经足够。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中飞点评:目前,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意味着该领域现行5%的征收率政策将继续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云中飞点评:

  1、政策呼吁

  我们还不知道未来简易计税的范围有多大,但我们知道目前房地产建筑业处在低迷期,因此,我们在此特别为房地产建筑业呼吁一个简易计税的政策:目前,砂石生产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混凝土(水泥)生产企业也可选择按简易计税。但是,与混凝土(水泥)同为建材产品的砂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是用砂石水泥配比后搅拌成道路施工基础材料的,这类产品与混凝土(水泥)的主料均为砂石料,目前不在简易计税范围,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抵扣,销项却要按照13%的税率缴税,由于进销税率差距大,税负明显偏高,希望未来生产销售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能纳入简易计税的范围。

  2、房地产企业税收规划建议

  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为3%,有人说以后没有房地产销售老项目5%了,因此,他们给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规划建议是:老项目压后至2026年1月1日起再出售。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实施条例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仍然按5%征收,否则会无法衔接,房地产老项目也是过渡期产生的,应该会单独保留。因此,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还是应该应售尽售,先活下来再说。当然,如果你的现金流很强,也可以听他们的建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的表述。那增值税法是不是取消了兼营的概念呢?不是的,等会云中飞告诉你兼营躲藏在哪里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一项交易替代了混合销售,云中飞认为这里是增值税法写的最精彩的地方,我们看看以前的混合销售规定的规定是多么的搞: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三个“同一”,必须是货物+服务!首先: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其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业务;再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最后:混合销售必须是货物+服务才可以。若是货物+货物,服务+服务,货物+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等组合,对不起,你还没有资格做混合销售,搞得混合销售好像很高大上似的,然后混合销售还有一大堆补丁文件,你不在混合销售方面混个脸熟,写一些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文章,你都不好意思说你自己是增值税专家。现在好,简简单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不管你是什么组合,都可以混合,云中飞向本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致以最高的革命敬礼,简单的税法,才是最好税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按照应税交易层面去判断“主要业务”,并不是按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什么是应税交易主要业务?这个后面需要细化文件,希望有一个主要业务的具体比例(比如60%),希望在实施条例就明确,不要让我们等太久。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云中飞点评:以前是境内代理人为优先扣缴义务人,现在是购买方为优先扣缴义务人,考虑到境内购买方扣缴税款有时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形(例如购买方为大量境内个人的情形),国务院未来颁布的实施条例估计会规定在某些特定场景下指定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云中飞点评:

  1、销售额表述变化较大,强调取得收入的相关性原则,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再使用增值税传统的“价外费用”的描述,范围更加宽泛了,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2、可能有些朋友担心增值税法删除了授权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以差额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差额计税”方式将彻底消失,等实施条例吧。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可能为了国际增值税法规的惯例一致。国际惯例好是好,但是,假如没有市场价格呢?以前,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是有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三个方法的顺序确定的。现在好,只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呢?假如某股东无偿转让一个在很偏僻农村的工业厂房和土地,现在被税务局要求视同应税交易。由于没有市场价格,这时,企业只能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土地采取成本逼近法评估(该方法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值,尤其是土地市场欠发达,土地成交实例较少,无法利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估值时采用)。该方法通过计算取得土地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等)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利息来确定土地价格,企业只能提供评估价,无法提供市场价格,此时此刻,请问你如何确认销售额?相信实施条例应该会有明细的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

  以前多是强调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在把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也拉进来了,考虑的可能是关联企业间的业务销售额偏高会导致引税行为或者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很遗憾的是,税法从来没有价格偏低或者偏高的具体标准。目前,法释[2009]5号文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据了解,目前,有的税务局参考,有的不参考。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云中飞点评:把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让留抵退税永续传承,而且取消了留抵退税政策中的特定行业、一定比例等各种限定条件。同时,企业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真正让企业满心欢喜。

  但留抵退税对应的是应税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免税收入,就不能直接享受留抵退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之前,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增值税法》中删除了“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表述,现改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未来希望实施条例明确如何用一个比例分摊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餐饮服务直接用于消费的不能抵扣,但是如果购入目的是为了再次销售则可以抵扣,比如会议服务购入餐饮等场景。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

  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财税2016第36号文“贷款服务”项目,同时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改变了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这是增值税法最让企业翘首以盼的大事情。

  但是,贷款利息抵扣是否就板上钉钉呢?个人认为应该在乐观中带着审慎,企业朋友现在还不是开怀畅饮的时候。

  我们简单在网上搜一下,就很容易能搜到2023年末全国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有157.07万亿元,2023年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大家自己可以测算一下利息大概有多少,受影响增值税的金额有多少,云中飞数学不好,就不去测算了。由于利息的抵扣影响非常巨大,因此,具体的落实应该还需看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没有预留了政策出口,可能会根据财政承受力予以考虑。

  另外,增值税审议稿曾经对进项税额有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限制性条款,最终删除了,这也是顺应民心之举。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云中飞点评: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起征点政策,相信实施条例会明确起征点的具体金额。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云中飞点评: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税,但不包括企业。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云中飞点评:

  这个免税条款,是最值得研究的,我们还可以从这个条款观察出国家的政策导向。

  1、避孕药品和用具的免税政策取消了,毫无疑问国家现在的政策导向是鼓励生育。

  2、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3、国家特别给了农林牧渔行业很多免税政策,鼓励农林牧渔行业加快发展。完全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行业的免税政策。

  4、有些财税[2016]36 号文的免税政策好像没有平移过来,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没有平移过来,有些从事高新技术的朋友有些担心,担心的朋友,云中飞建议你结合第二十五条看一下,二十五条说鼓励创新创业就业纳入制定专项优惠情形,这样有助于延续技术创新方面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十五条是增值税法真正的兜底条款,当你对税收优惠想不明白的时候,你就想想二十五条。

  5、最后想说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那么,这个农业生产者如何界定呢?城市户口的人还能做农业生产者吗?听说现在可以考农艺师。在中铁十四局与二十一局这些建筑业老大如火如荼的进军农业的大背景下,我们有没有必要去考一个农艺师呢?毕竟现在好多行业都太卷了,农林牧渔行业可能是未来的方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云中飞点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突破的就是这一条,这一条相当于是增值税法的兜底条款。

  比如,资产重组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了,免税项目里面又没有,只能寄希望制定资产重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了,否则,资产重组的税收成本会增大。

  再比如,公益事业捐赠会不会出台前面考虑的房地产的幼儿园、学校等资产移交不视同应税交易优惠政策呢?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云中飞点评:看到了吧,兼营两个字,转移到这里了,兼营又涅槃重生了。这一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文字表达能力真的非常高,兼营这个词在这里使用非常精准。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必须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云中飞点评:

  1、增加了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企业没有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后期发现应该如何更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

       纳税地点的2个变化

  1、固定业户可以选择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变了以前固定业户必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做法,这应该是考虑了大量的网络商家在异地直播的纳税问题,这明显对网红直播城市例如杭州、横琴的税源有促进作用。那么,杭州、横琴到底哪个城市好呢?其实,网红直播美女更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横琴有“双15%”的优惠税率,未来,横琴必然会成为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美女首选之地,网红直播美女在横琴不用搞个体户,就领工资,交15%的个人所得税。不好意思,一提到网红直播美女,就展的有点开了。

  2、规范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批准权限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前需要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企业一般是以一个月作为增值税的一个计税期间的,每一个月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在这里建议,尽量在取得进项发票后,才去开销项发票。否则,你这个月进项发票不足,你就要先交增值税了。当然,如果你真遇到这个情况,也有一个增值税申报的小技巧可以解决,但这个小技巧有可能会影响你的纳税等级。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云中飞点评:适用零税率应当办理退免税。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云中飞点评:

  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电子发票的好处多多。在这里,云中飞需要提醒从事农牧行业的朋友,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必须注明有:“自产农产品销售”这几个字,你的客户取得这样子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切记。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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